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 | 口径 | 点评 |
总局 | 国税发【1999】58号: 二、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 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 各省市定标准 |
天津 | 2017年第7号: 一、个人取得的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费用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费用扣除标准规定如下: 以现金形式发放给个人的办公通讯补贴,或以报销方式支付给个人的办公通讯费用,费用扣除标准为每月不超过500元(含500元)。其中,机关、事业单位发放给个人的办公通讯补贴,费用扣除标准为我市财政、人力社保部门规定的发放标准,但每月最高不得超过500元(含500元)。 二、本公告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 | 500元内 |
山东 | 鲁地税函[2005]33号: 一、因公务通讯制度改革而发放给个人的公务通讯补贴,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行政单位按照各级人民政府或同级财政部门统一规定的标准,发放给个人的公务通讯补贴,每月不超过500元(含500元)的部分可在个人所得税前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企事业单位自行制定标准发放给个人的公务通讯补贴,其中:法人代表、总经理每月不超过500元(含500元)、其他人员每月不超过300元(含300元)的部分,可在个人所得税前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取得公务通讯补贴,同时又在单位报销相同性质通讯费用的,其取得的公务通讯补贴不得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 500元,300元内 |
重庆 | 渝地税发〔2008〕3号: 一、企事业单位、党政机关及社会团体因通讯制度改革,按照一定的标准发放给个人的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的税前扣除标准确定为每人每月400元(含400元),在此标准内据实扣除。 二、通讯补贴收入是指各单位以现金形式发放的个人通讯补贴,或以报销方式支付个人通讯费用,以及发放含通讯费用性质的工作性补贴。通讯补贴的范围界定为:单位为个人发放或支付的座机电话、移动电话、上网等费用。 三、实行通讯制度改革的单位应将通讯制度改革方案,以及通讯补贴发放标准及范围的有关材料报送主管地税机关备案。 | 400元内 |
内蒙古 | 内地税字[2007]355号: 一、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因通讯制度改革而按《内蒙古自治区直属机关公务移动通讯费用管理办法》(厅发[2004]38号)规定的具体标准及按各盟市盟市委、行政公署、市政府参照自治区上述文件制定的公务通讯费用标准而实际发放或报销的通讯补贴收入,作为公务费用据实扣除,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以上单位按《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 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政协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内蒙古自治区直属行政事业单位公费住宅电话管理办法》(厅发[1995]64号)规定的具体标准及按各盟市盟市委、行政公署、市政府参照自治区上述文件制定的住宅电话费标准而实际发放或报销的住宅电话费,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2004年以后按自治区财政厅口头通知,对各部门每人每月实际发放的150元通讯补贴,在征收个人所得税时可作为公务费用扣除。 三、企业因通讯制度改革而实际发放或报销的通讯补贴收入,每人每月在200元以内的,作为公务费用据实扣除,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企业实际发放或报销的住宅电话费用,每人每月50元以内的,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 200元内,还有住宅电话50元内 |
广州 | 穗地税发[2007]201号: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的规定,个人因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上述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在广东省地方税务局未有统一规定前,省直党政群机关、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在职人员,按照中共广东省纪律检查委员会、广东省人事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监察厅《关于印发〈关于省直机关单位通讯费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粤纪发[2002]31号,见附件1)第二条规定的通讯费补贴标准执行;市(区)直党政群机关、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市(区)人民法院、市(区)人民检察院在职人员,按照广州市财政局、中共广州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广州市人事局、广州市监察局《印发〈关于市直机关单位通讯费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穗财行[2006]283号,见附件2)第二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除上述第一点以外的其他扣缴义务人,参照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函[2004]547号)第四点的规定,其单位高层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以及在本单位受薪的董事会成员)在每人每月500元的标准额度内,其他人员在每人每月300元的标准额度内,凭发票在单位报销通讯费用的部分,准予在计征个人所得税前扣除。超过上述规定标准为职工报销的通讯费用以及发给职工的现金通讯补贴,应并入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 500元和300元内 |
黑龙江 | 黑地税函〔2006〕11号: 一、实行公务用车改革的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交通费用补贴每人每月扣除1,000元,超出部分计征个人所得税。其他形式的交通费补贴一律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党政机关干部住宅电话和移动电话补贴,扣除按《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党政机关公务住宅电话暂行管理办法)和(黑龙江省移动电话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厅字〔1999〕6号)和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移动通讯费用补贴管理办法》规定标准发放的通讯费补贴额,超出部分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保留行政级别的企事业单位,其领导班子成员及特殊岗位人员住宅电话和移动电话补贴,扣除参照党政机关干部的相关规定标准发放的通讯费补贴额,超出部分计征个人所得税;没有行政级别的企事业单位,其领导班子成员住宅电话和移动电话补贴两项合计每人每月扣除400元,超出部分计征个人所得税;特殊岗位人员两项合计每人每月最高扣除300元,超出部分计征个人所得税。 | 400元内 |
