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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预披露税讯】上海谊众:股改前夕,实控人先将发行人500万股股份平价转让至其新设... [打印本页]

作者: 欧凯财税    时间: 2021-7-18 00:25
标题: 【预披露税讯】上海谊众:股改前夕,实控人先将发行人500万股股份平价转让至其新设...

【预披露税讯】上海谊众:股改前夕,实控人先将发行人500万股股份平价转让至其新设立的合伙主体,再转让合伙份额给投资人,从而间接转让发行人4.2%股份,其已缴纳个税100.2万元

上海谊众(A20432.SH)于2021年6月8日发布法律意见书,披露2019年11月(股改前夕),实控人周劲松将其持有的发行人前身500万元出资以1元/元出资的价格转让给其新设立的合伙企业——上海杉元,公司称,系同一控制下不同持股主体的转让,按照1元/元出资的价格转让,定价公允。遂于次月上海杉元向久垄投资、贤呈投资分别转让其持有的上海杉元出资份额166.7万元(出资比例33.34%)。份额转让完成后,久垄投资、贤呈投资通过上海杉元分别间接持有发行人2.1008%的股份。就上述交易,周劲松实缴个人所得税100.2万元、印花税2,083.80元。

周劲松通过转让上海杉元份额间接转让发行人股份是为了谊众有限顺利股改而由各方协商一致后确定,已经奉贤国资委备案,并经奉贤国资委确认,不存在规避纳税义务的情形。2020年9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奉贤区税务局出具《证明》,确认周劲松已经申报履行上述纳税义务,无相关被处罚的情形。

时间

交易事项

背景及纳税情况

2014年1月和4月

周劲松与久垄投资、南郊担保签订《股份转让协议》,分别以2元/元注册资本和3元/元注册资本的价格向久垄投资、南郊担保转让其持有的谊众有限100万元出资,并约定待谊众有限股改时办理出资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2014年8月,谊众有限增资时久垄投资按2元/元注册资本、南郊担保按3元/元注册资本的价格分别向周劲松购买其持有的谊众有限66.7万元出资额。久垄投资共计向周劲松支付价款333.4万元获得谊众有限166.7万元的出资额。

南郊担保共计向周劲松支付价款500.1万元获得谊众有限166.7万元的出资额。

2019年11月

南郊担保将对谊众有限的投资转让给贤呈投资,久垄投资、贤呈投资通过受让周劲松持有的上海杉元出资份额的方式,履行完成2014年投资谊众有限的协议。

2019年11月,发行人启动股改。

2019年10月11日

为解决久垄投资、南郊担保2014年向谊众有限的投资确权事宜,周劲松及其配偶袁漫春于2019年10月设立上海杉元。

周劲松与其配偶袁漫春签署合伙协议,由周劲松认缴出资450万元,袁漫春认缴出资50万元设立上海杉元。

2019年11月

周劲松将其持有的发行人500万元出资以1元/元出资的价格转让给上海杉元。

周劲松向上海杉元转让500万元出资额系同一控制下不同持股主体的转让,按照1元/元出资的价格转让,定价公允。

2019年12月18日

周劲松与久垄投资签署《关于上海杉元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份额转让协议》,周劲松将持有的上海杉元出资份额166.7万元(出资比例33.34%,按股改时约定的2元/元注册资本)以333.4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久垄投资。

根据相关转账凭证、电子缴款凭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明》,就上述交易,周劲松实缴个人所得税100.2万元、印花税2,083.80元。

2019年12月20日

周劲松与贤呈投资签署《关于上海杉元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份额转让协议》,周劲松将持有的上海杉元出资份额166.7万元(出资比例33.34%,按股改时约定的3元/元注册资本)以500.1万元的价格转让给贤呈投资。

资料来源:公告、大力税手整理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谊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2021-06-08】详细披露如下:

