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 |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6-07-07 |
现将个人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税收征管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个人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应当缴纳的增值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的有关规定,委托保险企业代征。 个人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保险企业按照现行规定依法代扣代缴。 二、个人保险代理人以其取得的佣金、奖励和劳务费等相关收入(以下简称“佣金收入”,不含增值税)减去地方税费附加及展业成本,按照规定计算个人所得税。 展业成本,为佣金收入减去地方税费附加余额的40%。 三、接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税款的保险企业,向个人保险代理人支付佣金费用后,可代个人保险代理人统一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保险企业代个人保险代理人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向主管国税机关出具个人保险代理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付款时间、付款金额、代征税款的详细清单。 保险企业应将个人保险代理人的详细信息,作为代开增值税发票的清单,随发票入账。 五、主管国税机关为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内注明“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字样。 六、本公告所称个人保险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企业的委托,在保险企业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自然人,不包括个体工商户。 七、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等行业的个人代理人比照上述规定执行。信用卡、旅游等行业的个人代理人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不执行本公告第二条有关展业成本的规定。 个人保险代理人和证券经纪人其他个人所得税问题,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佣金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5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5号)执行。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7月7日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取得收入征收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
财税字〔1997〕103号 |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1997-07-21 |
注释:条款失效,第一条有关营业税规定失效。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财税〔2009〕61号。 据反映,有些在境内从事保险、旅游等非有形商品经营的企业(包括从事此类业务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其他企业),通过其雇员或非雇员个人的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开展业务。雇员或非雇员个人根据其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的业绩从企业或其服务对象取得佣金、奖励和劳务费等名目的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现对雇员或非雇员个人为企业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取得收入征收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雇员的税务处理 雇员为本企业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取得佣金、奖励和劳务费等名目的收入,无论该收入采用何种计取方法和支付方式,均应计入该雇员的当期工资、薪金所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不征收营业税。 二、对非雇员的税务处理 非本企业雇员为企业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取得的佣金、奖励和劳务费等名目的收入,无论该收入采用何种计取方法和支付方式,均应计入个人从事服务业应税劳务的营业额,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规定计算征收营业税;上述收入扣除已缴纳的营业税税款后,应计入个人的劳务报酬所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税款征收方式 (一)雇员或非雇员从聘用的企业取得收入的,该企业即为雇员或非雇员应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应按照有关规定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并代扣代缴上述税款。 (二)对雇员或非雇员直接从其服务对象或其他方面取得收入的部分,由其主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三)有关企业和个人拒绝申报纳税或代扣代缴税款,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佣金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国税函〔2006〕454号 |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6-05-15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由于目前保险市场同业竞争激烈,保险营销员的营销费用有所增加,现行规定已不能使展业成本得到完全扣除。为促进保险事业发展,合理调整保险营销员的税收负担,现通知如下:一、根据保监会《关于明确保险营销员佣金构成的通知》(保监发〔2006〕48号)的规定,保险营销员的佣金由展业成本和劳务报酬构成。按照税法规定,对佣金中的展业成本,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劳务报酬部分,扣除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后,依照税法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目前保险营销员展业的实际情况,佣金中展业成本的比例暂定为40%。 二、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税法及上述规定计征税款,不得擅自扩大政策的适用范围、口径和标准,不得执行违反国家统一规定的政策。 三、本通知自2006年6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号)第二、三、五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98号)同时废止。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5号 |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2-09-12 |
现将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公告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证券经纪人从证券公司取得的佣金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由展业成本和劳务报酬构成,对展业成本部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据目前实际情况,证券经纪人展业成本的比例暂定为每次收入额的40%。 三、证券经纪人以一个月内取得的佣金收入为一次收入,其每次收入先减去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及附加,再减去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展业成本,余额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证券公司是证券经纪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5号)规定,认真做好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报告工作。 五、本公告自2012年10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二年九月十二日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 |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3-05-10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委托代征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5月10日 委托代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税收委托代征管理,规范委托代征行为,降低征纳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合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委托代征,是指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要求,按照双方自愿、简便征收、强化管理、依法委托的原则和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代征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税务机关,是指县以上(含本级)税务局。? 本办法所称代征人,是指依法接受税务机关委托、行使代征税款权利并承担《委托代征协议书》规定义务的单位或人员。 第二章 委托代征的范围和条件 第四条 委托代征范围由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关于加强税收控管、方便纳税的规定,结合当地税源管理的实际情况确定。