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梓健 导师:廖娟
生产企业开展境外业务,免不了出口一些货样广告品(海关监管方式代码“3010”)到境外宣传推广。这些样品可能免费提供,也可能要收汇,在税务上应该怎么处理呢?
一、所得税处理
对于需要收汇的货样出口,企业可直接按一般货物出口确认出口销售收入与成本。
对于免费提供的货样出口,企业需要视同销售处理:以货样的公允价值作为视同销售收入,按货样账面价值作为成本,在汇算清缴时进行调整。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
二、增值税处理
对于需要收汇的货样出口,企业可以享受免抵退税政策,但如果企业未及时收汇或未及时办理免抵退税申报的,那只能享受免税而不能退税;如果连免税申报都未及时办理了,那就视同内销征收增值税。
对于免费提供的货样出口,企业不需要视同销售,可以直接享受免税政策,但同样地没有及时做免税申报,那就视同内销征收增值税。
何谓“未及时”?我们针对各种情况列表如下:
增值税政策适用 | 适用情况 |
免抵退 | 截止日前申报免抵退税并收汇的出口货样 |
免税 | 免费提供的出口货样 |
未在收汇截止日前收汇的出口货样 | |
未在申报免抵退税截止日前申报的出口货样 | |
征税 | 未在申报免税截止日前申报的出口货样 |
申报免抵退税截止日:货样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
收汇截止日:“合同约定收汇日”与“出口日次月的次年4月30日”中孰晚者;
免税申报截止日:
1、对于因未及时收汇或未及时办理免抵退税申报而适用免税政策的出口货样:
(1)“合同约定收汇日”在货样出口日次月的次年4月30日以前的,免税申报截止日期为货样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至次年5月31日;
(2)“合同约定收汇日”在货样出口日次月的次年4月30日以后的,免税申报截止日期为合同约定收汇日次月末;
2、对于其他直接适用免税政策的出口货样(即免费提供货样),申报截止日期为出口业务发生的次月末(按季度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的为次季度末)。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1号)
注意了,以上的内容针对一般纳税人生产企业,且出口的货样是比较正常的货物,不属于国家明确规定不准退税的货物。否则,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出口货样适用免税政策,而企业出口的货样如果是属于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的,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
(依据:财税[2012]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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