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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善意取得了对方虚开的增值税发票,企业所得税怎么处理? [打印本页]

作者: 欧凯财税    时间: 2021-6-16 23:28
标题: 善意取得了对方虚开的增值税发票,企业所得税怎么处理?

问题

我善意取得了对方虚开的增值税发票,企业所得税怎么处理,相关的法律规定和文件?


回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28号公告的规定,企业取得虚开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注:这里国家税务总局没有区分是否为善意取得);可要求对方换开发票,换开后的发票,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的,可凭相关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28号):

第十二条 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下简称“不合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以下简称“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十四条 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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