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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股权激励中,大股东低价或无偿让渡股权是否需要核定转让价格? [打印本页]
作者: 欧凯财税 时间: 2021-10-28 12:41
标题: 股权激励中,大股东低价或无偿让渡股权是否需要核定转让价格?
股权激励中,大股东低价或无偿让渡股权是否需要核定转让价格?
一、案例简述
甲公司2021年2月末,注册资本100万,实收资本100万,所有者权益1000万元,创始股东张某占85%、李某占15%,现在公司股权激励方案行权,张某拟将3%股权以10万元价格转让给公司高管刘某,其成本是3万元,按照净资产核定转让收入为30万元。
二、是否属于股权激励
1、会计准则层面
会计准则,是从受让方是否有所得、所得是否来自于任职期间所获得非货币性收入等因素来判断,本订阅号2月17日对此进行了分析,《为什么大股东将股权低价转让给员工, 会被认定为股份支付?》
2、税法层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对股权激励的形式有相关描述。
激励标的股票(权)包括通过增发、大股东直接让渡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合理方式授予激励对象的股票(权)。
大股东直接让渡,根据价格不同,可以分为无偿、低价、平价、溢价(都是相对于净资产比较的),平价与溢价转让行为中,受让方没有所得,因此不会被认定为股权激励。
因此,财税(2016)101中激励行为包含两种,即无偿转让、低价转让。
上述案例中,转让价格10万元,低于对应的净资产30万元,因此受让方刘某有20万元的所得,并且其所得根据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属于在甲公司任职期间的非货币性工资薪金所得,故上述经济行为属于股权激励。
三、受让方个税
1、受让方所得等于其取得成本与公允价的差额,公允价为30万、取得成本10万,差额为20万元;
2、如果符合财税(2016)101文件的七个条件,可以办理递延,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3、如果不符合财税(2016)101文件的七个条件,则应该并入工资薪金缴纳个税,目前有优惠的算法。
优惠算法简单描述,就是这块收入在2021年12月31日之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可以参照类似年终奖的算法。
详细算法可以查阅文件财税〔2018〕164号《财政部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
四、转让方的个税
(一)收入10万元,扣除其成本3万元,所得7万元,属于财产转让所得20%,个税1.4万元;
(二)主管税务机关是否可以核定张某转让收入
先来看核定的两个条件:
1、转让收入明显偏低
从上述案例来看,符合这一条件;
2、是否具备正当理由
根据2014年67号公告的规定,哪些算正当理由?
(1)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
(2)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3)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
(4)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1-3都靠不上,4是其他,什么是其他?目前总局没有相关规定,解释权只能在主管税务机关。
因此对于税务机关是否可以核定的事情,从目前文件来看,的确是没有明确规定的,因此税务机关为规避执法风险,的确有可能核定其转让收入。
五、从不重复征税角度来考虑核定的结果
在上述案例中,如果税务机关以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对张某转让收入进行了核定,即在缴纳财产转让个税时,不认可协议载明收入10万元,要求张某按照公允价格30万,扣除成本3万元,所得27万,个税按照27*20%=5.4万征税,之后会产生什么样的结果?
(一)受让方符合101文,办理了递延手续
2014年67号公告第十六条:股权转让人已被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并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该股权受让人的股权原值以取得股权时发生的合理税费与股权转让人被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股权转让收入之和确认。
也就是说,如果转让方张某转让收入被税务机关核定之后,受让方刘某的成本就是30万,而非协议载明转让收入10万元。
再来看财税(2016)101文件的七个条件,可以办理递延,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取得成本是多少?10万元
可见,假设对转让方转让收入进行核定之后,如果受让方按照101文办理递延之后,就会与财税(2016)101文件相冲突。
(二)受让方不符合101文规定,按照工资缴纳了个税
如果受让方不办理递延, 30万元与10万元之间20万,受让方会按照工薪缴纳个税,而转让方也将会被核定征收个税,意味着这个20万存在被双层征税的问题。
六、如果被激励对象是间接持股,不是直接持股,可以适用递延吗?
1、少部分税务机关认为可以办理递延
101号文递延纳税政策条件中规定,激励对象应为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定的技术骨干和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对持股方式是直接持有还是间接持有进行明确。
因此少部分税务机关认为可以递延,合伙员工持股平台的股权激励,办理了递延纳税备案,感兴趣的可以关注订阅号陇上税语,陇上税语 1周前的文章《合伙员工持股平台的股权激励,办理了递延纳税备案》
2、绝大多数税务机关认为虽然合理,但从文件本意来讲,的确不能办理递延
财税(2016)101原文: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果持股不是直接,而是间接,如有限公司、合伙企业等形式持有,大家就会发现,受让方未来在转让标的股权时,适用的税率是25%、5-35%,因此从原文来看,间接持股是不能递延的,这也是目前绝大多数税务局执行的口径。
作者: 欧凯财税 时间: 2021-10-28 12:41
大股东低价或无偿让渡股权用于股权激励无需核定价格
文/段文涛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规定对符合条件的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包括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下同)实行递延纳税政策。
该文在对享受递延纳税政策须同时满足的几项条件做了规定,其中提到:激励标的应为境内居民企业的本公司股权。股权奖励的标的可以是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其他境内居民企业所取得的股权。激励标的股票(权)包括通过增发、大股东直接让渡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合理方式授予激励对象的股票(权)。
由此很清楚,“激励标的股票(权)”,也就是用于激励的股票(权)的来源是:通过增发、大股东直接让渡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合理方式授予激励对象的股票(权)。
也由此带来一个问题,那就是“大股东直接让渡”的股票(权)的价格问题。如果大股东是低价让渡甚至是无偿让渡股票(权)怎么办?是否要按《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进行转让价格核定呢?
的确,非上市公司的大股东低价或无偿让渡(转让)股票(权),也就是出现转让价格“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等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的情形,且又不属于规定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但视为有正当理由”几项条件中的“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该项条件。
那么,对于上述非上市公司的大股东低价或无偿让渡(转让)股票(权)的行为,一般就会理解为属于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情形,而核定大股东的股权转让收入。
但是,对于财税〔2016〕101号文件所规定的“大股东直接让渡股票(权)”的行为,不宜按通常的认知来理解。
对于财税〔2016〕101号文件所规定的“大股东直接让渡股票(权)”的行为,不是大股东直接将股票(权)转让给激励对象,对此行为应当理解为:
大股东按行权价先将股票(权)转让给实施股权激励的公司,当该项股票(权)成为了实施股权激励的公司的股权后,方能成为激励标的股权,从而符合“激励标的应为境内居民企业的本公司股权”的规定。然后,再由实施股权激励的公司向激励对象进行股权激励,同时进行相应的企业所得税的处理。
对于以上所述的,非上市公司大股东因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需要,低价或无偿让渡(转让)股票(权)且转让价格明显偏低(甚至为零)的情形,可视为有正当理由,而无需对该项股权转让收入进行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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