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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上市公司进一步规范研发费用资本化的监管通报-2014年 [打印本页]

作者: 欧凯财税    时间: 2021-9-13 16:30
标题: 关于上市公司进一步规范研发费用资本化的监管通报-2014年

关于上市公司进一步规范研发费用资本化的监管通报

时间:2014-01-07 来源:

辖区各上市公司: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企业在符合资本化条件下可将研发费用资本化。我局在对辖区公司进行检查中发现,发现部分软件行业上市公司在研发费用资本化方面存在较多问题,如研发费用并不完全符合资本化条件,研发支出过度资本化,研发费用中大量人力成本核算依据不充分,在一定程度上存在通过研发费用资本化调节利润的倾向等等。现以甲公司为案例,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和问题

甲公司属于软件行业,于上市前启动A、B两项目子系统的开发工作,当时的研发费用未进行资本化,发行上市后相关研发费用开始进行资本化。截至2012年末,A项目已完成,总投入6000余万元,其中资本化金额超过90%;B项目完成进度过半,2012年度资本化的研发支出共2000余万元。连同公司其他处于研究开发阶段的项目,2012年度进行资本化的研发费用合计占当期净利润的50%以上,对公司损益产生重大影响。

1.研究阶段与开发阶段的划分标准不清。

研究阶段是探索性的,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 开发阶段一般是指具备形成新产品或新技术的基本条件, 研究与开发阶段的划分有赖于企业的审慎判断。上述甲公司的研发项目启动于发行上市前,研发费用全部费用化处理,发行上市后即将相关研发费用全部予以资本化,上市前后处理方法不一致,但公司对研究阶段与开发阶段的划分是否合理、与业务实质是否相符并未提出充分的理由和依据。

2.开发阶段相关支出资本化的条件不明确。

对开发阶段的支出, 会计准则规定只有同时满足五项标准才能资本化, 而这五项标准均是原则导向规定, 实际操作仍依赖企业的审慎判断。仍以甲公司为例,其未针对研发费用资本化制定严格的、覆盖所有环节的制度和流程,研发费用所属阶段认定较为随意,无明确标准,研发费用存在过度资本化情况。

3.研发费用中大量人员费用的归集核算依据不充分。

会计准则没有明确研发支出的核算, 唯一可以作为核算参照依据的只有财政部第194号文,该文件规定企业的研发费用核算范围。研发费用的归集核算有赖于公司的成本管理,如果公司各类成本费用核算基础相对薄弱,开发阶段相关支出的核算和归集也不准确清晰。上述甲公司研发费用中包括大量人员费用如工资、福利、差旅费等,个别公司人员费用占研发费用比重高达80%。但我局在检查中发现,实际归集在研发项目中的人员显著多于项目立项文件中载明的人数,且公司无法提供详细的人员调整、变动的审批、留痕资料,核算依据不充分。

二、监管提示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要求,开发阶段有关支出的资本化须同时满足5个条件:①完成该无形资产以使其能够使用或出售在技术上具有可行性;②具有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图;③无形资产产生经济利益的方式,包括能够证明运用该无形资产生产的产品存在市场或无形资产自身存在市场;无形资产将在内部使用的,应当证明其有用性;④有足够的技术、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支持,以完成该无形资产的开发,并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该无形资产;⑤归属于该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地计量。

上述条件均需公司一定程度的主观判断。为保证研发费用资本化的准确、合理进行,提示公司应注意以下几点:

1.研发费用资本化门槛较高,公司应审慎对待。应严格制定研发费用资本化制度并规范执行,明确资本化时点、依据和内控流程,注意重点环节的控制及留痕,为研发费用资本化的合理归集提供充分依据。

2.公司应当明确研发费用的开支范围和标准,严格审批程序,并按照研发项目或者承担研发任务的单位,设立台账归集核算研发费用。

3.公司应加强成本费用核算基础,加强成本管理,保证开发阶段相关支出的核算和归集准确、清晰。

4.注意对研发费用资本化形成的相关资产持续关注,按会计准则规定进行减值测试,并在年报中对研发项目相关信息进行披露,避免因过度资本化造成资产虚高。


http://www.csrc.gov.cn/pub/beijing/xxfw/bjfxjs/201401/t20140112_24241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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