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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CPA业务探讨丨工程施工行业收入确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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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欧凯财税
时间:
2021-9-1 15:13
标题:
CPA业务探讨丨工程施工行业收入确认问题
问题:工程施工行业收入确认问题?
问 视野网友:
请教陈版,我们公司主要是桥梁制作及安装,一般是按照甲方确认的工程计量单来确定履约进度,根据进度确认收入和成本,合同约定了固定日期确认,甲方都是央企和大型地方国企比较强势,一般不按照合同约定跟我们确认工程计量单,这样我们需要按月根据施工部资料暂估收入吗,如不按月暂估,可能会导致报表收入波动很大。还有一些甲方是季度给我们确认工程计量单,我们做收入时是按照季度确认吗?
答 视野版主chenyiwei:
假设本案例属于在一段时间内履约,则需在每期末计量履约进度,以确定收入的确认和计量金额。此时能否依据施工部资料暂估收入,应取决于施工部资料的可靠性、能否获得外部证据佐证、计量方法能否恰当代表会计准则意义上的履约进度等问题。
根据四部委《关于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切实加强企业2020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2021]2号)规定: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的相关规定,根据实际情况判断履约义务是否满足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条件,如属于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相关收入应当在履约义务履行的期间内确认;如不满足,则该履约义务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或服务(以下简称商品)控制权的时点确认收入。企业不得通过随意调整收入确认方法提早、推迟确认收入或平滑业绩。
对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考虑商品的性质,采用产出法或投入法确定恰当的履约进度。企业在评估是否采用产出法确定履约进度时,应当考虑具体事实和情况选择能够如实反映企业履约进度和向客户转移商品控制权的产出指标。例如,“里程碑法”通常采用“已达到的里程碑”这一产出指标来确定履约进度,企业应当分析合同中约定的不同里程碑节点是否能恰当代表履约进度,如果里程碑节点能恰当代表履约进度,则表明采用“已达到的里程碑”确定履约进度是恰当的;如果企业在合同约定的各个里程碑之间向客户转移了重大的商品控制权,则很可能表明采用“已达到的里程碑”确定履约进度是不恰当的,企业应当选择其他产出指标或其他方法来确定履约进度。
企业应谨慎考虑上面文字中的提示,并关注对本企业实务操作的可能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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