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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上市公司税讯】*ST皇台:全资酿造子公司无偿受赠了公司控股股东持有的其全资子公... [打印本页]

作者: 欧凯财税    时间: 2020-12-6 00:26
标题: 【上市公司税讯】*ST皇台:全资酿造子公司无偿受赠了公司控股股东持有的其全资子公...

【上市公司税讯】*ST皇台:全资酿造子公司无偿受赠了公司控股股东持有的其全资子公司的100%股权,公司称,根据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以及财会函[2008]60号等,该受赠股权已计入资本公积,不计入公司收入、亦不作为所得税应税收入

*ST皇台(000995.SZ)于2020年12月1日发布公告,披露2019年12月16日,公司控股股东盛达集团、皇台酒业的全资子公司甘肃皇台酒业酿造有限公司(简称“酿造公司”)、控股股东之全资子公司甘肃盛达皇台实业有限公司(简称“盛达皇台”)签订了《股权赠与协议》,约定控股股东盛达集团将持有的盛达皇台100%股权无偿赠与皇台酒业之全资子公司酿造公司,酿造公司将获赠标的股权价值计入资本公积科目。

根据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规定:“(一)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包括股东赠予资产、上市公司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接收原非流通股股东和新非流通股股东赠予的资产、股东放弃本企业的股权,下同),凡合同、协议约定作为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且在会计上已做实际处理的,不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公司接受控股股东盛达集团赠与的标的公司100%股权已于2019年12月27日交割完毕,各方签订的《股权赠与协议》中明确约定“盛达集团将标的公司100%股权权益性无偿赠与酿造公司”、“酿造公司将获赠标的股权价值计入资本公积科目”,且酿造公司已对赠与股权按照公允价值进行账务处理并计入资本公积,综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财会函[2008]60号以及《会计准则解释5号》相关的规定,公司及酿造公司就该受赠股权已计入资本公积,不计入公司收入,不作为收入进行所得税处理。

《*ST皇台000995关于公司获赠股权事项相关说明的公告》【2020.12.1】详细披露如下:

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将2019年12月获赠控股股东股权事项说明如下:

一、基本情况

2019年12月16日,公司控股股东甘肃盛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达集团”)、公司全资子公司甘肃皇台酒业酿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酿造公司”)、甘肃盛达皇台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签订了《股权赠与协议》,约定盛达集团将持有的标的公司100%股权权益性无偿赠与酿造公司,酿造公司将获赠标的股权价值计入资本公积科目。

……

二、关于获赠股权会计、税务处理相关事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的规定:“(一)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包括股东赠予资产、上市公司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接收原非流通股股东和新非流通股股东赠予的资产、股东放弃本企业的股权,下同),凡合同、协议约定作为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且在会计上已做实际处理的,不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公司接受控股股东盛达集团赠与的标的公司100%股权已于2019年12月27日交割完毕,各方签订的《股权赠与协议》中明确约定“盛达集团将标的公司100%股权权益性无偿赠与酿造公司”、“酿造公司将获赠标的股权价值计入资本公积科目”,且酿造公司已对赠与股权按照公允价值进行账务处理并计入资本公积,综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财政部《关于做好执行会计准则企业2008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函[2008]60号)以及《会计准则解释5号》相关的规定,公司及酿造公司就该受赠股权已计入资本公积,不计入公司收入,不作为收入进行所得税处理。

三、备案文件

1.各方签订的《股权赠与协议》。

特此公告。

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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