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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联交所税讯】汽车之家:若发行人WFOE与VIE的合约安排被税务机关进行转让定价调整... [打印本页]
作者: 欧凯财税 时间: 2021-3-7 23:28
标题: 【联交所税讯】汽车之家:若发行人WFOE与VIE的合约安排被税务机关进行转让定价调整...
【联交所税讯】汽车之家:若发行人WFOE与VIE的合约安排被税务机关进行转让定价调整,则可能会调减VIE账载费用扣除额、并须补缴税款,WFOE、VIE的潜在涉税风险将可能导致合并净利润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汽车之家—S(02518.HK)于2021年3月4日发布招股书,披露发行人附属公司WFOE与相应的VIE可变利益实体订立的合约安排可能会受到中国税务机关审查,“倘中国税务机关认定汽车之家WFOE、车智赢WFOE、天天拍WFOE、我们的可变利益实体与我们的可变利益实体股东订立的合约安排不反映公平价格并以转让定价调整的形式调整汽车之家WFOE、车智赢WFOE及天天拍WFOE或我们的可变利益实体的收入,我们可能会面临重大不利税务后果。”若被转让定价调整,可能会减少VIE可变利益实体账载的费用扣除额,那么该等VIE可变利益实体须缴纳额外税款、增加税负,同时,未足额纳税事项还将面临滞纳金及处罚。倘汽车之家WFOE、车智赢WFOE及天天拍WFOE或我们的可变利益实体税项负债增加或被判定须缴纳滞纳金或受到其他处罚,发行人的合并净利润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大力税手注:于2013年12月发行人美国存托股份于纽约证券交易所的首次公开发售及上市,现申请港股上市。
《汽车之家—S(02518.HK) 全球發售》【2021-03-04】详细披露如下:
风险因素
我们的附属公司与我们的可变利益实体订立的合约安排可能会受到中国税务机关审查,彼等可能决定我们或我们的可变利益实体须缴纳额外税款,从而可能会大幅削减我们的合并净利润及阁下的投资价值。
根据中国法律法规,关联方之间的安排及交易在开展交易的课税年度起十年内可能会受中国税务机关审计或质疑。倘中国税务机关认定汽车之家WFOE、车智赢WFOE、天天拍WFOE、我们的可变利益实体与我们的可变利益实体股东订立的合约安排不反映公平价格并以转让定价调整的形式调整汽车之家WFOE、车智赢WFOE及天天拍WFOE或我们的可变利益实体的收入,我们可能会面临重大不利税务后果。就中国税务而言,转让定价调整可能会(其中包括)减少我们的可变利益实体记录的费用扣除额,从而增加税项负债。此外,中国税务机关可能会因未足额纳税而对汽车之家WFOE、车智赢WFOE、天天拍WFOE或我们的可变利益实体收取滞纳金及施加其他处罚。倘汽车之家WFOE、车智赢WFOE及天天拍WFOE或我们的可变利益实体税项负债增加或被判定须缴纳滞纳金或受到其他处罚,我们的合并净利润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的可变利益实体的个人名义股东的权益或会有别于我们的权益,或会对我们的业务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车之家信息及盛拓鸿远的个人名义股东为龙泉(我们的董事会主席兼首席执行官)及雷海云(云晨资本联属公司的雇员,一直为平安集团及其联属公司服务逾20年)。彼等分别持有车之家信息及盛拓鸿远的50%股权。该等人士分别为中国公民。上海谨务的个人名义股东为汪薇薇,上海安拓的个人名义股东为汪薇薇及俞步涛。汪薇薇是中国公民,为天天拍车的创始人。俞步涛是中国公民,为天天拍车的员工。我们的可变利益实体的个人名义股东的权益或会有别于我们的权益。例如,我们的合并联属实体的个人名义股东并无于本公司持有重大股权。该等股东或会违反,或致使我们的可变权益实体违反,或拒绝重续我们与该等股东及我们的可变利益实体订立的现有合约安排,进而对我们能否有效控制我们的可变权益实体及向该等公司收取绝大部分经济利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例如,该等股东或可使与我们的可变利益实体订立的协议以对我们不利的方式履行,方式为(其中包括)并无及时向我们汇出合约安排应付的付款。我们无法向阁下保证在出现利益冲突时,任何或所有该等股东将按本公司的最佳利益行事或该利益冲突将按对我们有利的方式得到解决。
