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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新旧金融工具转换问题-可供出售转公允价值计量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衔接 [打印本页]

作者: 欧凯财税    时间: 2020-11-1 15:40
标题: 新旧金融工具转换问题-可供出售转公允价值计量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衔接

问题:

A公司持有B公司5%的股权,旧金融工具准则下,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新金融工具准则下,因业务模式主要是收取分红,可否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如果可以的话,因B公司非上市公司,请问公允价值该如何确定呐?

chenyiwei:

1、如果均不符合新CAS 22第十九条所列的“表明企业持有该金融资产或承担该金融负债的目的是交易性的”的任何一种情形,且A公司管理层选择作出该指定,可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权益工具投资(其他权益工具投资)。
2、公允价值的确定应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的规定,理论上需要进行评估(但实务中多不可行)。可考虑能否适用新CAS 22第四十四条规定以成本作为公允价值的最佳估计,或者基于重要性原则予以简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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