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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答疑】农贸经销企业销售外购水果能否开具增值税免税发票 [打印本页]

作者: 欧凯财税    时间: 2021-10-20 01:05
标题: 【答疑】农贸经销企业销售外购水果能否开具增值税免税发票

问:我公司是一家新成立的农产品贸易经销企业,一般纳税人,2021年3月从果农处采购了一批苹果直接对外销售,请问我公司能否对外开具增值税免税发票?

答:《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91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1.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第十五条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 第一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所列免税项目的第一项所称的“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附《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第一条第(五)项规定,园艺植物是指可供食用的果实,如水果、果干(如荔枝干、桂圆干、葡萄干等),干果、果仁、果用瓜(如甜瓜、西瓜、哈密瓜等),以及胡椒、花椒、大料、咖啡豆等。经冷冻、冷藏、包装等工序加工的园艺植物,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综上,你公司作为农贸经销企业从果农处采购苹果直接对外销售不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不应对外开具增值税免税发票,应当按照9%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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