1.3根据申报材料:(1)2014年1月和4月,周劲松与久垄投资、南郊担保签订《股份转让协议》,分别以2元/元注册资本和3元/元注册资本的价格向久垄投资、南郊担保转让其持有的谊众有限100万元出资,并约定待谊众有限股改时办理出资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2014年8月,谊众有限增资时久垄投资按2元/元注册资本、南郊担保按3元/元注册资本的价格分别向周劲松购买其持有的谊众有限66.7万元出资额。久垄投资共计向周劲松支付价款333.4万元获得谊众有限166.7万元的出资额。南郊担保共计向周劲松支付价款500.1万元获得谊众有限166.7万元的出资额。(2)2019年11月,南郊担保将对谊众有限的投资转让给贤呈投资,久垄投资、贤呈投资通过受让周劲松持有的上海杉元出资份额的方式,履行完成2014年投资谊众有限的协议。(3)2019年11月,周劲松将其持有的发行人500万元出资以1元/元出资的价格转让给上海杉元,此后向久垄投资、贤呈投资分别转让其持有的上海杉元出资份额166.7万元(出资比例33.34%)。份额转让完成后,久垄投资、贤呈投资通过上海杉元分别间接持有发行人2.1008%的股份。(4)久垄投资、南郊管理、贤呈投资为国有控股企业,其主管部门为上海奉贤生物科技园区开发有限公司。2020年4月,上海市奉贤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备案通知书,就贤呈投资协议受让南郊担保持有上海谊众2.10%股权和久垄投资、贤呈投资通过上海杉元实现对上海谊众的2.10%股权确权事宜予以备案。2020年6月,奉贤区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出文确认久垄投资、贤呈投资通过上海杉元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权真实、合法、有效。(5)根据公开信息,上海奉贤生物科技园区开发有限公司为上海市奉贤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100%持股的公司。

请发行人说明:(1)2014年久垄投资、南郊担保按照不同价格受让股权及增资的原因及合理性、股权转让的真实性,久垄投资、南郊担保是否实际支付对应价款、股权转让交易是否完成、投资入股履行的国有评估、批复及备案程序,股权转让涉及的税款缴纳情况;(2)未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的原因、是否影响股权转让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是否面临行政处罚风险,未变更登记期间周劲松是否构成代持行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股权是否清晰、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3)南郊担保将投资转让给贤呈投资的原因、履行的相关国有审批程序,久垄投资、贤呈投资通过上海杉元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而非直接持股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股东资格受限的情形,周劲松通过转让上海杉元份额间接转让发行人股份是否规避纳税义务、该等交易方案是否面临被税务机关处罚的风险;(4)上海杉元自成立以来的出资人及出资份额变动、实际控制人的变动情况,以1元/元出资的价格受让发行人股份的原因及合理性、转让价格的定价依据及公允性、上海杉元的锁定期是否符合相关规定;(5)穿透至久垄投资、南郊管理、贤呈投资的最终权益人,并论证说明久垄投资、南郊管理、贤呈投资的主管部门为上海奉贤生物科技园区开发有限公司而非奉贤区国资委的依据及合理性是否充分;(6)奉贤区国资委是否属于对国资入股事项进行备案的有权机关,其出具的相关文件证明效力是否充分。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对发行人历史沿革中相关国有股东入股过程的合法合规性、履行程序的完备性、是否存在代持行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所持股权的清晰性、税收缴纳合规性、是否面临被工商、税务等部门行政处罚的风险、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行为及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律障碍等发表明确核查意见,并说明核查过程、方法及依据。

回复:

就上述事项,本所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程序:

……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确认:

(一)2014年久垄投资、南郊担保按照不同价格受让股权及增资的原因及合理性、股权转让的真实性,久垄投资、南郊担保是否实际支付对应价款、股权转让交易是否完成、投资入股履行的国有评估、批复及备案程序,股权转让涉及的税款缴纳情况

