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欧凯财税顾问有限公司 专业提供代理记账、财税顾问、财务尽调、税务诊断等服务
标题:
北京国税:企业缴纳的由海关征收的滞报金和缓税利息税前扣除问题
[打印本页]
作者:
linliangdian
时间:
2017-7-24 22:47
标题:
北京国税:企业缴纳的由海关征收的滞报金和缓税利息税前扣除问题
北京国税:企业缴纳的由海关征收的滞报金和缓税利息税前扣除问题
2017-07-24
问:某企业在向海关申报进口货物时,超过了《海关法》规定的报关期限,由海关按规定开具收据收取滞报金,企业缴纳的滞报金能否税前扣除?
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税收滞纳金不得扣除。除税收滞纳金以外,企业发生的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其他性质滞纳金,如不属于行政罚款则可以从税前扣除。海关征收的滞报金不属于税收滞纳金和行政罚款,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可以从税前扣除。
企业加工贸易保税货物未出口而转内销的,海关依法征收税款并加征的缓税利息近似于资金占用费,不属于税收滞纳金,可以从税前扣除。
欢迎光临 深圳市欧凯财税顾问有限公司 专业提供代理记账、财税顾问、财务尽调、税务诊断等服务 (http://oukaics.cn/)
Powered by Discuz! X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