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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深圳小产权房-关于严禁为违法建筑销售行为提供公证和律师见证服务的通知 [打印本页]
作者: 欧凯财税 时间: 2021-4-28 23:15
标题: 深圳小产权房-关于严禁为违法建筑销售行为提供公证和律师见证服务的通知
关于严禁为违法建筑销售行为提供公证和律师见证服务的通知
深司[2009]221号
各区司法局,市公证处,市律师协会,各律师事务所:
根据《深圳市查处违法建筑销售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深府办[2009]96号,以下简称《工作方案》)的统一部署,我局将对全市公证、律师机构为违法建筑销售提供公证和律师见证服务情况进行摸底排查,集中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认识,高度重视
查处奸污建筑销售行为是市政府今年部署的重要工作,对规范我市房地产市场交易环境,强化我市土地资源管理,推进城市化进程有重要意义。根据《工作方案》要求,市政府建立了深圳市查处违法建筑销售行为专项整治联系会议制度,要求各相关部门立即采取强制措施,严厉打击违法建筑销售行为。我局作为查处违法建筑销售行为的责任单位之一,将加强对律师行业、公证行业的监管,严厉禁止为违法建筑交易行为提供公证和见证服务。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此次排查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真组织、明确分工、责任互人,确保排查浅滩工作取得实效。
二、深入排查、积极整改
市、区公证处及务律师事务所要集中组织力量,开9月30日前对本单位业已发生的为违法建筑销售提供公证和律师见证服务的情况,进行普查登记,针对本单位存在问题认真做好整改工作,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公证和见证行为再次发生。
排查整改范围包括:
1、为集体股份公司与外来企业或个人合作建设的奸污建筑销售提供公证或见证服务情况;
2、为集体股份公司自行集资建设的违法建筑提供公证或见证服务情况;
3、为个人或企业在向集体股份公司购买的土地上建设的违法建筑销售提供公证或见证服务情况;
4、为原村民将集体股份公司分配的房屋非法销售提供公证或见证服务情况;
5、为原村民在私宅用地上违规多建或违规合作兴建房屋销售提供公证或见证服务情况;
6、为其他违法建筑销售提供公证或见证服务情况。
三、加强监管,明确责任
打击违法建筑销售行为,严厉禁止为违法建筑销售行为提供公证和律师见证服务是一项不容丝毫懈怠的长期的工作任务。各公证处、律师事务所要从维护本单位执业信誉和全行业健康发展的高度,自觉、依法杜绝为违法建筑销售提供公证和律师见证行为;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市律师协会要加大对公证和律师行业的监督和指导力度,坚决制止为违法建筑销售提供各种形式的公证和律师见证服务,对排查整治后仍然顶风作案,为违法建筑销售提供公证和见证的,将坚决予以查处,严肃追究有关机构和人员的责任。
特此通知
主题词:司法 公证 律师见证 意见
深圳市司法局办公室 2009年9月7日印发
作者: 欧凯财税 时间: 2021-4-28 23:16
深圳市司法局关于禁止为违法建设提供公证、见证的通知
来源: 深圳市司法局 日期:2016-02-18
深司〔2016〕30号
各区司法局、新区综合办,市公证协会、律师协会,各公证处、律师事务所:
为贯彻落实《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查严控违法建设的决定》,从源头上遏制违法建设。现就禁止为违法建设提供公证、见证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禁止为违法建设提供公证、见证的重要性
《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查严控违法建设的决定》对我市从源头上遏制违法建设进行了统一部署,是市委市政府为保护城市发展公共资源、提高城市治理能力和水平的重大举措,对推进我市现代化国际化创新型城市和社会主义法治示范城市进程有着十分重要意义。
律师和公证作为法律服务市场的重要主体,承担着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法律正确实施、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重大使命。为违法建设办理公证或见证将严重误导公众,助长不良社会风气,给社会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各单位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到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履行好职责。
二、加大对违法建设提供公证、见证的监督管理力度
各区司法局、新区综合办司法行政部门要认真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严格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违法建设公证或见证的排查力度,一经发现,要严格依法处理。同时,要强化与相关部门的沟通联系机制,建立和完善查处违法建设公证、见证的工作制度,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证处和律师事务所开展定期检查工作,对为违法建设提供公证或见证的机构和人员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市公证协会和律师协会要发挥好行业的管理职能,加大对本行业的监督和指导力度。要制订详细、全面的行业规范,明确为违法建设提供公证、见证的处分措施。对违反行业规范为违法建设提供公证、见证的行为坚决进行调查处理。
各公证处、律师事务所要加强内部管理,强化责任意识。公证处、律师事务所的主任应当承担起管理责任,加强文案的管理工作,尤其是要加强对收案登记、委托代理合同、机构信函和公章使用的管理力度,筑起预防为违法建设提供公证、见证的第一道防线。
三、加强对违法建设公证、见证的排查和上报工作
各公证处和律师事务所于3月份前对本机构是否存在为违法建设提供公证、见证的情况进行自查。对存在的问题要认真登记和上报,不得隐瞒、虚报和不报。对已办理的公证、见证要依法采取补救措施,并消除影响。
深圳市司法局
2016年2月5日
http://sf.sz.gov.cn/xxgk/xxgkml/gsgg/content/post_297439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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