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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新三板税讯】超炫科技:子公司涉及27万税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认定为虚开发票、被... [打印本页]

作者: 欧凯财税    时间: 2017-10-13 14:37
标题: 【新三板税讯】超炫科技:子公司涉及27万税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认定为虚开发票、被...

【新三板税讯】超炫科技:子公司涉及27万税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认定为虚开发票、被稽查补缴税款及滞纳金


超炫科技(430522.OC)于2017年9月28日发布公告称,全资子公司武汉安联美嘉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联美嘉”)因涉及税额 274,791.04 元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稽查局认定为虚开发票,故被追缴该增值税税额及滞纳金共计412,233.17元,相应的附加税费及滞纳金41,672.09元。

公告称此次虚开增值税发票事项是由当时安联美嘉总经理自行决策办理,属于其个人行为,其本人愿意对此事承担全部责任,上述补缴事项已于 2017 年 9 月 28 日缴纳完毕。

《超弦科技:关于武汉安联美嘉科技有限公司收到武汉市国家税务局第五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2017-09-28】详细披露如下:


资料来源:http://www.neeq.com.cn/disclosure/2017/2017-09-28/1506596404_388214.pdf

湖南超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武汉安联美嘉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联美嘉”)收到武汉市国家税务局第五稽查局(以下简称“武汉国税局”)出具的《武汉市国家税务局第五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武国税五稽处[2017]232号)。

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被处理事项
武汉国税局对湖北安联美嘉科技有限公司增值税情况进行了检查,涉及税额 274,791.04 元增值税专用发票被认定为虚开发票。
二、处理决定
1、限期追缴安联美嘉增值税应追缴增值税 274,791.04 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规定,对安联美嘉加收滞纳金。
3、企业应根据税收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的规定调整帐务。
三、公司说明及整改措施
(一)鉴于此次虚开增值税发票事项是由当时安联美嘉总经理自行决策办理,属于其个人行为,其本人愿意对此事承担全部责任。该税务处理决定书所涉及的税金和滞纳金已于 2017 年 9 月 26 日缴纳完毕,共计 412,233.17 元;因补交国税产生的地税附加税税款和滞纳金合计 41,672.09 元已于 2017 年 9 月 28 日缴纳完毕。
(二)公司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杜绝类似行为再次发生。
三、备查文件
1、《武汉市国家税务局第五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武国税五稽处[2017]232 号)
2、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税收完税证明》((20141)鄂国证 00854360)
3、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地方税务局《税收完税证明》((171)鄂地证 008141967、(171)鄂地证 008141959、(171)鄂地证 008141975)

湖南超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9 月 28 日

http://www.dlsstax.com/index.php?m=Index&c=Content&a=index&cid=82&aid=9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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