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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上市公司税讯】艾力斯:2015年-2018年期间实控人曾通过个人银行卡支付骨干员工的... [打印本页]
作者: 欧凯财税 时间: 2020-11-15 00:00
标题: 【上市公司税讯】艾力斯:2015年-2018年期间实控人曾通过个人银行卡支付骨干员工的...
【上市公司税讯】艾力斯:2015年-2018年期间实控人曾通过个人银行卡支付骨干员工的薪酬补贴,2019年将该等体外发放工资纳入利润表、并更正申报、代扣代缴个税556.17万元、应滞纳金79.53万元
艾力斯(688578.SH)于2020年11月11日提交IPO招股意向书,披露实际控制人杜锦豪于2015年-2018年期间通过个人银行卡对骨干员工进行了薪酬补贴,该等补贴的具体发放方式包括投资收益和直接发放。2019年公司整理了用于发放该等补贴的银行卡的全部资金流水,将往期通过实控人个人银行卡发放给予员工的补贴和相关税费纳入发行人利润表,主动向上海市浦东新区税务局汇报了情况,经充分沟通后,补充申报了所有应税工资薪金收入,代缴了个人所得税款556.17万元和对应滞纳金79.53万元。
实际控制人于2019年末将该张个人银行卡予以注销、未再控制并使用个人卡发放员工薪酬补贴。
2020年5月,上海市浦东新区税务局出具证明,确认上海艾力斯于2019年10月分别更正申报了个人所得税以及企业所得税并补缴了相应税款和滞纳金,不构成重大违反税收管理法规的情形。
《艾力斯688578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意向书》【2020.11.11】详细披露如下:
(2)营业外支出
2017年,公司营业外支出主要为向上海市浦东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支付的13万元行政处罚。具体情况请参见本招股意向书“第七节公司治理与独立性”之“四、公司报告期内违法违规情况”的相关内容。
2019年,公司营业外支出主要为因补缴企业所得税和代缴个人所得税而产生的滞纳金,具体明细情况如下:
…..
②代缴个人所得税的相关情况
i.产生原因
2015年-2018年公司处于主要产品的关键研发阶段,而有限公司阶段尚未建立完善的薪酬福利体系。为奖励员工在公司发展过程中做出的贡献,并激励其持续投入后续研发及管理工作,实际控制人杜锦豪于2015年-2018年期间对骨干员工进行了薪酬补贴。该等补贴的具体发放方式包括投资收益和直接发放。2015年,发行人与在职骨干员工签署了投资协议,约定以发放投资收益的方式对上述员工进行薪酬补贴;2017年-2018年,考虑到对2016年以来新入职员工,以及产品处于研发关键阶段的激励需要,发行人以直接发放的形式对16名在职员工进行了薪酬补贴。由于该等薪酬补贴由实际控制人直接发放给相关骨干员工,公司未及时代扣代缴该等薪酬补贴的个人所得税。
ii.投资协议主要内容
根据发行人于2015年3月与骨干员工签署的投资协议,骨干员工自愿投入一定金额的资金并服务于发行人3年,发行人承诺在三年投资期满后一次性向骨干员工支付累计300%的投资收益并返还本金。签订投资协议后,相关员工陆续于2015年将投资本金转入实际控制人银行卡,实际控制人于2018年将本金和收益支付给了在职员工,对于离职员工亦按照协议约定支付了本金和相应收益。
根据实际控制人用于发放该等补贴的银行卡的全部资金流水、发行人与员工签订的投资协议以及对员工的访谈,上述投资行为系经双方自愿协商一致确定,为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实际控制人已代替发行人向所有签署过投资协议的员工支付了投资本金和投资收益,发行人与员工就薪酬补贴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上述资金发放不属于实际控制人的个人行为,相关费用由发行人承担具有合理性。
iii.整改措施
为规范该项事宜,发行人整理了用于发放该等补贴的银行卡的全部资金流水,厘清了所有交易的款项性质,建立资金流水台账,将发放给予员工的补贴和相关税费纳入发行人利润表,主动向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浦东新区税务局汇报了情况,经充分沟通后,补充申报了所有应税工资薪金收入,代缴了个人所得税款556.17万元和对应滞纳金79.53万元。
上述体外支付薪酬补贴的情况自2019年1月以来已全面停止。在内部控制方面,公司及实际控制人认真总结了该项事宜的经验教训,认识到内部控制建设对企业长期发展的重要性,重点完善了公司薪酬福利体系、资金管理等方面的制度建设、岗位人员配置以杜绝该等事宜的再次发生。在落实完成上述整改事宜后,实际控制人于2019年末将该张个人银行卡予以注销未再控制并使用个人卡发放员工薪酬补贴。
经过上述整改规范,公司的资金使用已严格按照相关内控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上述体外支付薪酬补贴的不规范行为未再发生。截至本次IPO首次申报前,发行人已规范运行超过一年,整改执行效果良好,上述事项对公司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③合法合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税收滞纳金不属于行政处罚,而是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因占用国家税金而应缴纳的一种补偿,税收滞纳金不同于罚款,不具有惩罚性;同时,根据《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1号)第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属于税务机关的征税行为,不属于行政处罚。
2020年2月,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浦东新区税务局出具证明,确认上海艾力斯于2017年至2019年期间能按税法的规定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暂未发现有欠税、偷税之重大违反税收管理法规的情形。
2020年5月,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浦东新区税务局出具证明,确认上海艾力斯于2019年10月分别更正申报了个人所得税以及企业所得税并补缴了相应税款和滞纳金,该补缴税款和由此产生的滞纳金不属于税收行政处罚事项,不构成重大违反税收管理法规的情形。
综上,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以及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浦东新区税务局出具的证明,发行人2019年度补缴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相应滞纳金的情形不属于行政处罚,发行人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也不存在被税务机关处罚的风险或潜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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