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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高新认定时研发费用形成收入的归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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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欧凯财税
时间:
2021-6-27 22:12
标题:
关于高新认定时研发费用形成收入的归集
本帖最后由 欧凯财税 于 2021-6-27 23:41 编辑
问题:
客户设立了研发支出,研发过程中形成了产品,对外销售,相应的研发成本结转到了存货成本,这样是不是合理,其他费用化的支出结转到了管理费用中的研发费用,在申报高新时,是以研发支出的借方总额申报还是以结转到研发费用中的金额申报呢?
我也查了相关资料,瑞华的计学撮要里提到,在研发过程中形成产品收入的,要冲减当期的研发支出,这意思就是以结转到研发费用的金额为准,但,比照在建工程购建过程中形成的收入冲减在建工程成本,冲减的金额可是收入金额,而不是成本。是不是要以形成产品的收入金额为冲减研发支出?
我还有一个客户,做精密设备,每个设备都是高新项目,但研发的设备成形后都会卖出去,也不能说这个企业没有研发费用支出吧。
在高新申报时的研发费用归集标准,是不是和会计准则上的归集有一定区别呢。
chenyiwei:
研发过程中形成的可对外销售的产品,按其预计可变现净值冲减研发支出,而不是成本。
会计上将研发分为“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和“基于客户合同的受托研究开发项目”两大类。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第九条及其应用指南和讲解中给出的研发支出资本化/费用化模型,是针对企业内部的研究开发项目,即企业在尚无客户合同的情况下,基于自身对市场需求、技术趋势的判断而决定启动的研发项目。这类研发项目的典型例子是软件开发企业对通用软件的开发,其最显著的特征是“先有产品、后有客户和合同”。此类研发项目的支出,因为在发生时没有对应的客户合同,不能作为任何一个客户合同的直接成本,因此对不满足资本化条件的研发支出不能计入营业成本而应计入管理费用。
除了此类内部研发项目以外,企业还有另一类常见的研发项目,即“基于客户合同的受托研究开发项目”,典型例子是软件开发企业根据特定客户的需求为其定制开发专用软件。这类研发项目的特征是“先有客户和合同,再有产品”。此类受托研发业务的合同往往约定研发成果形成的知识产权归委托方所有,受托方对该成果无自主支配权;或者其研发成果具有高度专用性,仅可由委托方使用,该合同结束后的后续市场前景不明;在某些情况下即使能够形成具有通用性的技术储备,也因为难以区分此类通用技术储备研发的直接成本和该受托研发项目的其余合同成本的界限,而导致无法对其中所包含的通用技术储备研发支出按照“内部研究开发项目”进行单独归集和核算;所发生的研发支出均可有直接对应的客户委托合同,且可以从该合同的价款中获得全部补偿。基于这些特点,对此类受托研发项目的研发支出,应作为该客户合同的成本予以归集(通过“劳务成本”科目而不是“管理费用”科目核算),对该客户委托合同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中的“提供劳务模式”,在研发过程中将合同价款确认为营业收入,同时采用系统、合理的方法将所发生的包括研发支出在内的合同成本结转入研发期间的各期营业成本中。对此类研发支出一般不存在资本化/费用化的判断问题,不会形成受托方的无形资产或者管理费用
(注:有些企业为了税务上认定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研发支出加计扣除等需要,将应当计入劳务成本和营业成本的研发支出都通过“管理费用”和“研发支出”核算。这种做法是不恰当的,应予以纠正)。
由于上述两类研发项目的研发支出核算模式存在较大差异,因此在实务操作中应当注意合理区分这两类研发项目。我们认为,这两类研发项目区分的最重要标志是研发支出的主要回收方式(或者说研发项目所包含的经济利益的主要实现方式)。如果一个研发项目成果的经济利益主要通过研发成功后企业对研发成果的自主利用(如用于生产产品、授权他人使用、对外转让等)来实现,相应地其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由本企业享有或承担,其使用也由本企业主导,则属于“内部研究开发项目”;如果一个研发项目成果的经济利益主要通过委托方在委托合同项下支付的委托研发合同价款来实现,除此之外预期可获得的经济利益很少或者根本没有,相应地其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并非由本企业享有或承担,本企业不享有对其使用的主导权,则属于“基于客户合同的受托研究开发项目”。企业应当在合理划分研发项目类别的基础上,恰当选择适用的会计核算模式。
但目前在实际操作中,很多申报主管部门机械地只承认会计上在管理费用中核算的研发支出,从而对会计师坚持会计核算原则造成很大压力。事实上没有任何一条规定说税务上或者高新认定上只承认计入管理费用的研发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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