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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总包收到一张金属制品的发票,居然可以差额扣除? [打印本页]

作者: 欧凯财税    时间: 2022-9-12 11:02
标题: 总包收到一张金属制品的发票,居然可以差额扣除?

总包收到一张金属制品的发票,居然可以差额扣除?

原创 何广涛 何博士说税 2022-09-12 09:59 发表于北京

品名是*金属制品*的发票,从票面上看是货物,但在特定情形下,是有可能作为分包款被差额扣除的,且听我慢慢道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一条的规定,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因此,如果钢结构制作和安装企业,它与建筑工程总承包企业签订钢结构制作安装合同,向建筑企业销售其自产的钢结构件,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则应在合同中分别注明钢结构件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目和税率,如合同是这样签订的:

「本合同含税价款为:人民币  陆佰柒拾肆万  元,¥6,740,000.00  元。其中,不含增值税价款为:人民币  陆佰万 元,¥ 6,000,000.00 元;增值税税额为:人民币 柒拾肆万 元,¥740,000.00 元。具体组成包括:

(1)乙方自产钢结构件含税价款为:人民币 伍佰陆拾伍万   元,¥5,650,000.00  元。其中,不含增值税价款为:人民币  伍佰万   元,¥5,000,000.00  元;增值税税额为:人民币  陆拾伍万   元,¥650,000.00    元。

(2)乙方安装服务含税价款为:人民币 壹佰零玖万     元,¥1,090,000.00 元。其中,不含增值税价款为:人民币 壹佰万 元,¥1,000,000.00元;增值税税额为:人民币 玖万 元,¥ 90,000.00 元。」

假定竣工结算一次付款674万元,一次开票,乙方(钢结构企业)向建筑企业开具两张发票,一张是*金属制品*钢结构件,金额500万元,税额65万元,税率13%;一张是*建筑服务*安装费,金额100万元,税额9万元,税率9%。

尽管是两张发票,但是业务却是一笔业务,即乙方与甲方之间是专业分包合同关系,即包工又包料的建筑服务。之所以没有把674万元都作为建筑服务的销售额,是因为乙方销售的是自产的货物,根据现行增值税政策的规定,需要分别开票。

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第七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规定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分包款,是指支付给分包方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总结一下,总包方只要是向分包方支付的款项,不管后者开具的发票品名是否为建筑服务,哪怕是*金属制品*,都属于分包款,总包方符合条件的,均可差额扣除。举两个例子说明,假定例中的总包方本月无其他应税行为。

1.总包为一般计税,异地项目,本月收款1090万元,支付给乙公司分包款674万元,取得两张专票,税率分别为13%和9%。则:应预缴税款=(1090-674)÷1.09×2%=7.63万元,应纳税额=90-(65+9)=16万元,应补税额=16-7.63=8.37万元。

2.总包为简易计税,异地项目,本月收款1090万元,支付给乙公司分包款674万元,取得两张专票,税率分别为13%和9%。则:应预缴税款=(1090-674)÷1.03×3%=12.12万元,应纳税额=(1090-674)÷1.03×3%=12.12万元,应补税额=12.12 -12.12=0


作者: 欧凯财税    时间: 2022-9-12 11:02

建筑业增值税混合销售政策演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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