1、2014年久垄投资、南郊担保按照不同价格受让股权及增资的原因及合理性、股权转让的真实性

2014年1月、4月,周劲松分别与久垄投资、南郊担保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周劲松分别以2元/1元注册资本、3元/1元注册资本的价格向久垄投资、南郊担保转让上海谊众100万出资。根据上述《股份转让协议》的约定,待谊众有限股改时,办理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2014年8月,谊众有限拟将注册资本由3,000万元增加至5,000万元。2014年9月24日,久垄投资按2元/1元注册资本的价格支付133.4万元向周劲松购买其拥有的谊众有限66.7万元出资。2014年9月24日,南郊担保按3元/1元注册资本的价格支付200.1万元向周劲松购买其拥有的谊众有限66.7万元出资。

根据对发行人股东的访谈及确认,上述股权转让及增资真实有效,不存在争议;2014年周劲松与久垄投资、南郊担保是分别协商谈判确定价格的,协议签署时间不同,股权转让价格不同是协商的结果,系当时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奉贤国资委已于2020年9月17日向发行人出具《关于上海谊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相关国有权益的确认函》,确认“2014年,上海南郊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南郊担保”)和久垄公司分别以3元/元出资、2元/元出资的价格受让周劲松持有的上海谊众166.7万元出资。久垄公司、南郊担保、贤呈投资受让取得上海谊众股权,及久垄公司、贤呈投资通过上海杉元间接持有上海谊众股份真实、合法、有效。”

2、久垄投资、南郊担保是否实际支付对应价款、股权转让交易是否完成

(1)久垄投资、南郊担保已实际支付对应价款

经核查,久垄投资已于2014年1月17日向周劲松支付了200万元,于2014年9月24日向周劲松支付133.4万元,共计向周劲松支付价款333.4万元获得谊众有限166.7万元出资。

经核查,南郊担保已于2014年4月22日向周劲松支付300万元,于2014年9月24日向周劲松支付200.1万元,共计向周劲松支付价款500.1万元获得谊众有限166.7万元出资。

(2)股权转让交易已经完成

根据2014年周劲松与久垄投资、南郊担保分别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待谊众有限股改时,办理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2019年11月,谊众有限拟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久垄投资、南郊管理(南郊担保已变更为“南郊管理”)对谊众有限的投资需要明晰股权。经各方协商,并经久垄投资、南郊管理的主管部门审议同意,南郊管理将对谊众有限的投资转让给贤呈投资,久垄投资、贤呈投资通过受让周劲松持有的上海杉元出资份额的方式,履行完成2014年投资谊众有限的协议。

2019年12月17日,南郊管理和贤呈投资分别召开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南郊管理将对谊众有限的投资转让给贤呈投资的事宜。

2019年12月,周劲松分别与久垄投资、贤呈投资签署《关于上海杉元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份额转让协议》,周劲松分别向久垄投资、贤呈投资转让上海杉元166.7万元份额。

2020年1月,上海杉元完成了份额转让及出资人变更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本次份额转让完成后,贤呈投资、久垄投资分别持有上海杉元166.7万元出资份额,对应间接持有上海谊众2.1%的股份。

至此,久垄投资、南郊担保的股权转让交易完成。

3、投资入股履行的国有评估、批复及备案程序

……
4、股权转让涉及的税款缴纳情况

2019年12月18日,周劲松与久垄投资签署《关于上海杉元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份额转让协议》,周劲松将持有的上海杉元出资份额166.7万元(出资比例33.34%)以333.4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久垄投资。
2019年12月20日,周劲松与贤呈投资签署《关于上海杉元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份额转让协议》,周劲松将持有的上海杉元出资份额166.7万元(出资比例33.34%)以500.1万元的价格转让给贤呈投资。
根据相关转账凭证、电子缴款凭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明》,就上述交易,周劲松实缴个人所得税100.2万元、印花税2,083.80元。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1、2014年久垄投资、南郊担保按照不同价格受让股权及增资系由各方协商一致后确定,为当时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具有合理性;本次股权转让已履行久垄投资、南郊担保的内部决策程序,并已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确认,真实有效;
2、久垄投资、南郊担保已实际支付对应价款、股权转让交易已经完成;
3、久垄投资、贤呈投资对发行人的投资虽然未履行资产评估程序,但久垄
投资、南郊担保、贤呈投资对上海谊众的投资及股权明晰过程已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确认,未损害国有权益;贤呈投资、久垄投资持有上海杉元份额并间接持有上海谊众股份真实、合法、有效,相关程序瑕疵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构成法律障碍;

