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欧凯财税顾问有限公司 专业提供代理记账、财税顾问、财务尽调、税务诊断等服务

标题: 新收入准则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打印本页]

作者: 欧凯财税    时间: 2021-6-29 00:27
标题: 新收入准则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新收入准则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深交所 审计老A 昨天

申请首发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 会〔2017〕22号)(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实务中主要存在哪些问题?

答:本所在审核中关注到,部分申请首发企业在执行新收 入准则时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未恰当识别并披露合同中的业务活动是构成单项履约义务,还是构成可明确区分的多项履约义 务。二是未恰当论述和披露履约义务是属于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还是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三是未恰当使用成 本法确认履约进度,在计算时未对已发生的成本按照准则要求 进行适当调整。四是未恰当列报销售过程中商品控制权转移前发生的运输费用,仍然将其列报在“销售费用”科目中。五是未恰当区分和列报“应收账款”和“合同资产”科目。本所提醒发行人和中介机构,应严格执行新收入准则的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的反映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针对新收入准则的信息披露,个别发行人也存在信息披露不完整、缺乏针对性的情况。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8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2020 年修订)》相关规定,发行人应结合自身业务活动实质、经营模式特点、合同条款等,充分披露收入相关会计政策及其关键判断。根据《发行监管问答——关于申请首发企业执行新收入准则相关事项的问答》相关要求,发行人应披露新收入准则对首次执行日前各年合并财务报表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即假定自申报财务报表期初开始全面执行新收入准则,对首次执行日前各年(末)营业收入、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资产总额、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资产的影响程度;如报告期任意一年上述一项指标的影响程度超过10%的,应当假定自申报财务报表期初开始全面执行新收入准则编制备考财务报表;此外,还应分析披露备考财务报表与申报财务报表之间的 主要差异及形成原因,如有重大影响,应当作“重大事项提示”。






欢迎光临 深圳市欧凯财税顾问有限公司 专业提供代理记账、财税顾问、财务尽调、税务诊断等服务 (http://oukaics.cn/) Powered by Discuz! X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