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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个人保险代理人取得劳务费佣金收入应如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打印本页]

作者: 欧凯财税    时间: 2017-10-13 11:31
标题: 个人保险代理人取得劳务费佣金收入应如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保险代理人取得劳务费佣金收入应如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发布时间:2017年10月10日                字 体:【大 中 小】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第二条的规定,个人保险代理人以其取得的佣金、奖励和劳务费等相关收入(以下简称“佣金收入”,不含增值税)减去地方税费附加及展业成本,按照规定计算个人所得税。展业成本,为佣金收入减去地方税费附加余额的40%。因此,保险代理人取得的佣金劳务费收入应按上述文件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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