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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上市公司税讯】蓝丰生化:制药子公司煤炭采购中,因欠供应商韦某货款54.35万元而... [打印本页]
作者: 欧凯财税 时间: 2020-9-6 16:25
标题: 【上市公司税讯】蓝丰生化:制药子公司煤炭采购中,因欠供应商韦某货款54.35万元而...
【上市公司税讯】蓝丰生化:制药子公司煤炭采购中,因欠供应商韦某货款54.35万元而被起诉,一审判处公司支付剩余货款,子公司以韦某涉嫌非法经营罪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为由提起诉讼,二审裁定:一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经重审,子公司被判处支付韦某货款28.03万元及违约金3.66万元;另对被告二应付韦某的54.35万元欠款承担连带责任 2020.9.3
蓝丰生化(002513.SZ)于2020年4月28日发布年报,披露医药子公司方舟制药因买卖合同涉诉,涉案交易对方韦建东从事煤炭供应业务,自2008年起向子公司供应燃煤至2013年3月停止供应,韦某向公司供煤均由公司后勤部负责人收取、入库、办理付款手续。2015年7月23日,经双方结算尚欠韦某货款 543,457.50 元,公司拒绝付款,“韦建东向陕西省宜君县人民法院诉讼,请求:方舟制药与禾博天然支付543,457.50元、利息62,000.00元。”2018年8月8日,陕西省宜君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方舟制药与禾博天然支付前述款项。
方舟制药不服一审判决,2018年9月4日,起诉至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张韦建东涉嫌非法经营罪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请求人民法院移送公安或检察机关;并主张韦建东返回不当得利154,358.88元。二审民事裁定书(附后)裁定:一审判决基本事实认定不清、撤销一审判决,发回宜君县人民法院重审。
*ST蓝丰遂于2020年9月2日发布进展公告,披露经发回重审,陕西省宜君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17日立案受理后,现已审理终结。判决:1)、陕西禾博天然产物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韦建东支付货款543457.5元,并支付逾期违约金62000元;2)、陕西方舟制药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3)、陕西方舟制药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韦建东支付货款280338.52元,并支付逾期违约金36584.18元。
大力税手注:蓝丰生化2010年上市,主营业务为农药及精细化工产品的生产、研发、销售等,报告期内,蓝丰生化完成了收购方舟制药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2016 年公司主营业务新增医药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医药业务由全资子公司方舟制药承担。
《002513 蓝丰生化2019年年度报告》【2020.4.28】详细披露如下:http://www.cninfo.com.cn/new/disclosure/detail?orgId=9900016128&announcementId=1207638580&announcementTime=2020-04-28
(3)韦建东买卖合同诉讼
韦建东向陕西省宜君县人民法院诉讼,请求:方舟制药与禾博天然支付543,457.50元、利息62,000.00元。
2018年8月8日,陕西省宜君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方舟制药与禾博天然支付前述款项。
2018年9月4日,方舟制药不服一审判决,起诉至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张韦建东涉嫌非法经营罪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请求人民法院将本案移送公安或检察机关;并主张韦建东返回不当得利154,358.88元。
2019年5月16日,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陕西省宜君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发回宜君县人民法院重审。
附:《*ST蓝丰 002513 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方舟制药涉诉事项的公告》【2020.9.2】详细披露如下:
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方舟制药涉诉事项的公告
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陕西方舟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舟制药”)于近日收到陕西省宜君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陕0222民初337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韦建东
被告一:陕西方舟制药有限公司
被告二:陕西禾博天然产物有限公司(被告一与被告二合称被告)
2、诉讼背景及事由:
原告从事煤炭供应业务,在与原告执行相关合同和协议的过程中产生纠纷,主要有以下两点:一是2008年至2013年3月期间煤款543457.5元及违约金的民事责任承担问题。二是2013年7月至2015年1月期间煤款280338.52元及违约金民事责任承担问题。具体内容详见2019年4月16日刊登在《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方舟制药涉诉事项的公告》。
3、诉讼请求:
①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543,457.50元;判令被告向原告承担逾期欠款利息62,000.00元(利息的计算:以543,457.50元为基数,自2013年3月25日至2017年11月25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的同期同类贷款的利率标准计收利息);
②被告方舟公司向原告韦建东支付2013年7月至2015年1月所欠货款280338.52元,并支付逾期欠款利息损失36584.18元(自2016年12月12日至2019年12月4日以280338.52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的年利率4.35%标准计息),合计316922.7元。
③本案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2018年8月8日,陕西省宜君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方舟制药与禾博天然支付前述款项。
2018年9月4日,方舟制药不服一审判决,起诉至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张韦建东涉嫌非法经营罪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请求人民法院将本案移送公安或检察机关;并主张韦建东返回不当得利154,358.68元。
4、本次受理判决情况
2019年5月16日,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陕02民终41号民事裁定,撤销(2017)陕0222民初456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陕西省宜君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韦建东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燕华,被告方舟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卫增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禾博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①、陕西禾博天然产物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韦建东支付货款543457.5元,并支付逾期违约金62000元;
②、陕西方舟制药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③、陕西方舟制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韦建东支付货款280338.52元,并支付逾期违约金36584.1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854元,由陕西禾博天然产物有限公司、陕西方舟制药有限公司负担;增加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97元,由陕西方舟制药有限公司负担;保全费4949元,公告费860元,由陕西禾博天然产物有限公司、陕西方舟制药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陕西省宜君县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9月2日
《002513 蓝丰生化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方舟制药涉诉事项的公告》【2019.4.16】详细披露如下:http://www.cninfo.com.cn/new/disclosure/detail?orgId=9900016128&announcementId=1206022909&announcementTime=2019-04-16
(四)韦建东买卖合同诉讼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韦建东
被告一:陕西方舟制药有限公司
被告二:陕西禾博天然产物有限公司
(被告一与被告二合称被告)
2、诉讼背景及事由:
原告从事煤炭供应业务,自 2008 年起原告向被告供应燃煤至 2013 年 3 月停止供应,原告向被告供煤均由被告后勤部负责人张小卫收取、入库、办理付款手续。2015 年 7 月 23 日,经双方结算共产生货款 5,646,496.50 元,已付 5,103,039.00元,尚欠 543,457.50 元,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付款。
3、诉讼请求:
①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 543,457.50 元;
②判令被告向原告承担逾期欠款利息 6,200.00 元(利息的计算:以 543,457.50元为基数,自 2013 年 3 月 25 日至 2017 年 11 月 25 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的同期同类贷款的利率标准计收利息);
③本案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
附判决书:
陕西方舟制药有限公司与陕西禾博天然产物有限公司,韦建东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06-13
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9)陕02民终4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方舟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君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200221XXXXXXP。
法定代表人:刘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卫增,陕西增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韦建东,男,1970年02月20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宜君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燕华,陕西圣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陕西禾博天然产物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君县。
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222779XXXXXXU。
法定代表人 :秦英,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陕西方舟制药有限公司(简称方舟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韦建东、原审被告陕西禾博天然产物有限公司(简称禾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宜君县人民法院 (2017)陕0222民初4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宜君县人民法院(2017)陕0222民初45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宜君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陕西方舟制药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837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刘坤琪
审 判 员 梁 勇
审 判 员 董 敏
二O一九年五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陈蕊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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