目前,我们依赖与该等个人名义股东订立的合约安排且并无制定其他安排解决彼等与本公司的任何潜在利益差异。我们依赖该等人士遵守中国法律,而中国法律保证合约、规定董事及执行人员需对本公司履行诚信责任及尽职责任并要求其避免利益冲突且不会以权谋私。我们亦依赖龙泉先生(我们的董事会主席及我们的首席执行官)遵守开曼群岛法例,当中规定董事需对本公司履行尽职责任。然而,中国与开曼群岛的法律框架并无规定就与另一企业管治体制发生冲突时解决有关冲突的指引。倘我们未能解决我们与我们的可变利益实体股东之间的利益差异或纠纷,我们须诉诸法律诉讼,此举可能造成我们的业务中断并使我们面临相关法律诉讼的结果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我们可变利益实体的个人名义股东可能涉及与第三方的个人纠纷或可能对彼等各自于相关可变利益实体的股权及我们与相关实体及其股东间合约安排的有效性或可执行性有不利影响的其他事件。例如,倘任何有关个人名义股东与其配偶离婚,其配偶可能申索有关个人名义股东所持的相关可变利益实体的股权为彼等共同财产的一部分,及应由有关个人名义股东及其配偶进行分割。倘有关申索获得法院支持,相关股权可能由个人名义股东的配偶或无须承担我们合约安排项下义务的另一名第三方获得,此可能导致我们丧失对有关可变利益实体的有效控制权。同样,倘我们可变利益实体的任何股权由第三方继承,而当前的合约安排对该第三方无约束力,则我们可能丧失对相关可变利益实体的的控制权或不得不通过产生预期外的成本来维持有关控制权,此可能导致我们业务及运营的重大中断并有损我们的财务状况及经营业绩。
尽管根据我们当前的合约安排,可变利益实体及其个人名义股东在未取得汽车之家WFOE、车智赢WFOE及天天拍WFOE事先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不得转让彼等各自的任何权利或义务予任何第三方,我们无法向阁下保证该等承诺及安排将获遵守或有效执行。倘任何彼等遭违反或变得不可执行并引发法律诉讼,则可能中断我们的业务、分散我们管理层的注意力及令我们对任何有关法律诉讼的结果承受重大不确定性。
……
非中国控股公司间接转让其持有的中国居民企业的股权令我们面临不确定性因素。
于2015年2月3日国家税务总局颁布国家税务总局第7号公告(于2017年12月修订),以取代与非中国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资产有关的现有税务规则。国家税务总局第7号公告引入了更完善的反避税指引。国家税务总局第7号公告扩大其税务管辖范围,以不仅涵盖间接转让,而且涵盖涉及透过离岸转让外国中间控股公司转让境外公司于中国的动产及不动产的交易。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第7号公告,倘非居民企业透过安排而无合理商业目的惟为躲避中国企业所得税间接转让中国应课税财产,该间接转让应重新定性并视为直接转让中国应课税财产。国家税务总局第7号公告亦广义解释「转让于外国间接控股公司的权益」这一条款。此外,国家税务总局第7号公告就如何评估合理商业目的规定了更清晰的标准,并引入适用于持有应课税中国资产的上市公司股份公开交易及公司重组引致的间接转让的避税情形。
此外,国家税务总局第7号公告采纳自愿报告制度。外国转让人及受让人以及股权正转让的中国税务居民企业可透过提交国家税务总局第7号公告规定的文件自愿报告转让。除自愿报告外,国家税务总局第7号公告规定,中国税务机关有权要求各参与方提交各种文件。尽管国家税务总局第7号公告在多个重要领域,例如合理商业条款及报告规定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其给间接转让的外国转让人及受让人带来了挑战,因彼等须就交易是否应缴纳中国税项及据此申报或预扣中国税项作出自我评估。
于2017年10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简称「国家税务总局第37号公告」),该公告于2017年12月1日生效。国家税务总局第37号公告应用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国家税务总局第37号公告规定,股权转让的应课税收入指自适用的股权转让总收入中扣减股权转让的净值后的余额。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第37号公告,纳税人,即委托人、指定人或被担保人或被担保方在纳税人委托代理机构或指定第三方代其纳税的情况下应承担预扣所得税的义务,或诚如适用担保合约或适用法律所规定,应由第三方担保人或保证人纳税。
