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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方案有效的保障——程序 [打印本页]

作者: 欧凯财税    时间: 2021-5-29 18:41
标题: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方案有效的保障——程序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方案有效的保障——程序


作者 | 胡芳芳(英国华威大学法学硕士)

指导 | 李   媛(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邮箱:liyuan@hiwayslaw.com

01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法律定义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8修正)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本办法所称股权激励是指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对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进行的长期性激励。”股权激励,即公司为奖励或激励员工而授予部分股权的行为。股权激励的方式主要包括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业绩股票、股票增值权、虚拟股票。

02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方案的法律定义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8修正)对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必备内容、基本要求、实施程序、信息披露和监督管理等内容进行了规定。然而,该办法并未对股权激励计划进行明确定义。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必备内容如下:

第九条上市公司依照本办法制定股权激励计划的,应当在股权激励计划中载明下列事项:

(一)股权激励的目的;

(二)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三)拟授出的权益数量,拟授出权益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来源、数量及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百分比;分次授出的,每次拟授出的权益数量、涉及的标的股票数量及占股权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总额的百分比、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百分比;设置预留权益的,拟预留权益的数量、涉及标的股票数量及占股权激励计划的标的股票总额的百分比;

(四)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各自可获授的权益数量、占股权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总量的百分比;其他激励对象(各自或者按适当分类)的姓名、职务、可获授的权益数量及占股权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总量的百分比;

(五)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股票期权的授权日、可行权日、行权有效期和行权安排;

(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或者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或者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七)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的条件;

(八)上市公司授出权益、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程序;

(九)调整权益数量、标的股票数量、授予价格或者行权价格的方法和程序;

(十)股权激励会计处理方法、限制性股票或股票期权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涉及估值模型重要参数取值合理性、实施股权激励应当计提费用及对上市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

(十一)股权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

(十二)上市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以及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离职、死亡等事项时股权激励计划的执行;

(十三)上市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相关纠纷或争端解决机制;

(十四)上市公司与激励对象的其他权利义务。

03 保障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方案有效的程序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8修正)》第五章管理程序和第六章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

(1)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股权激励计划草案需先经董事会决议通过。

(2)董事会应当对股权激励计划进行公示和公告。
A、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作出决议后,上市公司须对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天。
B、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前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C、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后,及时公告董事会决议、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独立董事意见及监事会意见。
(3)当董事会履行上述公示、公告程序以后,须将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股东大会应当对《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8修正)》第九条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应当单独统计并予以披露。
(5)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计划及相关议案后,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以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应当包括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结果。
(6)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上市公司应当在60 日内授予权益并完成公告、登记;有获授权益条件的,应当在条件成就后60 日内授出权益并完成公告、登记。

由此可知,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需经董事会决议(作出决议后内部公示、外部公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通过,同时上市公司须对股权激励计划进行披露,具体披露方式见《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8修正)》。该办法未提及股权激励计划须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才能生效。具体规定包括如下内容:

第三十三条上市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订股权激励计划草案。

第三十四条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董事会应当依法对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作出决议,拟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董事会应当在依照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上市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 天。

监事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

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第四十一条股东大会应当对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应当单独统计并予以披露。

第四十四条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上市公司应当在60 日内授予权益并完成公告、登记;有获授权益条件的,应当在条件成就后60 日内授出权益并完成公告、登记。上市公司未能在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股权激励,自公告之日起3 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根据本办法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第五十四条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后,及时公告董事会决议、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独立董事意见及监事会意见。

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依照规定需要取得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在取得有关批复文件后的2 个交易日内进行公告。

第五十五条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前,上市公司拟对股权激励方案进行变更的,变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披露变更原因、变更内容及独立董事、监事会、律师事务所意见。

第五十六条上市公司在发出召开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的通知时,应当同时公告法律意见书;聘请独立财务顾问的,还应当同时公告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第五十七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计划及相关议案后,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以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应当包括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结果。


04 参考案例

案件基本信息:

陆建国与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回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

案号:(2020)冀0632民初520号

案由:股票回购合同纠纷

裁判要旨:

1、股权激励纠纷被认定为合同纠纷时,股权激励合同是否成立并有效是案件的基础性事实
2、员工按照激励计划草案和相关公告要求上市公司回购的诉讼请求,股权激励合同应当是原告主张权利的主要证据
3、股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有股权激励协议,但公司和员工均未提供激励协议作为证据,法院不支持员工要求公司按照计划和公告回购的诉讼请求

法院观点:

《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第十三章第三条所载明的内容(公司与激励对象发生争议,按照本激励计划和《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的规定解决;规定不明的,双方应按照国家法律和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提交公司住所地有权管辖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可知,原、被告双方签有《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可以推定该《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应当是原、被告之间的合同。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该合同应当是原告主张权利的主要证据。对此,被告在管辖权异议申请书及管辖权异议上诉状、本案答辩状中也都文字提及。原、被告双方未提交该证据,导致原、被告就本案所提交的现有证据均不能各自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均不能作为有效证据。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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