辽宁 | 辽地税发〔2004〕125号: 一、按照《辽宁省省直机关公务移动通讯费用补贴管理办法》(辽人发[2004]13号)规定的范围及标准发给个人的移动通讯费补贴,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给予全额扣除。 二、个人因公务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移动通讯费补贴收入,可按照当地市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补贴发放范围及标准,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给予全额扣除。 三、按照政府规定的范围及标准向个人发放移动通讯费用补贴的单位,再以报销票据等各种形式向个人支付或为个人交纳的移动通讯费、固定电话通讯费、移动电话购置费,均应全额并入个人当月工资、薪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请注意辽宁官网意见: 如果是个人名头,一般计入"职工工资"科目;如果是直接发放通信补贴或者是单位名头的发票,可以计入"管理费用——通信费用"科目.至于是否扣缴个人所得税,主要是依据本省对于通讯费是否有限额确定,辽宁省已下发了文件规定省直机关按照辽人发[2004]13号规定通讯费补贴可以全额扣除,免征个人所得税,但目前辽宁省地方税务局未对企业通讯补贴扣除标准作出明确规定,因此以现金形式支付的通讯补贴要并入支付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党政机关的通讯补贴标准企业不得比照执行.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辽宁联通公司员工通信费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辽地税函[2011]123号): 你公司采取限额内实报实销方式给员工报销的通信费,属于单位公务性支出,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 注意实报实销的方式,并不是发放补贴的方式 |
海南 | 琼财税(2004)780号: 一、对省直党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在编在岗的工作人员按照《海南省省机关通讯费补贴管理办法》(琼财预[2004]547号)取得的通讯费补贴收入(含特殊岗位工作人员每月增加的100元至250元通讯费补贴收入),在计征个人得税时,予以全额扣除。 二、市县党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在编在岗的工作人员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对不高于省直机关标准的通讯费补贴也予以全额扣除。 | 没有提企业单位如何 |
大连 | 大地税函[2010]7号: 公务用车费用每人每月不得超过2,700元。实际发生额不超过2,700元的,按实际发生额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实际发生额超过2,700元的,其余额不得结转到以后月份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通讯公务费用每人每月不得超过当月实际发生通讯费用的80%,且仅限一人一号。 | 实际发生额的80% |
河北 |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 二、各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当地政府(县以上)规定标准向职工个人发放的通讯补贴(包括报销、现金等形式)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标准部分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各类企业单位,参照当地行政事业单位标准执行,但企业职工个人取得通讯补贴的标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月500元,在标准内据实扣除,超过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或超过每人每月500元最高限额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当地政府未规定具体标准的,按通讯补贴(包括报销、现金等形式)全额的20%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 500元内或80%,借鉴了企便函【2009】33号的精神 |
西藏 | 藏国税发[2006]83号: 二、公务费用扣除标准 为体现个人所得税调节高收入和税收公平原则,根据近年来全区实际发放公务用车补贴和通讯费情况,现将公务费用扣除标准制定如下:公务用车补贴每人每月600元,通讯费补贴每人每月400元。 对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和通讯费补贴在上述标准之内的,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据实扣除;超过上述标准发放的,在扣除公务费用后超过部分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 400元 |
北京 | 京地税个[2002]116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分局《关于央视索福瑞媒介研究有限公司员工报销手机费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京地税稽二[2001]36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对企、事业单位未按市财政局京财行[2000]394号文件规定实行通讯制度改革,为个人手机(包括无线寻呼机)负担通讯费,应区分不同情况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单位为个人通讯工具(因公需要)负担通讯费采取全额实报实销或限额实报实销部分的,可不并入当月工资、薪金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单位为个人通讯工具负担通讯费采取发放补贴形式的,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计征个人所得税。 | 报销方式,不认可发放补贴形式 |
