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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灵活用工平台争议】人力资源公司委托科技公司进行渠道推广,渠道客户购买其灵活... [打印本页]

作者: 欧凯财税    时间: 2020-10-25 07:53
标题: 【灵活用工平台争议】人力资源公司委托科技公司进行渠道推广,渠道客户购买其灵活...
【灵活用工平台争议】人力资源公司委托科技公司进行渠道推广,渠道客户购买其灵活用工结算平台服务、实现付费后,科技公司提取业务开拓服务费。法院判处,人力资源公司向科技公司支付拖欠的35万元,迟延付款滞纳金实为逾期付款违约金,考虑协议违约金标准过高,法院依法予以减为年利率15%并以微信聊天记录中首次确认的日期为起点计算:(2020)豫0191民初11467号


智鸟科技有限公司与山东蓝谷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2020-10-14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豫0191民初11467号


原告智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区郑州片区(郑东)万通街85号1号楼8层8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46UYAOXF。

法定代表人陈娟娟,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胡威威,北京乾成(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钦保贵,北京乾成(郑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山东蓝谷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1317、131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MA3DDE2W85。

法定代表人季兵,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董干,山东兆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智鸟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鸟科技”)与被告山东蓝谷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谷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智鸟科技委托代理人胡威威、钦保贵,被告蓝谷公司委托代理人董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智鸟科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蓝谷公司向原告支付业务开拓服务费用350000元,同时支付违约金50000元和因付款延迟造成的滞纳金(以延迟付款金额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向原告支付滞纳金至实际付款之日,计算至2020年7月15日的滞纳金为34328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7月3日,原告与被告蓝谷公司签订《战略渠道合作协议》,约定由原告作为渠道推广方,推荐客户购买被告蓝谷公司产品-灵活用工结算平台服务,实现付费后,原告提取业务开拓服务费。同时,协议第六条第六项和第八条对延期支付应付滞纳金和违约金做出明确约定。《战略渠道合作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从2019年7月至2020年3月,开发多批客户并实现付费。被告蓝谷公司向原告支付了部分服务费用,其中2019年11月、12月和2020年1月共有350000元服务费用尚未支付。原告多次向被告讨要费用,被告均已各种理由推脱,至今未支付,被告蓝谷公司未按协议约定支付服务费用,构成延期和违约,故被告应当依法承担责任。基于以上事实,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查明事实,判如所请。

被告山东蓝谷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辩称,我方未拖欠服务费,不应承担滞纳金和违约金。

经审理查明:2019年7月3日,被告蓝谷公司(甲方)与原告智鸟科技(乙方)签订《战略渠道合作协议》,协议约定,由乙方作为渠道推广方,推荐客户购买甲方产品-灵活用工结算平台服务,实现付费后,乙方提取业务开拓服务费用;合作推广结算费用为A.灵活用工单人单月10万以上结算固定平台成本=费用总额*(6.8%+3.36%=10.16%)、B.灵活用工单人单月10万以内结算固定平台成本=费用总额*6.8%,高于结算成本为乙方利润;合同期限为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7月1日止,本协议期满双方应重新签订新的合作协议,本协议自动终止;结算时间及付款方式为业务开拓服务费用提成形成闭环即结算(即整个业务流程手续资料齐全完善),甲方在收到乙方打款后,需在三日内把高于结算价的部分返还给乙方;甲方应根据本协议约定及时支付乙方相关款项,非因乙方违约造成的付款延迟,需另外支付应付金额万分之五/天的滞纳金;本协议签署后,双方应严格履行本协议条款所涉各项义务,如一方违约,应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并另行支付违约金5万元/次。

原告提交的与被告财务人员及法定代表人季兵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原被告双方在履行《战略渠道合作协议》过程中多次进行对账结算,相关结算表格中有一笔款项的费用点(即平台成本)为6.8%(2019年7月29日,河南蓝桥,打款金额为3350000),其余款项的费用点均为6%,被告蓝谷公司财务人员未对表格内费用点比例提出过异议,且按照结算结果支付过多笔款项;2020年4月21日,被告蓝谷公司财务人员通过微信向原告工作人员发银行转账回单时称“季总刷卡给的”,原告工作人员提出“就给我们个零头?还差40W呢”,被告财务人员回应称“现在这个期间都没有钱,这还是他刷的卡”;2020年7月10日,原被告工作人员沟通过程中,原告工作人员称“可是欠我们公司40万整没结算呢,我们公司都是借款来支撑的”,被告财务人员则回应称“唉,现在经济不好,感觉从上到下都缺钱”。被告庭审时对于原告提交聊天记录的真实性无异议。

另查明,2019年8月1日至2020年7月10日期间,被告蓝谷公司多次向原告智鸟科技转账,部分转账的时间、金额与聊天记录中体现的结算情况、原告的催要等内容一致。2020年7月10日,被告蓝谷公司向原告转账50000元。

以上案件事实由原告提交的《战略渠道合作协议》、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传送文件,被告提交的银行流水以及本案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依法受法律保护,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当事人对于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中,《战略渠道合作协议》签订后,原告为提供了推荐客户等服务,且已实现付费,被告应按照约定在扣除相关成本后向原告支付服务费。现原被告之间的主要争议焦点是应扣除的平台成本标准问题,原告主张按照6%计算平台成本,被告则称应按照合同约定的6.8%计算,而从原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来看,在双方实际履行涉案协议的过程中就被告应付的服务费进行过多次对账结算,相关对账结算文件上显示仅有一笔款项的费用点(即平台成本)比例均为6.8%,其余均为6%,被告在庭审时对于聊天记录的真实性也予以认可,由此可见原被告双方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就平台成本标准的问题形成了新的合意,且已实际按照该合意进行多次核算,被告亦按照结算结果支付过多笔款项,被告并未提供足以推翻原告主张的证据,仅以合同约定为由辩称应按照6.8%扣除平台成本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原告工作人员在与被告财务人员沟通时,至少两次提及被告蓝谷公司尚拖欠40万元,被告工作人员并未对该数额提出过任何异议,仅表露出公司经济困难等意思,而且被告蓝谷公司也在2020年7月10日原告再次催要款项时向原告转账50000元,与原告所诉拖欠金额相吻合;被告蓝谷公司虽辩称不欠付原告服务费,但其仅提交了向原告转款的银行流水,而且部分转款时间及金额与聊天记录内容一致,也说明了原告尚欠被告服务费的事实,原告主张被告向其支付业务开拓服务费350000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按时向原告支付业务开拓服务费违反了双方之间的约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迟延付款滞纳金实为逾期付款违约金,考虑本案实际情况,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标准过高,本院依法予以减为年利率15%并以微信聊天记录中首次确认的日期2020年4月21日为起点计算。原告主张的违约金50000元,本院不再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山东蓝谷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智鸟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业务开拓服务费350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3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自2020年4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计算);

二、驳回原告智鸟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816元,减半收取3908元,保全费2692元,由被告山东蓝谷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赵宜勇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奇昌

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8fa75adcb8ff421f99a2ac540114e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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