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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上市公司税讯】税友股份:三年一期累计享受税收优惠7623.55万元、占利润总额约12... [打印本页]

作者: 欧凯财税    时间: 2021-6-12 22:02
标题: 【上市公司税讯】税友股份:三年一期累计享受税收优惠7623.55万元、占利润总额约12...

【上市公司税讯】税友股份:三年一期累计享受税收优惠7623.55万元、占利润总额约12%(具备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软件及高新资质和软件产品等认定)

税友股份(603171.SH)于2021年6月8日发布招股意向书,披露2016至2019年三季度报告期,累计享受增值税及所得税税收优惠7623.55万元,约占累计利润总额11.77%。经律师核查,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下属单位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合规。未来,若国家及地方政府主管机关对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所得税、软件企业所得税、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软件产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作出对发行人不利的调整,将对发行人未来的经营业绩产生一定影响。

项目

2019年1-9月(万元)

2018年(万元)

2017年(万元)

2016年(万元)

累计(万元)

增值税税收优惠

267.4

277.41

212.59

200.91

958.31

所得税税收优惠

1,917.85

2,677.08

1,187.13

883.18

6665.24

税收优惠合计

2,185.25

2,954.49

1,399.72

1,084.09

7623.55

利润总额

15,442.02

27,212.30

14,154.41

7,978.51

64787.24

税收优惠占利润总额比例

14.15%

10.86%

9.89%

13.59%

11.77%


资料来源:招股意向书、大力税手整理

税收优惠情况梳理如下:

1、增值税优惠。

1)根据财税[2013]106号、财税[2016]36号,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符合条件的,免征增值税。发行人已根据相关规定经杭州市滨江区国家税务局备案确认。2)发行人子公司亿企赢经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税务局备案确认,2017年至2019年1-9月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享受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3)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第39号,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在2019年4-9月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2、所得税优惠。

1)发行人在2016年和2017年符合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可以享受10%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2)发行人子公司亿企赢于2018年度开始盈利,在2018年度和2019年1-9月享受了软件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免征企业所得税。3)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上海税友和浙江衡信符合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标准,可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因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上海税友和浙江衡信在上述所属税收优惠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零,因此未实际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发行人和上海税友自2018年1月1日起,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大力税手注:发行人是成立于1999年12月22日,并于2008年10月10日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税友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附录》【2021-06-08】详细披露如下:

十、《反馈意见》信息披露问题第3题: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说明并披露:(1)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下属单位是否符合有关税收优惠相关规定的具体内容,因此享受的优惠政策是否合规。(2)发行人不能持续获得相关税收优惠的具体财务影响。

回复:

(一)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下属单位是否符合有关税收优惠相关规定的具体内容,因此享受的优惠政策是否合规
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下属单位享受的税收优惠情况如下所示:

1.增值税

(1)增值税免征优惠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符合条件的,免征增值税。
经核查,发行人已根据相关规定经杭州市滨江区国家税务局备案确认。因此,报告期内发行人提供的符合要求的应税服务享受增值税免税的税收优惠是合规的。

(2)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第100号),自2011年1月1日起,“一、(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的规定。发行人经杭州市滨江区国家税务局备案确认,报告期内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享受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发行人报告期内曾经的子公司浙江衡信经杭州市滨江区国家税务局备案确认,2016年至2018年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享受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发行人子公司亿企赢经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税务局备案确认,2017年至2019年1-9月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享受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

经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和浙江衡信的软件产品经浙江省软件评测中心评测通过,并取得了国家版权局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经杭州市滨江区国家税务局备案确认后可合法合规的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发行人子公司亿企赢的软件产品经上海浦东软件园评测中心评测通过,并取得了国家版权局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经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税务局备案确认后可合法合规的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

(3)增值税进项税加计抵减优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第39号)的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在2019年4-9月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经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是财税信息化综合服务提供商,根据中国证监会2012年10月发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2]31号),属于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中的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第39号)规定的可享受增值税进项税加计抵减的现代服务业,可合法合规地享受增值税进项税加计抵减的税收优惠。

2.所得税

(1)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的相关规定,“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发行人在2016年和2017年享受10%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

经核查,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规定,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税收优惠资格认定等非行政许可审批已经取消,并改成备案制,由申请人按规定向税务机关备案并提交备案材料,税务机关将备案材料提交给省级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进行审查。根据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所得税(地税)优惠政策核查结果的函》(浙发改高技函[2017]564号),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核查结果的函》(浙发改高技函[2018]809号),发行人在2016年和2017年符合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可以享受10%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因此,发行人在2016年和2017年享受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是合规的。

(2)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8号)的相关规定,“依法成立且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在2018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发行人子公司亿企赢于2018年度开始盈利,在2018年度和2019年1-9月享受了软件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免征企业所得税。
经核查,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规定,软件企业税收优惠资格认定等非行政许可审批已经取消,并改成备案制,由申请人按规定向税务机关备案并提交备案材料,税务机关将备案材料提交给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进行审查。根据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出具的《关于亿企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符合软件企业条件核查情况的说明》,亿企赢在2018年符合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可在当年免征企业所得税。2019年1-9月,亿企赢符合软件企业认定标准的条件未发生变化,仍可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因此,亿企赢在2018年和2019年1-9月享受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是合规的。

(3)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根据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于2017年11月13日联合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GR201733001722),认定发行人为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为三年,故发行人在2018年度、2019年1-9月可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

根据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于2014年9月4日联合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GF201431000042),认定发行人子公司上海税友为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为三年;根据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于2017年11月23日联合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GR201731002353),认定上海税友为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为三年,故上海税友报告期内可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

根据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于2015年9月17日联合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GR201533000756),认定浙江衡信为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为三年;根据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于2018年11月30日联合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GR201833003324),认定浙江衡信为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为三年,故浙江衡信在2016年度、2017年度和2018年度可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发行人和上海税友自2018年1月1日起,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经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上海税友和浙江衡信符合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标准,可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因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上海税友和浙江衡信在上述所属税收优惠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零,因此未实际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下属单位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合规。

(二)发行人不能持续获得相关税收优惠的具体财务影响

报告期内,发行人享受的上述相关税收优惠对财务的具体影响情况如下:单位:万元

项目

2019年1-9月

2018年

2017年

2016年

增值税税收优惠

267.40

277.41

212.59

200.91

所得税税收优惠

1,917.85

2,677.08

1,187.13

883.18

税收优惠合计

2,185.25

2,954.49

1,399.72

1,084.09

利润总额

15,442.02

27,212.30

14,154.41

7,978.51

税收优惠占利润总额比例

14.15%

10.86%

9.89%

13.59%


由上表所示,报告期内发行人享受的税收优惠金额分别为1,084.09万元、1,399.72万元、2,954.49万元和2,185.25万元,占利润总额的比例分别为13.59%、9.89%、10.86%和14.15%,在国家扶持软件产业发展的政策未有较大调整的前提下,发行人能够合法、持续享受上述所得税优惠政策。未来,若国家及地方政府主管机关对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所得税、软件企业所得税、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软件产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作出对发行人不利的调整,将对发行人未来的经营业绩产生一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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