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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出资房产未办证-验资报告 [打印本页]

作者: 欧凯财税    时间: 2021-8-7 22:03
标题: 出资房产未办证-验资报告

出资房产未办证
提问人:11dj

被审计的单位接受股东非货币性资产出资,已经出具评估报告,但是部分出资房屋未能办理房产证,请问,这种情况下,我们若出具验资报告,会有什么风险,应该怎么描述这个事情呢

回答人:chenyiwei

这种情况下,如果房产已经实际移交给被投资企业使用,且由被投资企业享有或承担相关收益或风险,则被投资企业可以将房产入账,但此时仍不可以验资及确认实收资本。

验资和实收资本的会计处理都是很注重法律形式的业务,而《公司法》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因此,完成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财产权转移手续”是会计上确认实收资本以及出具验资报告的前提条件、只有在产权(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办理到被投资企业名下后,才能确认实收资本和出具验资报告。

提问人:11dj

如果评估基准日是930,但是非币性资产出资,资产价值时点是1130,1130的价值并未经过评估,是930评估价值减去两个月折旧等推至1130,这样是否能出具验资报告

回答人:chenyiwei

如果实际出资日仍在评估报告有效期内,各方协议以评估值减去过渡期间按该评估值计算的折旧,协议作价金额不高于评估值,应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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