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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非本公司员工的股权激励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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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欧凯财税
时间:
2021-12-29 15:34
标题:
授予非本公司员工的股权激励该如何处理?
问题:
自然人甲全资持有A公司与B公司。现甲为了整合资源以及梳理股权关系的需要,与乙共同出资设立公司C,其中甲持股95%,乙持股5%,日后计划以公司C为上市主体。
目前C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其中一部分期权是授予A公司和B公司的高管,分5年考核行权。在目前的股权关系中,C公司尚未持有A和B任何股权,按照计划,自然人甲可能会在1-3年内将A公司和B公司的全部股权重组装入C公司(按照平价转让方式),也可能只是将A公司和B公司的业务和人员装入C公司,而将A公司和B公司注销,现在股权关系的重组尚未实施。
那么在C公司通过股权激励计划并进行授予时,对于A公司与B公司的员工部分,在C公司账面是否需要作为股份支付费用核算?如果需要,那是否需要在等待期内分期确认?谢谢。
chenyiwei:
首先,按照“谁受益、谁确认费用”的原则,这部分股份支付费用应确认在A、B的报表中。A、B为接受服务方但无结算义务,故属于权益结算股份支付。
其次,C目前尚未持有A或B的股权,虽然是结算义务方,但不是接受服务方,因此无需就A、B的高管取得C的期权而进行股份支付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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