税务机关不得将法律、行政法规已确定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收,委托他人代征。? 第五条 税务机关确定的代征人,应当与纳税人有下列关系之一:? (一)与纳税人有管理关系;? (二)与纳税人有经济业务往来;? (三)与纳税人有地缘关系;? (四)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人的其他关系。? 第六条 代征人为行政、事业、企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二)内部管理制度规范,财务制度健全;? (三)有熟悉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工作人员,能依法履行税收代征工作;? (四)税务机关根据委托代征事项和税收管理要求确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代征税款人员,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中国国籍,遵纪守法,无严重违法行为及犯罪记录,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备与完成代征税款工作要求相适应的税收业务知识和操作技能; (三)税务机关根据委托代征管理要求确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税务机关可以与代征人签订代开发票书面协议并委托代征人代开普通发票。代开发票书面协议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代开的普通发票种类、对象、内容和相关责任。? 代开发票书面协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自行制定。? 第九条 代征人不得将其受托代征税款事项再行委托其他单位、组织或人员办理。? 第三章 委托代征协议的生效和终止 第十条 税务机关应当与代征人签订《委托代征协议书》,明确委托代征相关事宜。《委托代征协议书》包括以下内容: (一)税务机关和代征人的名称、联系电话,代征人为行政、事业、企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应包括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和地址;代征人为自然人的,应包括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和户口所在地、现居住地址;? (二)委托代征范围和期限;? (三)委托代征的税种及附加、计税依据及税率;? (四)票、款结报缴销期限和额度;? (五)税务机关和代征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六)代征手续费标准; ? (七)违约责任;? (八)其他有关事项。? 代征人为行政、事业、企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委托代征协议书》自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代征人为自然人的,《委托代征协议书》自代征人及税务机关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税务机关公章后生效。? 第十一条 《委托代征协议书》签订后,税务机关应当向代征人发放《委托代征证书》,并在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或者代征范围内纳税人相对集中的场所,公告代征人的委托代征资格和《委托代征协议书》中的以下内容:? (一)税务机关和代征人的名称、联系电话,代征人为行政、事业、企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应包括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和地址;代征人为自然人的,应包括姓名、户口所在地、现居住地址;? (二)委托代征的范围和期限;? (三)委托代征的税种及附加、计税依据及税率;? (四)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第十二条 《委托代征协议书》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年。有效期满需要继续委托代征的,应当重新签订《委托代征协议书》。 《委托代征协议书》签订后,税务机关应当向代征人提供受托代征税款所需的税收票证、报表。?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向代征人发出《终止委托代征协议通知书》,提前终止委托代征协议:? (一)因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发生重大变化,需要终止协议的;? (二)税务机关被撤销主体资格的;? (三)因代征人发生合并、分立、解散、破产、撤销或者因不可抗力发生等情形,需要终止协议的;? (四)代征人有弄虚作假、故意不履行义务、严重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违反协议的行为;? (五)税务机关认为需要终止协议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终止委托代征协议的,代征人应自委托代征协议终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税务机关结清代征税款,缴销代征业务所需的税收票证和发票;税务机关应当收回《委托代征证书》,结清代征手续费。? 第十五条 代征人在委托代征协议期限届满之前提出终止协议的,应当提前20个工作日向税务机关申请,经税务机关确认后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 税务机关应当自委托代征协议终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或者代征范围内纳税人相对集中的场所,公告代征人委托代征资格终止和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需要公告的《委托代征协议书》主要内容。 第四章 委托代征管理职责 第十七条 税收委托代征工作中,税务机关应当监督、管理、检查委托代征业务,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查代征人资格,确定、登记代征人的相关信息;? (二)填制、发放、收回、缴销《委托代征证书》; ? (三)确定委托代征的具体范围、税种及附加、计税依据、税率等;? (四)核定和调整代征人代征的个体工商户定额,并通知纳税人和代征人执行;? (五)定期核查代征人的管户信息,了解代征户籍变化情 (六)采集委托代征的征收信息、纳税人欠税信息、税收票证管理情况等信息;? (七)辅导和培训代征人;? (八)在有关规定确定的代征手续费比率范围内,按照手续费与代征人征收成本相匹配的原则,确定具体支付标准,办理手续费支付手续;? (九)督促代征人按时解缴代征税款,并对代征情况进行定期检查;? (十)其他管理职责。? 第十八条 税收委托代征工作中,代征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税务机关确定的代征范围、核定税额或计税依据、税率代征税款,并按规定及时解缴入库; (二)按照税务机关有关规定领取、保管、开具、结报缴销税收票证、发票,确保税收票证和发票安全; (三)代征税款时,向纳税人开具税收票证;? (四)建立代征税款账簿,逐户登记代征税种税目、税款金额及税款所属期等内容;? (五)在税款解缴期内向税务机关报送《代征代扣税款结报单》,以及受托代征税款的纳税人当期已纳税、逾期未纳税、管户变化等相关情况;? (六)对拒绝代征人依法代征税款的纳税人,自其拒绝之时起24小时内报告税务机关;? (七)在代征税款工作中获知纳税人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依法为纳税人保密。? 第十九条 代征人不得对纳税人实施税款核定、税收保全和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不得对纳税人进行行政处罚。 第二十条 代征人应根据《委托代征协议书》的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征税款手续费,不得从代征税款中直接扣取代征税款手续费。??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代征人在《委托代征协议书》授权范围内的代征税款行为引起纳税人的争议或法律纠纷的,由税务机关解决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税务机关拥有事后向代征人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因代征人责任未征或少征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并可按《委托代征协议书》的约定向代征人按日加收未征少征税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但代征人将纳税人拒绝缴纳等情况自纳税人拒绝之时起24小时内报告税务机关的除外。代征人违规多征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责令代征人立即退还,税款已入库的,由税务机关按规定办理退库手续;代征人违规多征税款致使纳税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失的,由税务机关赔偿, 税务机关拥有事后向代征人追偿的权利。 代征人违规多征税款而多取得代征手续费的,应当及时退回。 第二十三条 代征人造成印有固定金额的税收票证损失的,应当按照票面金额赔偿,未按规定领取、保管、开具、结报缴销税收票证的,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情节轻重,适当扣减代征手续费。 第二十四条 代征人未按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解缴,并可从税款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未解缴税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第二十五条 税务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对代征人履行管理职责,给委托代征工作造成损害的,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委托代征协议书》其他有关规定的,按照协议约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纳税人对委托代征行为不服,可依法申请税务行政复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九条 税务机关可以比照本办法的规定,对代售印花税票者进行管理。?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委托代征协议书 2.委托代征协议书使用说明 3.终止委托代征协议通知书 4.委托代征证书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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