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欧凯财税顾问有限公司 专业提供代理记账、财税顾问、财务尽调、税务诊断等服务
标题:
出差人员意外保险费可以税前列支
[打印本页]
作者:
欧凯财税
时间:
2020-9-25 18:57
标题:
出差人员意外保险费可以税前列支
出差人员意外保险费可以税前列支
小汪 小汪说税 2016-12-25
纳税人:目前哪些商业保险可以税前列支?
小汪:除了五险一金外,可以税前列支的商业保险分保有以下几中:
第一,根据《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
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小汪:给部分高管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不得税前扣除,只有给全体员工支付的才可以税前扣除)。
第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特殊工种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殊工种目录》
(小汪:银行临柜人员不属于特殊工种)
第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小汪:财产所有权属于企业的才可以税前扣除,属于股东个人的不得扣除)
第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关于2009年度税收自查有关政策问题的函(企便函[2009]33号),如为从事高危工种职工投保的工伤保险、为因公出差的职工按次投保的航空意外险可以税前扣除。
第五、企业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准予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 公告)
欢迎光临 深圳市欧凯财税顾问有限公司 专业提供代理记账、财税顾问、财务尽调、税务诊断等服务 (http://oukaics.cn/)
Powered by Discuz! X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