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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CPA业务探讨丨合同履约成本的确认和计量探讨 [打印本页]
作者: 欧凯财税 时间: 2022-1-29 16:14
标题: CPA业务探讨丨合同履约成本的确认和计量探讨
问题:合同履约成本的确认和计量探讨?
问
视野网友:
陈老师,有几个问题向您请教下,多谢
1、A公司是做工程的,有工程施工资质,承做一项目,发生的成本投入在【合同履约成本】核算,到12月31日,总投入100万,业主只同意确认50万的工程量,12月31日的合同履约成本余额50万,在【存货】列报吗?
如果是投入法,合同履约成本不会有余额,如果是产出法会有余额,对吗?
2、B公司是城投公司,做政府代建项目的,发生的成本投入可以在【合同履约成本】科目核算吗?有部分成本投入但未确认收入,继续放在【合同履约成本】,还是转到【合同资产】呢?
答
视野版主chenyiwei:
1、业主确认50万元的工作量,一般是涉及结算问题,不能据此认定履约进度和收入确认进度。通常理解(特别是在使用投入法确定履约进度的情况下),应依据累计发生的合同履约成本占预计总成本的比例确定履约进度,据此确认收入和结转成本。合同履约成本相关资产能否在期末作为存货列报,需看其是否满足新收入准则第二十六条所列各项条件, 尤其是其中的(二)。一般情况下是不满足递延并列报为存货的条件的,更多可能性是列报为合同资产。
2、城投公司首先要关注其是代理人还是主要责任人。如果是代理人,则发生的合同成本应通过往来核算,不确认为合同履约成本。
延伸阅读:
CAS22,第二十六条企业为履行合同发生的成本,不属于其他企业会计准则规范范围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作为合同履约成本确认为一项资产:
(一)该成本与一份当前或预期取得的合同直接相关,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制造费用(或类似费用)、明确由客户承担的成本以及仅因该合同而发生的其他成本;
(二)该成本增加了企业未来用于履行履约义务的资源;
(三)该成本预期能够收回。
作者: 欧凯财税 时间: 2022-1-29 17:05
参照《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年6月修订)》之“问题27、部分园林、绿化、市政等建筑施工类企业,存在大量已竣工并实际交付的工程项目的工程施工(合同资产)余额未及时结转,影响相关报表项目的准确分类,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对上述事项应关注哪些方面?”:
(2)执行新收入准则后
首发企业存在工程施工业务的,按照规定时间执行新收入准则后,应在合同开始日对合同进行评估,识别履约义务类型,确定各单项履约义务是在某一时段内履行,还是在某一时点履行,采用恰当的收入确认方法。对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在该段时间内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部分工程施工企业,特别是园林、绿化、市政等建筑施工企业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的,各报告期末存在已完工未结算或未收款的合同对价,应依据合同条款明确并披露合同资产和应收账款的分类标准和确认条件,准确区分和列报合同资产和应收账款。
针对上述事项,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应进一步核实合同规定的结算条件与结算时点、施工记录与竣工交付资料、按履约进度确认的收入、成本与毛利情况、合同资产与应收账款的权利区别与风险差异。如发现应收客户对价的权利并不仅仅承担信用风险,还取决于履行合同中的其他履约义务等条件的,应列报为合同资产;如存在长期挂账的已竣工并实际交付的合同资产余额,应结合发行人与业主之间存在实质的收款权利或信用关系等条件,考虑相关列报的准确性。同时,发行人应充分考虑相关风险特征分别确定并披露合同资产和应收账款的减值准备计提方法。
在确认收入同时,成本也应当相应结转,并确认合同资产或应收账款,理论上不应出现继续挂账存货或者合同履约成本的情况。
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应对工程施工业务收入确认方法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合同资产和应收账款的分类是否正确、相关减值准备计提是否充分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发行人应在招股说明书"管理层分析"中补充披露各报告期末已完工未结算或未收款的应收合同对价原因,是否与业主方存在纠纷,并在招股说明书中适当章节充分揭示相关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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