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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欧凯财税 时间: 2017-10-13 20:32
标题: 【新三板税讯】西力生物:因金三系统多次升级改造、造成历史数据差错,除了补缴税...
【新三板税讯】西力生物:因金三系统多次升级改造、造成历史数据差错,除了补缴税款、还支付了滞纳金
西力生物(871574.OC)于2017年5月12日发布《2017-05-12:西力生物:补充法律意见书3》,披露了相关税收滞纳金情况。由于金税系统近年来多次升级改造,造成金税系统历史数据差错,对该差错的调整需要追溯调整以前年度申报表,于 2016年10月27日按税务机关要求补充申报缴纳 2015 年度企业所得税64,987.62元,并支付延期滞纳金3,866.76元。
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因该公告对于延期申报的责任归属并未明确,如果确属税务机关责任引起无法及时申报的结果,那么我们认为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关沟通适用征管法“不得加收滞纳金”的政策。
《2017-05-12:西力生物:补充法律意见书3》详细披露如下:
2.报告期内公司存在税收滞纳金。(1)请公司补充披露上述滞纳金罚款的具体内容以及是否涉及重大违法违规情形;(2)请主办券商和申报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律师回复:
1.根据公司于 2017年4月19日出具的《关于税收滞纳金的情况说明》,内容如下:“公司于 2016年10月27日补充申报 2015 年度企业所得税 64,987.62 元,并支付滞纳金 3,866.76 元。具体原因如下:
公司经审计财务报告自 2013 年开始实现盈利,按税法规定可弥补以前年度亏损,至 2015 年度以前年度亏损弥补完毕,尚余部分净利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但按国税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以下简称“金税系统”)截止 2014 年底公司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为3,376,017.07 元,如按金税系统申报 2015 年度企业所得税,当年实现净利润还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金税系统还余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 2,716,180.12 元。
经与昆明高新区国税局税源管理员、征管科、税政科、所得税科等相关工作人员联系查找差异原因,由于金税系统近年来多次升级改造,造成金税系统历史数据差错,对该差错的调整需要追溯调整以前年度申报表,故昆明高新区国税局将实际情况上报上级主管税务局,于 2016年7 月 5 日云南省国税局批复公司按升级改造后的要求补充申报调整以前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事项,公司于 2016年10月27日按税务机关要求补充申报缴纳 2015 年度企业所得税64,987.62元,并支付延期滞纳金3,866.76元。
公司认为该笔滞纳金不属于罚款,该滞纳金是由于税务机关系统升级改造原因导致公司延期申报产生的,并非我公司有过错,不属于违反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情形。同时公司自成立至今未受到过税务部门的行政处罚,也未收到过税务部门出具的《处罚决定书》,公司的支出明细中也不存在税务罚款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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