……
3、周劲松通过转让上海杉元份额间接转让发行人股份是否规避纳税义务、该等交易方案是否面临被税务机关处罚的风险
周劲松通过转让上海杉元份额间接转让发行人股份是为了谊众有限顺利股改而由各方协商一致后确定,已经奉贤国资委备案,并经奉贤国资委确认,不存在规避纳税义务的情形。
2020年9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奉贤区税务局出具《证明》,确认周劲松已经申报履行上述纳税义务,无相关被处罚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1、南郊担保将投资转让给贤呈投资系因南郊担保业务已经停顿,不适宜持有和管理长期股权投资;上述转让已履行了相关决策程序,并已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确认;
2、久垄投资、贤呈投资通过上海杉元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而非直接持股,系为使谊众有限顺利股改而由各方协商一致后确定,为当时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股东资格受限的情形;
3、周劲松已就本次转让缴纳了税款,不存在规避纳税义务的情形;税务主管部门已证明周劲松申报履行了纳税义务,无相关被处罚的情形。
(四)上海杉元自成立以来的出资人及出资份额变动、实际控制人的变动情况,以1元/元出资的价格受让发行人股份的原因及合理性、转让价格的定价依据及公允性、上海杉元的锁定期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1、上海杉元自成立以来的出资人及出资份额变动、实际控制人的变动情况

(1)2019年10月,上海杉元设立

2019年10月11日,周劲松与袁漫春签署《上海杉元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由周劲松认缴出资450万元,袁漫春认缴出资50万元设立上海杉元。其中,袁漫春系周劲松的配偶。
2019年10月23日,经上海市奉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上海杉元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10120MA1HTYE39M的《营业执照》。
上海杉元设立时的合伙人及出资比例如下:

序号
合伙人性质
合伙人名称 / 姓名
出资额(万元)
份额比例( % )
1
普通合伙人
周劲松
450.00
90.00
2
有限合伙人
袁漫春
50.00
10.00
合计
500.00
100.00
《上海杉元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第十三条规定:“除本协议规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事务应当由合伙人会议通过。合伙人会议应经过半数普通合伙人及占总有限合伙人出资额过半数的有限合伙人通过,但合伙企业的部分重大事项应当经全体普通合伙人及占有限合伙人总出资额超过2/3的有限合伙人同意后方可实施。”

因此,上海杉元设立时,周劲松与袁漫春构成一致行动关系,由其组成的合伙人会议有权决定上海杉元的合伙企业事务,可以认定周劲松与袁漫春为上海杉元的共同控制人。
(2)2020年1月,上海杉元合伙份额转让

2019年12月18日,周劲松与久垄投资签署《关于上海杉元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份额转让协议》,周劲松将持有的上海杉元出资份额166.7万元(出资比例33.34%)以333.4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久垄投资。
2019年12月20日,周劲松与贤呈投资签署《关于上海杉元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份额转让协议》,周劲松将持有的上海杉元出资份额166.7万元(出资比例33.34%)以500.1万元的价格转让给贤呈投资。

2020年1月13日,经上海市奉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上海杉元取得换发后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10120MA1HTYE39M的《营业执照》。
本次合伙份额转让后,上海杉元的合伙人及出资比例如下:

