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联合 商务涉诉事项 | 基本案情:2013年11月,联合商务代理河南万宝进口生物燃料油,2014年1月,海关对该批进口燃料油增加征收消费税,河南万宝拒绝提货。 2015年10月,河南万宝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联合商务,2016年2月,联合商务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反诉。 | 诉讼请求:1. 河南万宝履行合同,立即向联合商务返还垫付给境外供应商的对外采购货款以及委托进口货物代理费合计182,526,622.62元; 2. 河南万宝赔偿联合商务逾期未支付境外采购货款及代理费造成的损失; 3. 河南万宝立即支付联合商务所垫付进口消费税、进口增值税、滞报金、滞纳金合计人民币76,818,663.79元,并赔偿联合商务损失; 4. 河南万宝立即支付联合商务垫付的进口货物租罐费人民币560万元; 5. 河南万宝在履行上述第1-4项给付义务后,立即配合联合商务办理货权转移手续,并与仓储单位结清第4项诉讼请求之外的货物仓储费用;6. 案件受理费由河南万宝承担。 | 法院判决情况:一审、二审、再审均胜诉。其中,4,971.127吨货物所对应的货款、海关税费、仓储费及代理费合计42,682,591.11元由联合商务自行承担;河南万宝赔付2.22亿及税费、利息。 执行情况:联合商务已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2 | 联合商务被海关处罚事项 | 涉税事项:联合商务代理天安化工进行酸气回收扩能项目的对外采购工作,联合商务与美国孟莫克公司签订了酸气回收扩能设备进口合同和酸气回收扩能技术引进合同,联合商务在2015年8月2日至2016年2月26日期间,分9票报关单向海关报关进口。由于酸气回收扩能技术引进合同在报关时尚未执行完毕,且联合商务对特许权使用费的海关税收政策缺乏了解,因此联合商务在向海关进行申报时,仅申报了酸气回收扩能设备进口合同项下的设备和金额,未向海关申报酸气回收扩能技术引进合同项下的特许权使用费。2016年11月联合商务自查发现其存在未向海关申报酸气回收扩能技术引进合同项下特许权使用费的违法行为,并向昆明海关主动报明了相关情况。经昆明海关关税部门计核联合商务漏报的特许权使用费共计涉及漏缴税款人民币220.534525万元,构成申请不实的违规行为。 | 海关处罚:2018年6月12日,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昆明海关以昆明关缉违字〔2018〕0010号罚款33万元 | 整改情况:1. 发现问题后主动向海关报告,第一时间补缴税款,已缴纳完毕罚款,且已经向海关补充办理相关海关手续,相关违法情形已消除; …… 相关主管部门已出具证明,确认该处罚行为虽已构成违规,但没有主观故意,处罚属从轻处罚,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
序号 | 被处罚 主体 | 决定书文号 | 处罚日期 | 决定机关名称 | 违法违规原因 | 处罚内容及罚款金额 | 整改情况 | 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之分析 |
26 | 联合商务 | 昆明关缉违字〔2018〕0010号 | 2018-6-12 | 中华人民共和国昆明海关 | 联合商务代理天安化工进行酸气回收扩能项目的对外采购工作,联合商务与美国孟莫克公司签订了酸气回收扩能设备进口合同和酸气回收扩能技术引进合同,联合商务在2015年8月2日至2016年2月26日期间,分9票报关单向海关报关进口。由于酸气回收扩能技术引进合同在报关时尚未执行完毕,且联合商务对特许权使用费的海关税收政策缺乏了解,因此联合商务在向海关进行申报时,仅申报了酸气回收扩能设备进口合同项下的设备和金额,未向海关申报酸气回收扩能技术引进合同项下的特许权使用费。2016年11月联合商务自查发现其存在未向海关申报酸气回收扩能技术引进合同项下特许权使用费的违法行为,并向昆明海关主动报明了相关情况。经昆明海关关税部门计核联合商务漏报的特许权使用费共计涉及漏缴税款人民币220.534525万元,构成申请不实的违规行为。 | 罚款33万元 | 1. 发现问题后主动向海关报告,第一时间补缴税款,已缴纳完毕罚款,且已经向海关补充办理相关海关手续,相关违法情形已消除; 2. 邀请昆明海关缉私局人员赴联合商务进行培训,通过培训加强、加深业务人员对于报关报税相关政策及知识的理解; 3. 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业务人员进行了公司内部处罚,以起到警示员工、杜绝再犯的目的; | 相关主管部门已出具证明,确认该处罚行为虽已构成违规,但没有主观故意,处罚属从轻处罚,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
1 | 联合 商务 | 河南 万宝 |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 2013年11月,联合商务代理河南万宝进口生物燃料油,2014年1月,海关对该批进口燃料油增加征收消费税,河南万宝拒绝提货。 2015年10月,河南万宝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联合商务,2016年2月,联合商务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反诉。 | 1. 河南万宝履行合同,立即向联合商务返还垫付给境外供应商的对外采购货款以及委托进口货物代理费合计182,526,622.62元; 2. 河南万宝赔偿联合商务逾期未支付境外采购货款及代理费造成的损失; 3. 河南万宝立即支付联合商务所垫付进口消费税、进口增值税、滞报金、滞纳金合计人民币76,818,663.79元,并赔偿联合商务损失; 4. 河南万宝立即支付联合商务垫付的进口货物租罐费人民币560万元; 5. 河南万宝在履行上述第1-4项给付义务后,立即配合联合商务办理货权转移手续,并与仓储单位结清第4项诉讼请求之外的货物仓储费用; | 一审、二审、再审均胜诉。其中,4,971.127吨货物所对应的货款、海关税费、仓储费及代理费合计42,682,591.11元由联合商务自行承担;河南万宝赔付2.22亿及税费、利息。 | 联合商务已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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