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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财政部】某国企将投资持股的两主体作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而非“长投”核算,... [打印本页]

作者: 欧凯财税    时间: 2021-8-1 00:49
标题: 【财政部】某国企将投资持股的两主体作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而非“长投”核算,...

【财政部】某国企将投资持股的两主体作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而非“长投”核算,调整后2019年净利润减少1.07亿元(当年年初未分配利润调减5.4亿元),财政部对审计机构及两名CPA予以警告


永拓会计师事务所对广西林业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广西林业)2019年财务报表审计中,其子公司桂海林公司与斯道拉恩索浆纸亚洲有限公司共同投资成立斯道拉恩索(广西)林业有限公司和斯道拉恩索(广西)浆纸有限公司,桂海林公司对上述两家公司均持有15%股权,并作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核算。检查发现,该投资安排符合长期股权投资重大影响的条件,应列示在“长期股权投资”科目并按权益法核算。问题影响广西林业2019年度的净利润-10701.5万元,年初未分配利润-54126.84万元。

永拓所在审计中未对上述投资的性质、初始确认和后续计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未充分关注该事项对广西林业盈亏产生重大影响,发表了不恰当的审计意见。财政部给予事务所警告的行政处罚(财监罚〔2021〕54号)。夏某、董某作为上述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被财政部分别以财监罚〔2021〕55号、财监罚〔2021〕56号予以警告。

附:

财政部行政处罚事项决定书(财监罚〔2021〕54号)

财政部行政处罚事项决定书

当 事 人: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大桥路关东店北街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的规定,财政部组织山西监管局对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永拓所)2019年执业质量情况进行了检查。查出的主要问题如下:

一、广西林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西林业)子公司广西桂海林浆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桂海林公司)与斯道拉恩索浆纸亚洲有限公司共同投资成立斯道拉恩索(广西)林业有限公司和斯道拉恩索(广西)浆纸有限公司,桂海林公司对上述两家公司均持有15%股权,并作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核算。检查发现,该投资安排符合长期股权投资重大影响的条件,应列示在“长期股权投资”科目并按权益法核算。上述问题影响广西林业2019年度的净利润-107015006.76元,年初未分配利润-541268382.00元。

永拓所对广西林业2019年财务报表审计中,未对上述投资的性质、初始确认和后续计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未充分关注该事项对广西林业盈亏产生重大影响,发表了不恰当的审计意见。

二、永拓所在对广西林业2019年投资性房地产审计中,对以公允价值计量的80万亩林地使用权资产,依据管理层聘请的外部专家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确定资产价值,评估报告披露以资产每年产生的租金净收益为计算口径,但实际未考虑林地交接协议中约定拨付林场50%租金的情形。永拓所对管理层聘请的外部专家使用的评估关键参数的合理性、可靠性未予以充分关注,也未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

三、永拓所对北京富华丽紫檀木宫廷工艺品有限公司2019年财务报表审计中,审计工作底稿未见项目组成员独立性声明;未执行银行存款及应收账款函证程序,未实施函证替代程序,未说明不执行函证程序和函证替代程序的理由;对存货、投资性房地产、在建工程未执行监盘程序,涉及金额379537420.57元;对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未执行截止性测试。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三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等规定。

上述事实,有检查报告、检查工作底稿、当事人签证和反馈意见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所警告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附件:送达回证

财  政  部

2021年7月8日

财政部行政处罚事项决定书(财监罚〔2021〕55号)

财政部行政处罚事项决定书

当 事 人:夏如益

地    址:广西省南宁市双拥路40-1号东方明珠花园1栋b座26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的规定,财政部组织山西监管局对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永拓所)2019年执业质量情况进行了检查。查出的主要问题如下:

一、广西林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西林业)子公司广西桂海林浆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桂海林公司)与斯道拉恩索浆纸亚洲有限公司共同投资成立斯道拉恩索(广西)林业有限公司和斯道拉恩索(广西)浆纸有限公司,桂海林公司对上述两家公司均持有15%股权,并作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核算。检查发现,该投资安排符合长期股权投资重大影响的条件,应列示在“长期股权投资”科目并按权益法核算。上述问题影响广西林业2019年度的净利润-107015006.76元,年初未分配利润-541268382.00元。

永拓所对广西林业2019年财务报表审计中,未对上述投资的性质、初始确认和后续计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未充分关注该事项对广西林业盈亏产生重大影响,发表了不恰当的审计意见。

二、永拓所在对广西林业2019年投资性房地产审计中,对以公允价值计量的80万亩林地使用权资产,依据管理层聘请的外部专家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确定资产价值,评估报告披露以资产每年产生的租金净收益为计算口径,但实际未考虑林地交接协议中约定拨付林场50%租金的情形。永拓所对管理层聘请的外部专家使用的评估关键参数的合理性、可靠性未予以充分关注,也未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三十条等规定。

上述事实,有检查报告、检查工作底稿、当事人签证和反馈意见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你作为上述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负有审计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警告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附件:送达回证

财  政  部

2021年7月8日

财政部行政处罚事项决定书(财监罚〔2021〕56号)

财政部行政处罚事项决定书

当 事 人:董白茹

地    址:广西省南宁市双拥路40-1号东方明珠花园1栋b座26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的规定,财政部组织山西监管局对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永拓所)2019年执业质量情况进行了检查。查出的主要问题如下:

一、广西林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西林业)子公司广西桂海林浆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桂海林公司)与斯道拉恩索浆纸亚洲有限公司共同投资成立斯道拉恩索(广西)林业有限公司和斯道拉恩索(广西)浆纸有限公司,桂海林公司对上述两家公司均持有15%股权,并作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核算。检查发现,该投资安排符合长期股权投资重大影响的条件,应列示在“长期股权投资”科目并按权益法核算。上述问题影响广西林业2019年度的净利润-107015006.76元,年初未分配利润-541268382.00元。

永拓所对广西林业2019年财务报表审计中,未对上述投资的性质、初始确认和后续计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未充分关注该事项对广西林业盈亏产生重大影响,发表了不恰当的审计意见。

二、永拓所在对广西林业2019年投资性房地产审计中,对以公允价值计量的80万亩林地使用权资产,依据管理层聘请的外部专家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确定资产价值,评估报告披露以资产每年产生的租金净收益为计算口径,但实际未考虑林地交接协议中约定拨付林场50%租金的情形。永拓所对管理层聘请的外部专家使用的评估关键参数的合理性、可靠性未予以充分关注,也未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三十条等规定。

上述事实,有检查报告、检查工作底稿、当事人签证和反馈意见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你作为上述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负有审计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警告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附件:送达回证

财  政  部

2021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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