国家税务总局第7号公告于2015年2月3日生效,惟其亦应用于发生于其发行之前惟尚未自税务部门收取评估的间接转让。倘有关交易被税务部门厘定为缺乏合理商业目的,国家税务总局第37号公告及国家税务总局第7号公告可能由税务部门厘定为适用于我们涉及非居民投资者的企业重组。因此,我们及于有关交易中我们的非居民投资者可能面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第37号公告及国家税务总局第7号公告被征税的风险,而我们可能须消耗宝贵的资源以遵守国家税务总局第37号公告及国家税务总局第7号公告或确定根据经修订中国企业所得税法的一般反避税规则,我们不应被征税,此可能对我们的财务状况及经营业绩或有关非居民投资者对我们进行投资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任何税收优惠的停止或任何额外税项的征收会对我们的财务状况及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经修订《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允许若干拥有核心知识产权的独立拥有权的「获国家大力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根据若干资质标准,享受15%的优惠企业所得税率。此外,中国法律允许「重点软件企业」或「软件企业」享有所得税减免。该等所有优惠资质须进行审查及续期,高新技术企业每三年进行重新认定,而重点软件企业及软件企业则每年进行续期。目前,我们有八间附属公司享有税收优惠,其中一间仅获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享受15%的优惠企业所得税率,其中三间获认定为软件企业,豁免缴纳2019年及2020年税务年度的所得税,而其他四间则获认定为重点软件企业,享受10%的优惠企业税率。然而,倘该等任何附属公司无法通过相关税务部门审查及向相关税务部门提交符合作为高新技术企业、重点软件企业或软件企业的资格文件,则有关公司将不再享受上述相应税收优惠。
我们的全球收入以及我们可能向中国附属公司收取的股息、向我们非中国股东及美国存托股份持有人分派的股息以及有关股东或美国存托股份持有人确认的收益可能须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缴纳中国税项,其将对我们的经营业绩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于2008年1月1日生效并最新于2018年12月29日修订)及其实施条例(于2008年1月1日生效并最新于2019年4月23日修订),在中国境外成立但在中国境内设有「实际管理机构」的企业被视为居民企业,将须就其全球收入按2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4月22日发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为居民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或国家税务总局82号文,分别于2013年及2017年修订)。国家税务总局82号文就判定中资控制的境外注册成立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是否位于中国境内而规定若干具体标准。于2011年8月3日,国家税务总局颁布《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于2011年9月1日生效并最新于2018年修订),该办法就实施国家税务总局82号文提供进一步指引。尽管我们认为我们于中国境外组织的法律实体并不构成中国居民企业,中国税务机构仍可能会作出不同结论。于该情况下,我们可能会被视为中国居民企业且因此我们的全球收入可能须按25%税率缴纳所得税。倘我们被视为中国居民企业并赚取收入(除我们中国附属公司的股息),对我们全球收入征收25%企业所得税会大幅增加我们的税项负担并会对我们的现金流量及盈利能力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根据经修订《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于2008年1月1日后产生的股息以及中国外资企业向其国外投资者支付的股息,该等国外投资者为并无于中国成立机构的非中国税务居民企业,或其收入与彼等于中国境内机构及成立的公司无关连,彼等须按10%的税率缴纳预扣税项,除非任何该等国外投资者注册成立的司法权区与中国订有不同扣缴安排的税收协定。我们为开曼群岛控股公司,而我们通过我们中国全资附属公司及可变利益实体开展我们的业务,其中汽车之家WFOE及车智赢WFOE为我们可变利益实体的主要受益人。汽车之家WFOE由齐尔布莱特国际控股有限公司(「齐尔布莱特」),我们位于英属维京群岛的全资附属公司)全资拥有。英属维京群岛目前并无与中国订有任何有关预扣税的税收协定。只要齐尔布莱特被认为是非中国居民企业,其自汽车之家WFOE收取的股息须按10%税率缴纳预扣税项。至于我们位于香港之附属公司,如AutohomeMedia(我们中国附属公司的股东,目前从事广告业务)以及AutohomeLinkHongKongLimited(车智赢WFOE之股东),根据《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自2007年1月1日起生效),只要各香港附属公司被视为非中国居民企业且直接持有其各自中国附属公司至少25%的股权,倘其为股息的实益拥有人,于获当地税务机构批准后,其自其中国附属公司收取的股息须按5%优惠税率缴纳预扣税项。