序号
合伙人性质
合伙人姓名 / 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 )
1
普通合伙人
周劲松
116.60
23.32
2
有限合伙人
久垄投资
166.70
33.34
3
贤呈投资
166.70
33.34
4
袁漫春
50.00
10.00
合计
500.00
100.00
本次变更主要是为履行2014年股权转让协议,上海杉元明确为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持股平台,周劲松、袁漫春、久垄投资、贤呈投资经协商修改了《上海杉元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以使上海杉元的目的、定位更清晰、准确。具体情况如下:

《上海杉元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第三条规定“合伙目的:本企业以全体合伙人的出资专项投资于上海谊众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不从实业经营。亦不进行包括但不限于抵押、质押、担保等经济行为。”第十五条规定:“除本协议规定或全体合伙人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事务应当由合伙人会议通过。合伙人会议应经普通合伙人和占有限合伙份额比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上述规定明确了上海杉元的设立及存续的目的,即仅作为投资人持有发行人的股份;同时,根据上海杉元的投资人及出资比例,合伙企业事务须经周劲松、久垄投资、贤呈投资一致同意后方可执行,任何一名合伙人均无法单独控制合伙企业,可以认定上海杉元无实际控制人。

2、以1元/元出资的价格受让发行人股份的原因及合理性、转让价格的定价依据及公允性、上海杉元的锁定期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根据对发行人股东的访谈,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为解决久垄投资、南郊担保2014年向谊众有限的投资确权事宜,周劲松及其配偶袁漫春于2019年10月设立上海杉元。上海杉元为周劲松及其配偶持有全部份额的合伙企业,周劲松向上海杉元转让500万元出资额系同一控制下不同持股主体的转让,按照1元/元出资的价格转让,定价公允。

经核查,上海杉元已出具股份锁定承诺,承诺自上海谊众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1、上海杉元设立时,周劲松及其配偶袁漫春为上海杉元的共同控制人;自上海杉元成立之日起至今,上海杉元仅发生过一次出资人及出资份额变动;该次变动完成后,上海杉元无实际控制人;
2、上海杉元以1元/元出资的价格受让发行人股份合理、转让价格公允;上海杉元无实际控制人,其自愿承诺就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36个月,符合《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

(五)穿透至久垄投资、南郊管理、贤呈投资的最终权益人,并论证说明久垄投资、南郊管理、贤呈投资的主管部门为上海奉贤生物科技园区开发有限公司而非奉贤区国资委的依据及合理性是否充分
经核查,久垄投资、南郊管理、贤呈投资直接或间接的控股股东均为奉贤生科园,奉贤生科园系奉贤国资委持股100%的国有独资公司,因此,久垄投资、南郊管理、贤呈投资的实际控制人均为奉贤国资委,最终权益人为奉贤国资委及其他自然人股东。

久垄投资、南郊管理、贤呈投资作为奉贤生科园的控股子公司,其对外投资应按照规定由奉贤国资委进行事后备案或核准,故久垄投资、南郊管理、贤呈投资对外投资项目的主管部门为奉贤国资委。
(六)奉贤区国资委是否属于对国资入股事项进行备案的有权机关,其出具的相关文件证明效力是否充分

根据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网站(www.fengxian.gov.cn),奉贤国资委的主要职责为“根据区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和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对所出资企业国有(集体)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根据《奉贤区区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奉贤国资委根据“单项投资额”及“是否为主业投资项目”,对奉贤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区属国有企业及其子公司的投资项目进行事后备案或核准;其中,“单项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下(不含1,000万元)的非主业投资项目”及“单项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下(不含5,000万元)的主业项目”为“事后备案项目”,“单项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非主业投资项目”及“单项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主业项目”为“核准项目”。

本所律师认为,久垄投资、南郊管理、贤呈投资对发行人的投资均未超过1,000万元,属于“事后备案项目”;奉贤国资委属于对国资入股事项进行备案的有权机关,其出具的相关文件证明效力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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