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投资股票取得分红、因持股期间不足12个月缴了税,满12个月后可否就先前税款办理退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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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税务 | 【西藏税务】资管产品中的股票分红是否可免征企业所得税? 留言时间:2020-08-06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d02cc80fd35744cdb08c4716c5fbc998 我司准备和证券公司签一份资产管理协议,把我司前期直接购入的股票作为资管计划的标的物,交由证券公司管理运营,且在签订的协议中约定,12个月内不对该股票进行减持,请问这种情形下我司从资管计划分配的投资收益中属于取得的股票分红部分是否可免征企业所得税? 西藏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因此,如果符合条件该笔权益性投资收益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西藏税务】公司取得持有股票的分红,是否符合企业所得税免税条件? 留言时间:2020-08-06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7a724c03bee64ce886b34e32d08bb26b 我司19年5月购入股票,20年1月取得该股分红,至今已连续持有达12个月以上,请问20年1月取得的分红款是否符合企业所得税免税条件? 西藏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因此,如果符合条件该笔权益性投资收益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
内蒙税务 | 【内蒙税务】关于居民企业通过二级市场持有上市公司股票取得股息红利所得征免企业所得税的问题 留言时间:2020-01-08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88c03fd8b773462da24e92779c91e5f0 我司是内蒙古境内的一家居民企业(有限公司),公司在华泰证券开设机构账户,并于2018年9月在二级市场买入南京银行股票,在持股期间的2019年7月31日收到股利500万元,该股票已于2019年12月31日卖出,取得转让利得1000万。请问在2019年的汇算清缴时,持股期间取得的股利收益和转让利得应该如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欢迎登陆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网站,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答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一)国债利息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转让财产收入。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三、关于股权转让所得确认和计算问题 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上述答复仅供参考,具体办理建议咨询当地税务机关。如有其他涉税问题,欢迎拨打内蒙古12366,感谢您的咨询! 标注:自行判断。 |
北京税务 | 【北京税务】关于居民企业在二级市场上购入上市公司股票取得股利和转让利得的企业所得税问题 留言时间:2020-01-08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cd2520be174b4e69884d4cd0b36a0802 我司是内蒙古境内的一家居民企业(有限公司),公司在华泰证券开设机构账户,并于2018年9月在二级市场买入南京银行股票,在持股期间的2019年7月31日收到股利500万元,该股票已于2019年12月31日卖出,取得转让利得1000万。请问在2019年的汇算清缴时,持股期间取得的股利收益和转让利得应该如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12366北京中心答复: 您好,请参阅《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第四条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第五条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六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三)转让财产收入;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请参阅《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项所称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 第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四)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 第二十二条 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减除依照本法关于税收优惠的规定减免和抵免的税额后的余额,为应纳税额。” 北京市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实务操作政策指引(第一期) 持有上市公司满 12 个月的时间确认问题 问:上市公司分配股息红利时,企业持有上市公司股票未满12 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不能享受免税,但持有满 12 个月后,之前的股息红利能否享受免税? 答:《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免税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 12 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在股息红利免税条件中,之所以对持有时间进行限制主要是为了鼓励企业进行投资而不是投机,避免企业短期炒作的投机行为。鉴于此政策的出台背景,只要企业持有上市公司股票满 12 个月,无论是不足 12 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还是持满 12 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均可以作为免税的股息红利。 注:北京市税务局还是持赞同观点的。 |
厦门税务 | 【厦门税务】分红退税 留言时间:2019-12-16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8b7f4732ffd3492096605466ccb534a4 公司在取得股票分红时,因未连续持有12个月而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缴税后,公司一直持有该股票至超过12个月。请问在超过过12个月后,公司能否就之前因未满12个月已缴税的股票分红申请退税?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贵司在取得股票分红时,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因此,不适用免税规定,不可办理退税。 标注:未连续持有12个月,不满足免税规定、不可办理退税。 【厦门税务】新三板股票股息收入的涉税问题 留言时间:2019-05-24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09c39ed42623488e9f89a7e766d0f254 限责任公司购买了新三板股票并收到持有未满12个月的新三板股票的股息收入,请问这个股息收入是否免交企业所得税? 厦门市税务局: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因此,你司收到持有未满12个月的新三板股票的股息收入,不符合免税规定。 |
广东税务 | 【广东税务】股票分红免税问题 留言时间:2019-09-04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f81c016b50c04e21a1cb5fb9d7d1c366 公司收到上市公司股票分红时持股不满12个月,但以后售出时已满12个月,这种情况能免企业所得税吗?谢谢。 广东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的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一)国债利息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因此,如符合上述规定情形,可免征企业所得税;如不符合,则需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咨询了解。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 标注:自行判断。 |
湖北税务 | 【湖北税务】持有非上市企业不足12个月的股息红利收入适用免税政策吗?还是缴纳企业所得税?留言时间:2019-12-06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a59ddbfd5c4e4a139fccf499681a8441 持有非上市企业不足12个月的股息红利收入适用免税政策吗?还是缴纳企业所得税? 湖北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文件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文件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企业所得税法精神宣传提纲〉的通知》(国税函〔2008〕159号)文件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鉴于以股票方式取得且连续持有时间较短(短于12个月)的投资,并不以股息、红利收入为主要目的,主要是从二级市场获得股票转让收益,而且买卖和变动频繁,税收管理难度大,因此,实施条例将持有上市公司股票的时间短于12个月的股息红利收入排除在免税范围之外。对来自所有非上市企业,以及持有股份12个月以上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适用免税政策。 |
福建税务 | 【福建税务】分红所得税 留言时间:2019-12-11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b4d49c21206648c6888626004b835012 公司在7月1日买入一上市公司股票1000股,9月4日收到分红1000元,请问季度申报时,该分红1000元是否需要缴纳所得税?如公司分别在第二年3月卖出500股、第二年8月卖出500股,请问持有超过12个月的分红可以免税的金额如何计算?如当年度已就分红全额纳税的,是否可以办理退税?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的问题已收悉,为您答复如下。 根据您所述情况,贵公司所持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分红不符合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因贵公司在取得股票分红时并未连续持有12个月,需要全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文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 标注:未连续持有12个月,不满足免税规定、不可办理退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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