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从法律层面
有限合伙企业 | 有限责任公司 | |
成立基础 | 合伙协议 | 公司章程 |
法人人格 | 无法人人格 | 具有法人人格 |
设立 | 设立简便 | 设立条件多 |
股东/合伙人人数限制 | 2人以上50人以下,其中应当有一名普通合伙人 | 50人以下 |
组织机构 | 无强制要求 | 股东会、董事会(执行董事)、监事会(监事) |
管理 | 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 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
有限合伙企业 | 有限责任公司 | |
责任 | 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有限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 | 股东承担有限责任 |
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 |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 |
转让 | 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须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 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
增资 |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新合伙人入伙,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
2从税务角度
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 |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 |
员工通过持股平台间接取得激励股权时 | 如我们之前讨论过的(参见《大股东向员工转股该如何转-股权激励中的税务问题》和《股权激励中的那些税务和财务问题》),现行税收法规并无明确规定。从实质来看,持股平台的插入不应改变股权激励的本质。 | |
尽管有限合伙企业在所得税上是被穿透的,但由于员工实际上并未直接持有公司股权,在缺乏直接法律依据的情况下,需要结合相关的协议、公司的会计处理等因素并考虑当地税务管理实践的基础上进行进一步分析。 | 由于有限责任公司持股平台本身是所得税的纳税主体,如果将个人通过持股平台以低于公允价值的价格取得股权的差额部分确认为工资薪金所得,还会产生一个错配的关系:个人层面已经就差额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但由于持股平台本身取得激励股权时的成本为较低的购入价格,如何确认持股平台所持有激励股权的税基,就成了一个问题。 | |
持股平台取得股息红利后向员工进行定向分配时 | 有限合伙企业取得股息红利所得时,员工按照股息红利所得,即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有限合伙企业在向员工实际分配该所得时,只是调整合伙份额的持有成本,无税务影响。 | 有限责任公司取得股息红利时,可免予缴纳企业所得税(居民企业之间); 有限责任公司在向员工实际分配(以股息红利的方式分配)该股息红利时,员工需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
员工转让持股平台财产份额时 | 按照财产转让所得,即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虽然合伙份额的转让征税规则还不明晰。 | 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股权转让规则,按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
持股平台转让公司股权后向员工进行定向分配时 | 有限合伙企业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权取得股权转让所得时,根据不同地区税收实践,员工按照股权转让所得,即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或比照个体工商户所得,即5%-35%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有限合伙企业在向员工实际分配该股权转让所得时,无税务影响。 | 有限责任公司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权取得股权转让所得时,按照25%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有限责任公司在向员工实际分配(以股息红利的方式分配)该股权转让所得时,员工还需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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