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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预披露税讯】保丽洁:实控人夫妇持股的两合伙平台在公司挂牌新三板期间取得分红... [打印本页]

作者: 欧凯财税    时间: 2021-7-3 17:30
标题: 【预披露税讯】保丽洁:实控人夫妇持股的两合伙平台在公司挂牌新三板期间取得分红...

【预披露税讯】保丽洁:实控人夫妇持股的两合伙平台在公司挂牌新三板期间取得分红,适用了财税[2015]101号和公告2019年第78号,持股期超一年、暂免征个税政策

保丽洁(A20572.SZ)于2021年6月10日发布招股书,披露2018-2020年挂牌新三板期间,实控人钱振清、冯亚东夫妇及其持有出资份额的保丽洁投资(合伙企业)、保丽洁企服(合伙企业)因持有发行人股份已经超过一年,按照财税[2015]101号和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公告2019年第78号规定,对其从发行人处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个人所得税。

序号

姓名

分红时间

分红具体情况

分红金额 (万元)

应交税费

政策依据

1

钱振清

2018.12.5

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2.5元  

550.825

免征

根据财税[2015]101号和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公告2019年第78号,该次分红当时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钱振清、冯亚东夫妇及其持有出资份额的保丽洁投资持有发行人股份已经超过一年,按照前述规定对从发行人处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个人所得税。

冯亚东

360.15

免征

保丽洁投资(合伙企业)

112.5

免征

2

钱振清

2019.12.11

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5元  

1,134.15

免征

1)、实际控制人钱振清、冯亚东夫妇及其持有合伙份额的保丽洁投资持有发行人股份已经超过1年,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公告2019年第78号,对其从发行人处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个人所得税;

2)、该次分红时,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钱振清、冯亚东夫妇持有合伙份额的保丽洁企服持有发行人股份时间属于“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但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保丽洁企服持有发行人股份已经超过1年,且一直未转让股份,按照前述规定,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钱振清、冯亚东夫妇作为保丽洁企服合伙人,就保丽洁企服本次分红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保丽洁企服持有发行人股份已经超过1年,钱振清、冯亚东夫妇作为保丽洁企服合伙人,就保丽洁企服本次分红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冯亚东

720.25

免征

保丽洁投资(合伙企业)

192.7

免征

保丽洁企服(合伙企业)

32.3

免征

3

钱振清

2020.9.18

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5元  

1,231.65

免征

冯亚东

720.25

免征

保丽洁投资(合伙企业)

192.7

免征

保丽洁企服(合伙企业)

32.3

免征

资料来源:招股书、大力税手整理


大力税手注:公司实际控制人为钱振清、冯亚东夫妇。

《1-1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江苏保丽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06-10】详细披露如下:

2、分红

报告期内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持有股权/出资份额的机构股东取得分红(即报告期内历次分红中涉及到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需缴纳所得税的分红)及纳税情况如下:


(1)就上表列示第1次分红而言: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2015年11月3日生效,现行有效,但要求股转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按照该通知规定执行的条款自2019年7月1日废止),“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同时,根据《关于继续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公告2019年第78号,2019年7月1日生效,以下简称“78号文”)也明确,78号文所述“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对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系针对股转系统挂牌公司“继续实施”的税收优惠政策,并非对于原政策的变更,即原政策针对股转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异化个人所得税政策实施口径与78号文的规定一致。因此,该两次分红当时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钱振清、冯亚东夫妇及其持有出资份额的保丽洁投资持有发行人股份已经超过一年,按照前述规定对从发行人处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个人所得税。

(2)就上表列示第2次、第3次分红而言:

①前述分红时,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钱振清、冯亚东夫妇及其持有合伙份额的保丽洁投资持有发行人股份已经超过1年,根据78号文,对其从发行人处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个人所得税;
②就保丽洁企服而言,上表列示第2次分红时,根据78号文,“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对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挂牌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截至股权登记日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且尚未转让的,挂牌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并按照规定程序征缴。

该次分红时,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钱振清、冯亚东夫妇持有合伙份额的保丽洁企服持有发行人股份时间属于“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但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保丽洁企服持有发行人股份已经超过1年,且一直未转让股份,按照前述规定,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钱振清、冯亚东夫妇作为保丽洁企服合伙人,就保丽洁企服本次分红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上表列示第3次分红时,保丽洁企服持有发行人股份已经超过1年,钱振清、冯亚东夫妇作为保丽洁企服合伙人,就保丽洁企服本次分红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综上所述,报告期内发行人历次分红过程中涉及到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缴纳所得税、发行人代扣代缴不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的情况,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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