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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支机构不提供企业所得税分配表时,应当如何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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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欧凯财税
时间:
2021-9-23 16:31
标题:
分支机构不提供企业所得税分配表时,应当如何进行处理?
问:跨地区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如何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往往受制于总机构,针对总机构跨地区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如果不提供企业所得税分配表应当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57号)的规定,总机构应将本期企业应纳所得税额的50%部分,在每月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就地申报预缴,总机构应将本期企业应纳所得税额的另外50%部分,按照各分支机构应分摊的比例,在各分支机构之间进行分摊,并及时通知到各分支机构;各分支机构应在每月或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就其分摊的所得税额就地申报预缴。分支机构除报送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外,还应报送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12〕57号公告第十二条的规定,分支机构未按规定报送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责成该分支机构在申报期内报送,同时提请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督促总机构按照规定提供上述分配表;分支机构在申报期内不提供的,由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对分支机构按照《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属于总机构未向分支机构提供分配表的,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还应提请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对总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虽然非法人分支机构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是依据总机构提供的企业所得税分配表,但未提供分配表并不意味着分支机构所在的税务机关就不能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2〕57号公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无法提供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的,应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也就是根据分支机构实现的实际利润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并且对视同独立纳税人的分支机构,其独立纳税人身份一个年度内不得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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