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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香港居民身份证明的2点注意事项 [打印本页]

作者: 欧凯财税    时间: 2017-10-6 12:44
标题: 关于香港居民身份证明的2点注意事项

关于香港居民身份证明的2点注意事项

1.关于香港居民身份证明书有效时限


  香港税务主管当局为香港居民就某一公历年度出具的居民身份证明书,可用作证明该香港居民在该公历年度及其后连续两个公历年度的香港居民身份。如果香港纳税人取得香港税务主管当局2016年出具的用于证明其2016年税收居民身份的居民身份证明书,则该居民身份证明书可作为就2016、2017和2018年三个公历年度从内地取得的所得享受《安排》待遇的证明材料。如果香港纳税人取得香港税务主管当局2016年出具的用于证明其2014年税收居民身份的居民身份证明书,则该居民身份证明书可作为就2014、2015和2016年三个公历年度从内地取得的所得享受《安排》待遇的证明材料。简单来说,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把握:

(1)把握证明的年度。不需要看证明的出具年度,如出具的证明显示“**公司在2014历年,按《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的规定,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那么2014年-2016年三年有效。如证明的是“2016历年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那么2016年-2018年三年有效;
(2)把握证明的有效期。如证明显示的“****历年”,意思是香港居民企业在该年度取得的所得可以享受协定资格,与境内公司分配哪一年度的股息没有关系。接上例,如出具的证明显示“**公司在2014历年是香港居民”,那么2014年-2016年三年有效,也就在2014年-2016年香港公司取得股息红利(有可能境内公司分配的是2010年度、2012年度……的股息),申请享受协定待遇时有效;在2017年,香港纳税人如果要申请协定待遇,则需要重新开具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因为2015年出具的证明已过了其有效期(2014-2016)。
而香港以外国家或地区出具的居民身份证明则必须看出具日期,必须是上一年度1月1日以后出具的才有效。
(3)把握免于重复报送的期限。总局公告2015年60号第七条第三款规定:“在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且所报告信息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非居民纳税人可在报送相关报告表和资料之日所属年度起的三个公历年度内免于向同一主管税务机关就享受同一条款协定待遇重复报送资料”。如香港居民于2017年申请享受协定待遇时,提供的是香港税务主管当局2016年出具的用于证明其2015-2017历年的居民身份,那么,如果香港居民在2018和2019年取得的股息红利符合总局公告2015年60号规定,则免于重复备案报送资料。


2.关于纳税人税收居民身份发生变化的处理


  如果香港纳税人在取得香港税务主管当局出具的居民身份证明书后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应被认定为香港税收居民的条件,原可适用于相关公历年度的居民身份证明书不能用作证明纳税人在情况发生变化后的香港居民身份。


详见总局《关于在内地使用香港居民身份证明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6年第35号】的解读




作者: 欧凯财税    时间: 2017-10-6 12:4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内地使用香港居民身份证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5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6-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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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简化《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执行程序,内地税务主管当局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税务主管当局经协商,通过2016年3月16日和2016年4月15日换函,对在内地使用香港特别行政区税务主管当局出具的居民身份证明书一事达成一致,现公告如下:
  香港特别行政区税务主管当局为香港居民就某一公历年度出具的居民身份证明书,可用作证明该香港居民在该公历年度及其后连续两个公历年度的香港居民身份。如有关香港居民的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享受《安排》待遇条件,则原适用于该公历年度的居民身份证明书不能用作证明其在情况发生变化后的香港居民身份。
  根据换函规定,以上安排自2016年4月15日起生效执行,2016年4月15日以前由香港特别行政区税务主管当局出具的居民身份证明书也按照以上安排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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