于2015年8月,国家税务总局颁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或国家税务总局60号文),于2015年11月1日生效。国家税务总局60号文被《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管理办法》(或国家税务总局35号文,于2019年10月14日颁布并于2020年1月1日生效)所取代。根据国家税务总局35号文,非居民企业自行享受经下调预扣税税率,毋须从相关税务机关取得预先批准,而非居民企业及其扣缴义务人可自行评估及确认符合享受税务协定待遇的规定标准后,直接申请经下调预扣税税率,于报税时报送所需表格。此外非居民企业及其扣缴义务人应保管支持文件,以供相关税务机关后续查验。
由于有关经修订《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解释及执行仍存在不确定因素,我们无法向阁下保证倘我们被视为中国居民企业,我们向我们非中国居民股东及美国存托股份持有人分派的任何股息将无须按10%的税率缴纳任何中国预扣税,而非中国个人股东及美国存托股份持有人将无须按20%的税率缴纳中国个人所得税。同样地,有关非中国股东或美国存托股份持有人出售股份或美国存托股份(如适用)所确认的任何收益亦须缴纳中国税项。倘应付我们非中国企业股东、非中国个人股东及美国存托股份持有人的股息,或有关非中国股东或美国存托股份持有人所确认的任何收益须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个人所得税法》缴纳中国税项,则该等投资者于我们股份或美国存托股份的投资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
有关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的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2月10日发布《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或第698号通知。中国税务机关通过颁布实施第698号通知加强了对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所持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的审查。国家税务总局于2015年2月3日进一步发布《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或国家税务总局第7号公告,取代了第698号通知中的若干条文。国家税务总局第7号公告推出了与第698号通知大不相同的新税务制度。国家税务总局第7号公告将其税务司法辖权延伸,不仅涵盖第698号通知所述的间接转让,还涵盖涉及海外公司通过境外转让海外中间控股公司转让中国境内不动产以及于中国所设机构或场所的资产之交易。国家税务总局第7号公告亦较第698号通知更明确规定判断合理商业目的之标准,并提出适用于内部集团重组的避税情形。如非居民企业透过实施非合理商业目的安排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或其他资产以规避缴付企业所得税的责任,按企业所得税法,上述间接转让一概被中国税务主管机关视为中国居民企业直接转让股权或其他资产。
于2017年10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颁布《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或国家税务总局第37号公告,于2017年12月1日生效并取代第698号通知及第7号公告中的若干条文并于2018年6月15日部分经修订。国家税务总局第37号公告(其中包括)简化了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流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第37号公告,如果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没有或未能扣缴,而取得有关所得的非居民企业未能向有关税务机关申报及缴纳应扣缴的税款,双方均可会受到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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