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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湖北税务】董事、监事的兼职工资 [打印本页]

作者: 欧凯财税    时间: 2020-12-27 08:02
标题: 【湖北税务】董事、监事的兼职工资

【湖北税务】董事、监事的兼职工资   留言时间:2019-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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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公司董事、监事在外单位交社保且领取工资薪金,公司董事、监事再到本单位只领取工资薪金不交社保,是否合法。若按劳务报酬领取报酬,是否要每个月开劳务发票。董事费、监事费,是否可以与人工费开在一张劳务发票上。

湖北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第一,关于“小公司董事、监事在外单位交社保且领取工资薪金,公司董事、监事再到本单位只领取工资薪金不交社保,是否合法。”的问题,属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业务范围,由当地人社部门来认定。


第二,需要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代开发票环节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8号)文件规定,现就湖北省代开发票环节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以及其他自然人等)取得应税所得申请代开发票时,税务机关和委托代征单位在代开发票环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申请代开发票纳税人取得综合所得、分类所得应缴的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的规定预扣预缴、代扣代缴申报缴纳;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的规定自行申报缴纳。

三、税务机关和委托代征单位在代开发票时,应在发票备注栏内统一注明“个人所得税须依法代扣代缴或自行申报。”

四、个人出租房屋、转让房屋取得应税所得申请代开发票时,其个人所得税不适用本公告规定。

五、本公告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文件第八条规定,关于董事费的征税问题。个人由于担任董事职务所取得的董事费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性质,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十九条规定,关于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的区分问题。

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第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关于董事费征税问题。(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八条规定的董事费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方法,仅适用于个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且不在公司任职、受雇的情形。

(二)个人在公司(包括关联公司)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监事的,应将董事费、监事费与个人工资收入合并,统一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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