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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CPA业务探讨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 [打印本页]

作者: 欧凯财税    时间: 2021-6-6 21:45
标题: CPA业务探讨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

问题: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




视野网友: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股份支付

创业板和科创板,对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定义为:“符合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获益条件后分次获得并登记的本公司股票,即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在计算授予日期权的公允价值时,科创板基本用授予日的股票收盘价-授予价,创业板基本用期权定价模板。

2021年股份支付准则应用案例要求:“采用期权定价模型确定授予日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的,该公允价值包括期权的内在价值和时间价值,通常高于同等条件下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对应股份的公允价值。”

2010年企业会计准则讲解:“对于授予职工的股票期权,因其通常受到一些不同于交易期权的条款和条件的限制,因而在许多情况下难以获得其市场价格。如果不存在条款和条件相似的交易期权,就应通过期权定价模型估计所授予的期权的公允价值。

请教:对于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可否用授予日的股票收盘价-授予价,与第一类限制股票公允价值的方法一致。如可以,是什么原因?谢谢!





视野版主chenyiwei:

根据财政部会计司最新发布的《股份支付准则应用案例——授予限制性股票》: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实质是公司赋予员工在满足可行权条件后以约定价格(授予价格)购买公司股票的权利,员工可获取行权日股票价格高于授予价格的上行收益,但不承担股价下行风险,与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存在差异,为一项股票期权,属于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交易。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甲公司应当以对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授予日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计算当期需确认的股份支付费用,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采用期权定价模型确定授予日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的,该公允价值包括期权的内在价值和时间价值,通常高于同等条件下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对应股份的公允价值。

因此,对于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采用期权定价模型更为合理,且通常采用期权定价模型测算的公允价值应大于直接按照授予日股价减去授予价格计算的金额。如果采用了期权定价模型但得出相反的结果,则应关注所选择的模型和参数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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