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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欧凯财税    时间: 2021-2-28 13:31
标题: 【上市公司税讯】*ST北能:合同能源管理子公司按公司指定对外采购设备、其后再向公...

【上市公司税讯】*ST北能:合同能源管理子公司按公司指定对外采购设备、其后再向公司内部销售,该内部销售在子公司单体报表确认2020年合同能源管理收入1.1亿元(合并范围抵消)——公司称,子公司的交易结构系执行整体税务筹划安排

*ST北能(000803.SZ)于2021年2月25日答复交易所关于2020年年报问询函称,从事合同能源管理业务的电调峰子公司四川北控能慧实现2020年度合同能源管理营业收入11,109.82万元,实现净利润639.87万元。子公司四川北控能慧系执行公司整体战略及税务筹划安排,按公司指定对外采购设备后再内部向公司销售,该内部销售在四川北控能慧单体报表确认销售收入11,109.82万元,在公司合并报表范围需抵消,四川北控能慧对公司销售设备是执行公司整体战略安排,其未独立对外开展销售业务,考虑其报告期开展业务模式特点,其经营规模与自身体量匹配,不存在对外履约能力风险。

大力税手注:公司披露2019年末四川北控能慧组建了电调峰团队,截止报告期末共有专职员工9人,全年管理费用311.75万元。

《*ST北能: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公司年报问询函的回复》【2021-02-25】详细披露如下:

2.你公司于2020年6月2日披露的《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拟与关联方签订日常经营关联交易协议的公告》显示,你公司为关联方吉林北控能慧环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林北控”)提供白城发电公司电锅炉调峰辅助服务项目成套系统集成设备,合同总金额13,245.10万元;你公司向哈尔滨广瀚动力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哈尔滨广瀚”)提供电锅炉调峰改造项目相关的成套设备和相关的服务,合同总金额2,770万元。年报显示,吉林北控和哈尔滨广瀚分别为你公司2020年度第一、二大客户,销售额合计16,015.10万元,占年度销售总额比重43.00%。此外,年报主要控股参股公司部分显示,报告期从事合同能源管理业务的子公司为四川北控能慧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北控能慧”),其报告期实现营业收入11,109.82万元,实现净利润639.87万元。经查询公开信息,四川北控能慧注册资本1,538.64万元,实缴资本990万元。请你公司:

(1)说明你公司上述与吉林北控、哈尔滨广瀚的关联交易是否为你公司

2020年度合同能源管理业务的主要内容,如是,请对上述关联交易的必要性进行充分说明,并结合年报对你公司主营业务、未来发展的展望和经营规划等披露内容,进一步说明该业务是否具备可持续性;

回复:公司上述与吉林北控、哈尔滨广瀚的关联交易是公司2020年度开展合同能源管理业务的主要内容。

公司2019年启动战略转型,鉴于电锅炉调峰改造服务较为良好的市场发展前景,公司自2019年末组建了一支专业化开发运营团队,积极参与电锅炉调峰改造合同能源管理辅助服务项目市场开发,并在整体解决方案层面取得了相关火电厂的高度认可。因公司重组完成前资金与信用匮乏,无力自主投资建设调峰改造服务项目,控股股东旗下产业基金在满足其风险控制与投资收益要求的前提下,投资了白城项目、河坡项目,公司全面参与了项目建设,关联公司向公司采购电锅炉调峰改造成套设备和相关的服务,本次关联交易具有合理性及必要性。

公司已于2020年下半年介入供暖业务,托管北控热力并收购新城热力后,清洁供暖业务已成为公司主营业务的重要部分。电蓄热调峰实质上是清洁供暖的工艺环节之一,因此公司将电锅炉调峰改造相关合同能源管理业务纳入清洁供暖业务板块,成立了热力运营事业部,统一管理。未来,公司将根据项目需求在自有供暖项目中推广应用相关技术工艺,并积极开拓大型火电企业的第三方调峰改造合同能源管理业务。

(2)说明除上述关联交易外,你公司是否存在其他合同能源业务收入,如是,请就关联方和其他客户销售价格、市场平均价格进行对比分析,关联方售价与其他价格存在明显差异的,请详细说明原因;

回复:除上述关联交易外,2020年度,公司未与其他方开展合同能源业务。

(3)结合四川北控能慧的注册资本、实缴资本、人员规模等情况,说明其经营规模是否与其自身体量相匹配,是否存在履约能力风险;

回复:四川北控能慧为公司控股子公司,注册资本1,538.64万元,实缴资本1000.00万元,2019年末四川北控能慧组建了一只高素质的拥有丰富电调峰行业经验的团队,截止报告期末共有专职员工9人,全年管理费用311.75万元。

报告期内四川北控能慧执行公司整体战略及税务筹划安排,按公司指定对外采购设备后再内部向公司销售,该内部销售在四川北控能慧单体报表确认销售收入11,109.82万元,在公司合并报表范围需抵消,四川北控能慧对公司销售设备是执行公司整体战略安排,其未独立对外开展销售业务,考虑其报告期开展业务模式特点,其经营规模与自身体量匹配,不存在对外履约能力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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