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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施工企业合同资产与应收账款的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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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欧凯财税
时间:
2021-12-13 11:04
标题:
施工企业合同资产与应收账款的划分
问题:
施工企业合同约定,工程完工后双方进行竣工验收,验收报告中对质量是否符合要求的验收结论外,也会对项目的工程量进行列示。验收完毕一段时间之后,才会组织工程审计进行结算审计或其他方式对工程金额进行最终结算确认。施工过程中会陆续付款,根据最终审定结算金额支付工程余款, 并预留工程质保金待质保期满再付。从竣工验收到最终结算可能时间还较长(有时甚至达到1-2年)。现在的问题是:
1、在工程完工验收合格时是否可以确认应收账款,还是说即便竣工验收合格也只能确认合同资产,需待审计结算后才能确认应收账款?
2、最终审计结算的金额中已包括了工程质保金,这个已结算的质保金是否可以确认为应收账款?财政部亏损合同应用案例中将质保金作为合同资产,但该案例对2021年已结算的30万元质保金在2021年并未作处理,而是在2022年质保期满才予以处理的,是否表示工程质保金即便结算了,也不能确认为应收账款?
3、对确认为合同资产的部分,需要计提减值准备,该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合同资产在转入应收账款后,如果以账龄为基础对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是否考虑合同资产已确认的时间,合同资产转为应收账款后,减值(坏账)准备计提一般如何衔接?
chenyiwei:
1、即便竣工验收合格也只能确认合同资产,需待审计结算后才能确认应收账款。
2、质保金在质保期满(确认有权全额收回)之前不认为属于无条件收款权利,应确认为合同资产。
3、合同资产和应收账款的信用风险具有连续性。根据新CAS22第六十一条“在计量预期信用损失时,企业需要考虑的最长期限为企业面临信用风险的最长合同期限(包括考虑续约选择权),而不是更长期间,即使该期间与业务实践相一致。”,结合合同资产定义(2017修订的CAS14第四十一条)——“合同资产,是指企业已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收取对价的权利且该权利取决于时间流逝之外的其他因素。”及合同资产的确认条件(参见引导案例A和案例B和2.2提示),合同资产计提预期信用损失考虑的期限(“整个存续期”)是自该项合同资产初始确认之日预计收回现金流量或转为应收账款后收回现金流量之日止.相应地,对于合同资产转为应收账款后可能发生的信用违约事件对可收回金额造成的影响,在计提合同资产减值准备时也应一并予以考虑。
这一做法考虑了在合同资产初始确认之日至预计收款之日止面临的信用风险、发生相关拖欠的时间长度等。其所遵循的理念是:当结转为应收账款时,不表明合同资产终止确认,资产仍在延续,只是性质有所改变。相应地,将自该项合同资产初始确认之日至其预期收款之日止的信用风险直接纳入考虑。
在实务中,合同资产在初始确认时尚不具备无条件收款权利,首先需要等待与所包含的“其他因素”(如履约风险)相关的风险消失后,才会转为仅取决于时间流逝的无条件收款权利。在转为应收账款之前,合同资产通常并未逾期,通常情况下其预期信用损失并不重大。在实务中可以考虑将合同资产与该合同相对应的应收账款一并考虑,纳入统一的信用减值模型(如迁徙模型或其他适用的模型)测算应确认的减值损失金额。
但是,如果有证据表明合同买方(如业主)已有明显迹象无力继续履约,则此时合同资产相关的信用风险可能是重大的,相应地,对于已确认收入所对应的合同资产,可能需要采用适当的模型(通常可采用个别认定法)计提与其预计信用风险水平相适应的合同资产减值准备。
作者:
欧凯财税
时间:
2021-12-13 11:15
问题:
非上市工程施工企业,施工合同结算条款为“业主按照月度工程计量的70%支付工程款,当工程款支付达到合同价款总价70%时,停止支付,待工程全部竣工验收合格且工程结算审计完成后付至结算值的95%,尾款5%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满两年后30日内付清”。
工程施工企业目前的核算方式为,收到月度工程量结算单100万,确认应收账款-已到收款期70万,应收账款-未到收款期25万,长期应收款-质保金5万。2021年开始,企业要适用新准则,我想请教,在上述案例不变的情况下,应收账款-未到收款期25万(因项目未竣工结算,未达到合同约定的付款时点)是否应当作为合同资产列报?
chenyiwei:
是,在上述案例不变的情况下,应收账款-未到收款期25万(因项目未竣工结算,未达到合同约定的付款时点)在新准则下应作为合同资产列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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