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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境外股权激励的税务问题 [打印本页]

作者: 欧凯财税    时间: 2021-5-28 08:56
标题: 境外股权激励的税务问题

境外股权激励的税务问题

原创 大华通银 大华通银CTY 1月22日

依据《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从中国境外企业、其他组织以及非居民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对中国境外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投资形成的股票、股权以及其他权益性资产或者在中国境外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都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按照上述规定,中国员工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取得的分红所得以及处置股票时取得的财产转让所得,都属于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应当分别按照适用比例税率百分之二十计算应纳税额。如果在中国境外已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在取得相应凭证的情况下,允许在抵免限额内从其该纳税年度应纳税额中进行抵免,并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完成境外所得申报。

申报

居民个人取得境外所得,应当向中国境内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或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其中一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居民个人取得境外所得,应当填报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B表)。目前的个人所得税APP等网上申报途径并不支持B表的申报。实操中还需要与主管税局联系,上门申报。申报时应当提供境外征税主体出具的税款所属年度的完税证明、税收缴款书或者纳税记录等纳税凭证,未提供符合要求的纳税凭证,不予抵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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