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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委托国内运输企业为被代理人运载货柜(货物)至出口码头,国... [打印本页]

作者: 欧凯财税    时间: 2021-4-28 23:22
标题: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委托国内运输企业为被代理人运载货柜(货物)至出口码头,国...

留言标题: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委托国内运输企业为被代理人运载货柜(货物)至出口码头,国内运输企业对此项业务开普通发票给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国内运输企业对此项业务是否视同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链条中一个环节免征增值税?如不能相关税收法规依据是什么?如能相关税收法规依据是什么?谢谢!
留言时间:2019-12-10
回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不能视同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享受免税。财税〔2016〕36号文规定的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是指接受货物收货人、发货人、船舶所有人、船舶承租人或者船舶经营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货物运输、装卸、仓储和船舶进出港口、引航、靠泊等相关手续的业务活动。并且规定了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享受免税需要符合这几个条件:

1.纳税人提供直接或者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入,以及向国际运输承运人支付的国际运输费用,必须通过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2.纳税人为大陆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之间的货物运输提供的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参照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有关规定执行。

3.委托方索取发票的,纳税人应当就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入向委托方全额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您说的这种情况不符合享受免税的范围。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深圳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回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回复时间:2019-12-10

https://shenzhen.chinatax.gov.cn/sztax/nsfw/nszx/lyhfgk/202001/22eda0c53dc64f609b7f0f23c83cd9e0.shtml


作者: 欧凯财税    时间: 2021-4-28 23:35

一、是否所有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均可按照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答:自2014年9月1日起,不管是直接提供还是间接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也就是俗称的“一代、二代、三代”,只要最终提供的服务是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即“委托人办理货物的国际运输、从事国际运输的运输工具进出港口、联系安排引航、靠泊、装卸等货物和船舶代理相关业务手续”,就可以享受免税政策。

需要提醒的是,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为大陆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之间的货物运输提供的货物运输代理服务的,参照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有关规定执行。

二、纳税人间接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在进项税额核算上有何要求?

答:从事货物运输代理服务的试点纳税人应分别核算应征增值税、免征增值税、简易计税方式、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进项税额。纳税人购进货物、接受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取得的进项税额中属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免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部分,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当期全部营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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