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9号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 |
申请对象 | 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是指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生产并销售非金属矿物制品、通用设备、专用设备及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 除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 |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 |
申请条件 | (1)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 (1)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是指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下同)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
申请退税时间 | 实施时间:2019年6月1日 退税时间:2019年7月及以后的申报期 | 实施时间:2019年4月1日 首次退税时间:从2019年10月开始 | 实施时间: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年底 退税时间:2020年2月至2021年1月的申报期 |
退税计算公式 |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本公告所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本公告所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本公告所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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