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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咨询业绩对赌补偿的会计处理 [打印本页]

作者: 欧凯财税    时间: 2020-10-9 10:33
标题: 咨询业绩对赌补偿的会计处理

问题:

A公司为主板退市到股转系统的老三板公司,为盘活资源,其控股股东首先将100万股非流通股转让予新的资产方B公司,然后在法院的主导下进行破产重整,按照重整计划,B公司将其全资子公司C捐赠予A公司形成资本公积,最后将资本公积定向转增股份予B公司,此时B公司成为A公司的控股股东。

在B公司向A公司捐赠子公司C的时候,B公司存在业绩承诺:如果C公司三年的利润未达标,则B公司需要向A公司进行现金补偿。

现在由于C公司三年利润未达标,B公司需要按照原来的承诺向A公司进行现金补偿,那么A公司收到B公司的现金补偿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网上有人认为属于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或有对价,计入当期损益;有人认为B公司是先成为A公司的股东后才进行捐赠承诺等操作的,应该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5号第六条的规则作为权益交易计入资本公积。

非常感谢。


chenyiwei:

这种情况,A公司的合并报表应采用反向购买基础进行编制,即A的合并报表是以C的报表为基础延续下来的,视同B一直是A的控股股东。在此情况下,B根据C的业绩达标情况给予A补偿,属于控股股东对其子公司的资本性投入,故A应在收到补偿时计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处理。
A的个别报表层面,建议参照上述原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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