浙江 | 浙地税发[2001]118号: 二、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规定如下: 1、根据浙委办[2000]99号文件规定享受通讯费补贴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参照浙委办[2000]99号文件规定的标准予以扣除; 2、按照企事业单位规定取得通讯费补贴的工作人员,其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每月500元额度内按实际取得数予以扣除,其他人员在每月300元额度内按实际取得数予以扣除; 3、既按浙委办[2000]99号文件规定取得补贴,又按企事业单位规定取得通讯费补贴收入的个人,只能选择上述标准之一进行扣除;个人取得超过上述标准的通讯费补贴收入一律并入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 500元和300元内 |
宁夏 | 宁地税发〖2006〗85号,通讯费税前扣除标准如下:1)电话费补贴:企业单位厂长、经理80元,其他因工作需要经单位领导集体研究批准的特殊岗位人员50元;2)移动通讯费补贴:企业单位移动通讯费包干给个人的,厂长、经理扣除限额为300元,其他因工作需要经单位领导集体研究批准的特殊岗位人员200元。 | 300元和200元内 |
广西 | (一)关于通讯费补贴税前扣除标准的问题 根据国税发〔1999〕58号文的规定,我区企业通讯费补贴税前扣除标准为每人每月360元。 | 360元内 |
厦门 | 1、自2013年11月1日起,通讯费用暂按每人每月500(含)元以内,准予据实在计征个人所得税前扣除。超过上述规定标准为职工报销的通讯费用,或以通讯费名义发放给职工的现金补贴,应并入职工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请注意,据实的要求是:采用实名制以合法凭证实报实销,以现金或充值票据的应并入职工个人当月工资计征个税。 | 500元内 |
安徽 | 咨询内容: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中依据国税发〔1999〕58号精神,车改补助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那请问,国税发〔1999〕58号中同样规定的通讯改革取得的通讯补贴省内是否有相关扣除标准?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回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文件中提及的通补贴是指因通讯制度改革而产生的,但我们目前没有发生此项改革,因此发放的通讯补贴需要纳入当月工资薪金缴纳个税。 部门:所得税处 答复时间:2016-11-15 08:51 | 没有标准,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出台后,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皖地税函[2004]347号)的第二项、第三项内容已停止执行。 |
福建 | 1、关于个人取得的通讯补贴收入公务费用扣除标准问题,目前我省暂按每人每月500(含)元以内,准予据实在计征个人所得税前扣除。因此,对于职工报销的通讯补贴难以区分公用私用,我省统一在每人每月500(含)元以内据实扣除。 | 500元内 |
宁波 | 甬地税一[2003]181号: 对实行通讯制度改革的单位,其个人从任职单位取得的通讯补贴收入,在按实扣除每人每月300元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后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 300元内 |
青岛 | 青地税函【2004】140号: 5、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施行后,对个人取得的公务交通、通讯补贴、夏季防暑降温费、冬季取暖费(烤火费)等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2005年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3号规定:工资、薪金所得应根据国家税法统一规定,严格按照“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任职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的政策口径掌握执行。除国家统一规定减免税项目外,工资、薪金所得范围内的全部收入,应一律照章征税。各单位应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规定,严格个人所得税税收征管。 对个人取得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补贴收入,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45号)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有关管理人员的通讯费用,实行实报实销的,不属于征税范围,但企业应合理确定报销通讯费人员的范围,并将报销通讯费的企业管理人员名册,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 实报实销方式 |
文号: 国税发[1999]58号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 1999-04-09
近接一些地区请示,要求对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做出规定.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关于企业减员增效和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机构改革过程中实行内部退养办法人员取得收入征税问题.
实行内部退养的个人在其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工资,薪金,不属于离退休工资,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应按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的所属月份进行平均,并与领取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减除当月费用扣除标准,以余额为基数确定适用税率,再将当月工资,薪金加上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减去费用扣除标准,按适用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重新就业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与其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同一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并依法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
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关于个人取得无赔款优待收入征税问题
对于个人因任职单位缴纳有关保险费用而取得的无赔款优待收入,按照"其他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对于个人自己缴纳有关商业保险费(保费全部返还个人的保险除外)而取得的无赔款优待收入,不作为个人的应纳税收入,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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