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种 | 纳税人 | 税率 | 应纳税额 |
增值税 | 转让方 | 5% | 应纳税额=计税价格*税率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转让方 | 7%(深汕合作区5%) | 应纳税额=增值税应缴税额*税率 |
教育费附加 | 转让方 | 3% | 应纳税额=增值税应缴税额*税率 |
地方教育附加 | 转让方 | 2% | 应纳税额=增值税应缴税额*税率 |
个人所得税 | 转让方 | 核实征收税率:20% | 应纳税额=(计税价格-房地产原值-转让过程缴纳的税金-合理费用)×税率 |
核定征收率:1%(普通住房),1.5%(非普通住房以及非住宅),3%(拍卖房)。 | 应纳税额=计税价格×核定征收率 | ||
土地增值税 | 转让方 | 核实征收: 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应纳税额=增值额×3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100%的,应纳税额=增值额×40%-扣除项目金额×5%;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200%的,应纳税额=增值额×50%-扣除项目金额×15%;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应纳税额=增值额×60%-扣除项目金额×35% 其中,增值额为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公式中的5%、15%、35%为速算扣除系数。 | |
核定征收率标准:酒店、写字楼、商铺10%,其他5%。 | 应纳税额=计税价格×核定征收率 | ||
契税 | 受让方 | 3% | 应纳税额=计税价格*税率 |
印花税(产权转移书据) | 转让方和受让方 | 0.05% | 应纳税额=计税价格*税率 |
印花税(权利、许可证照) | 受让方 | 5元 | 应纳税额=5元/件 |
序号 | 减免优惠 | 减免税种 |
1 | 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家庭唯一生活用房,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国税发〔2007〕33号) | 个人所得税 |
2 | 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免征增值税。(财税〔2016〕36号) | 增值税 |
3 | 个人将购买5年以上(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深建字〔2020〕137号) | 增值税 |
4 | 个人将购买5年以上(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以销售收入减去购买住房价款后的差额按照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深建字〔2020〕137号) | 增值税 |
5 | 个人转让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财税〔2008〕137号) | 印花税 |
6 | 个人销售住房免征土地增值税。(财税〔2008〕137号) | 土地增值税 |
7 | 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财税〔2016〕23号) | 契税 |
8 | 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财税〔2016〕23号) | 契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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