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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北京国税:企业缴纳的由海关征收的滞报金和缓税利息税前扣除问题 [打印本页]

作者: linliangdian    时间: 2017-7-24 22:47
标题: 北京国税:企业缴纳的由海关征收的滞报金和缓税利息税前扣除问题
北京国税:企业缴纳的由海关征收的滞报金和缓税利息税前扣除问题

2017-07-24




问:某企业在向海关申报进口货物时,超过了《海关法》规定的报关期限,由海关按规定开具收据收取滞报金,企业缴纳的滞报金能否税前扣除?
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税收滞纳金不得扣除。除税收滞纳金以外,企业发生的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其他性质滞纳金,如不属于行政罚款则可以从税前扣除。海关征收的滞报金不属于税收滞纳金和行政罚款,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可以从税前扣除。
企业加工贸易保税货物未出口而转内销的,海关依法征收税款并加征的缓税利息近似于资金占用费,不属于税收滞纳金,可以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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