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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税讯】华新玻璃:报告期通过个人卡代公司支付采购款1327.69万元,不存在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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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欧凯财税
时间:
2021-7-17 2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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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税讯】华新玻璃:报告期通过个人卡代公司支付采购款1327.69万元,不存在利...
【新三板税讯】华新玻璃:报告期通过个人卡代公司支付采购款1327.69万元,不存在利用个人账户隐瞒收入、偷逃税款的情形
华新玻璃(873585.NQ)于2021年3月4日发布公告,披露2018、2019 和 2020 年 1-8 月,公司存在个人卡付款的情形——通过李魏个人卡代公司支付采购款项,金额分别为11,826,116.94 元、1,046,884.17 元和 403,922.73 元,累计1327.69万元。个人卡付款的原因系出于业务开展方便目的,公司将采购款项先打入公司董事李魏个人卡中,然后由其代付公司货款、设备款等。
报告期后,截至 2020 年 11 月 19 日,李魏已将卡内剩余款项归还公司,并注销了该银行卡,公司未再发生个人卡付款的情形。
经核查,主办券商认为,仅存在利用个人账户付款情形、并已整改,不存在个人卡收款以及采用个人卡收款后再对外支付的情形,不存在利用个人账户隐瞒收入的情形。公司不存在利用个人账户偷逃税款的情形、已取得无欠税证明。
《沭阳华新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反馈意见回复》【2021-03-04】详细披露如下:
6、关于个人卡。申请材料显示,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个人卡收款,个人卡付款的原因系报告期内公司存在财务控制不规范的情况,公司董事李魏出于业务开展方便的原因,使用个人卡代付公司货款、设备款等。报告期后,截至 2020 年11 月 19 日,李魏已将卡内剩余款项归还公司,并注销了该银行卡,公司未再发生个人卡付款的情形。请公司补充披露个人卡对外付款的资金来源,是否采用个人卡收款后再对外支付的形式。
请主办券商及会计师核查公司利用个人账户收付款及其整改情况相关信息披露的充分性及完整性;个人账户银行流水是否与业务相关、是否与个人资金混淆、是否存在通过个人账户挪用公司资金或虚增销售及采购的情形、是否存在
利用个人账户隐瞒收入或偷逃税款等情形;报告期内个人账户规范情况、期后是否新发生不规范行为、是否存在其他应当规范的个人账户、整改后的内控制度是否合理并有效运行;报告期内公司与个人账户收付款相关的收入或采购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回复】
公司已在《公开转让说明书》“第二节 公司业务”之“四、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情况”之“(五)收付款方式”之“2、现金付款或个人卡付款”及“第三节公司治理”之“十、财务合法合规性”中补充披露如下:2018、2019 和 2020 年 1-8 月,公司存在个人卡付款的情形,金额分别为11,826,116.94 元、1,046,884.17 元和 403,922.73 元。个人卡付款的原因系报告期内,公司存在财务控制不规范的情况,出于业务开展方便的原因,公司将采购款项先打入公司董事李魏个人卡中,然后由其代付公司货款、设备款等。报告期后,截至 2020 年 11 月 19 日,李魏已将卡内剩余款项归还公司,并注销了该银行卡,公司未再发生个人卡付款的情形。该个人卡对外付款的资金来源均为公司资金,公司不存在个人卡收款的情形,也不存在采用个人卡收款后再对外支付的情形。
【主办券商回复】
1、核查过程及事实依据
获取并核查报告期内李魏个人卡银行流水记录,并进行加计汇总;检查个人卡付款相关业务的记账明细,抽查大额的记账凭证及附件,以判断发生额的真实性、完整性;对个人卡管理、具体支付流程与公司相关人员进行访谈;获取报告期后个人卡账户余额归还给公司的记账凭证和附件;获取个人卡账户的销户手续单;获取公司在当地税务局开具无违规、无欠税证明;获取公司报告期后截止2020年 12 月 31 日的银行流水和往来明细账、2020 年 12 月 31 日的科目余额表;查阅了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避免资金占用承诺函》;查阅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2、分析过程
(1)公司利用个人账户收付款及其整改情况相关信息披露的充分性及完整性;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个人卡收款的情形,存在通过李魏个人卡代公司支付采购款项的情形。核对个人卡代付公司采购款项与账面采购发生额,发现银行流水与账面记载一致,公司个人卡采购的披露充分、完整。
报告期后,截至 2020 年 11 月 19 日,李魏已将卡内剩余款项归还公司,并注销了该银行卡。通过查看上述相关业务的记账凭证和附件以及注销该个人卡的手续单,可以确认公司个人卡账户的规范情况披露充分、完整。
(2)个人账户银行流水是否与业务相关、是否与个人资金混淆、是否存在通过个人账户挪用公司资金或虚增销售及采购的情形、是否存在利用个人账户隐瞒收入或偷逃税款等情形;
经核查李魏个人卡账户的银行流水,询问公司相关人员并与公司记账情况核对,发现公司个人账户银行流水与业务相关,且未与个人资金混淆,不存在通过个人账户挪用公司资金或虚增销售及采购的情形。
公司不存在个人卡收款的情形,也不存在采用个人卡收款后再对外支付的情形,不存在利用个人账户隐瞒收入的情形。公司不存在利用个人账户偷逃税款的情形,且公司获取了国家税务总局沭阳县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开具的《涉税信息查询结果告知书》,告知书中说明:
公司从 2018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0 年 9 月 10 日,无违规无欠税。
(3)报告期内个人账户规范情况、期后是否新发生不规范行为、是否存在其他应当规范的个人账户、整改后的内控制度是否合理并有效运行;
报告期后,截至 2020 年 11 月 19 日,李魏已将卡内剩余款项归还公司,并注销了该银行卡,公司未再发生个人卡付款的情形。通过查看上述相关业务的记账凭证和附件以及注销该个人卡的手续单,可以确认公司个人卡账户已经规范完毕。
通过核查公司报告期后截止 2020 年 12 月 31 日的银行流水和往来明细账、2020 年 12 月 31 日的科目余额表,公司不存在新发生的不规范行为,不存在其他应当规范的个人账户。
公司制定了《防范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明确了公司的关联方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情形、建立了完备的关联交易管理体系、明确了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设立的严格的责任追究及处罚机制。公司建立了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规范关联资金往来,以此确保公司的资金、资产以及其他资源不被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有;同时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具了《避免资金占用承诺函》。公司上述整改后的内控制度合理,报告期后,公司未再发生个人卡付款,上述内控制度有效运行。
(4)报告期内公司与个人账户收付款相关的收入或采购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发表明确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个人卡收款的情形,存在通过李魏个人卡代公司支付采购款项的情形。核对个人卡代付公司采购款项与账面采购发生额,发现银行流水与账面记载一致,公司个人卡采购的记账完整。通过抽查个人卡代付采购款的相关记账凭证和附件,相关采购业务均为真实发生,账面记载真实、准确。
3、核查结论
经核查,主办券商认为,公司利用个人账户付款及其整改情况相关信息披露充分且完整;个人账户银行流水与业务相关,未与个人资金混淆,不存在通过个人账户挪用公司资金或虚增销售及采购的情形,不存在利用个人账户隐瞒收入或偷逃税款等情形;报告期后,个人账户已经规范完毕,且整改后的内控制度合理并有效运行,期后不存在新发生的不规范行为,不存在其他应当规范的个人账户;报告期内公司与个人账户付款相关的采购真实、准确、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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