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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税局回复】自然人将股权转让给自己担任普通合伙人的合伙企业,可否按正当理由不... [打印本页]
作者: 欧凯财税 时间: 2022-3-17 10:02
标题: 【税局回复】自然人将股权转让给自己担任普通合伙人的合伙企业,可否按正当理由不...
【税局回复】自然人将股权转让到自己担任普通合伙人的合伙企业,可否按正当理由不交个税?
原网页链接:
问题内容: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将股权转让到自己担任普通合伙人的合伙企业中,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复机构: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2-03-03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
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股权转让是指个人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一)出售股权;
(二)公司回购股权;
(三)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
(四)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
(五)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
(六)以股权抵偿债务;
(七)其他股权转移行为。”
第四条规定:“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七条规定:“股权转让收入是指转让方因股权转让而获得的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因此,根据您的描述及上述文件规定,如个人发生股权转让行为,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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