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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欧凯财税    时间: 2020-12-20 23:30
标题: 【上市公司税讯】珠海鸿瑞:往期软件产品适用超3%即退的增值税返还未作为应税收入...

【上市公司税讯】珠海鸿瑞:往期软件产品适用超3%即退的增值税返还未作为应税收入,经纳税评估、按税局要求自行补缴了企业所得税376.63万元

珠海鸿瑞(839036.OC)于2020年12月1日提交转板上市招股书申报稿,披露公司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享受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优惠,因未作为所得税应税收入,珠海鸿瑞于2020年11月2日收到珠海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纳税评估税务事项通知书,并按照要求补正。针对即征即退的增值税返还未作为应税收入,补缴了企业所得税376.63万元(该部分税款已于所属会计期间计提)。此外,公司少缴采购印花税、理财收入增值税等情形,合计补缴税款392.19万元、并缴纳滞纳金128.05万元

《珠海市鸿瑞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申报稿)》【2020-12-01】详细披露如下:

(五)其他重要事项

2020年11月2日,珠海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向珠海鸿瑞下发了《纳税评估税务事项通知书(纳税人自行补正)》,公司按照珠海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的要求补正了如下事项:(1)公司即征即退的增值税返还未作为应税收入于实际收到当年缴纳,应补缴企业所得税376.63万元(该部分税款已于所属会计期间计提);(2)公司2018年度至2019年度存在少交采购合同印花税的情况,应补缴印花税5.28万元;(3)公司2017年度至2019年度存在少交理财产品收益增值税的情况,应补缴增值税及附加税费10.28万元。公司合计补缴税款392.19万元,并缴纳滞纳金128.05万元,上述事项主要系由于公司对税务政策的理解偏差导致,且对公司报告期内的收入和净利润不构成影响,预计将影响2020年净利润的金额约141.28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税收滞纳金不属于行政处罚;根据《税务行政复议规则》(2018年修正)第十四条的相关规定,行政处罚行为包括罚款、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以及停止出口退税权。而加收滞纳金属于税务机关的征税行为,不属于政处罚。

除上述事项外,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公司不存在需要披露的其他重要事项。

……

(三)税收优惠变化的风险

2018年2月,公司通过2017年第一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公司2017年、2018年和2019年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2020年1-6月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的相关规定,公司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销售收入按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适用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报告期内,发行人享受的税收优惠总额分别为534.09万元、1,289.66万元、1,313.85万元和608.31万元,占当期利润总额的比例分别为23.56%、21.81%、21.64%和27.26%。税收优惠政策对公司的业务发展与经营业绩起到了一定的推动和促进作用。若上述税收优惠政策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公司未来不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所需的条件,公司的税负将会增加,从而对公司的盈利能力产生一定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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