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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CPA业务探讨丨拟IPO企业如何考虑解释15号追溯调整 [打印本页]

作者: 欧凯财税    时间: 2022-9-18 01:24
标题: CPA业务探讨丨拟IPO企业如何考虑解释15号追溯调整

问题:拟IPO企业如何考虑解释15号追溯调整?


视野网友:

请教陈版,IPO企业(申报期19年-22年3月),19年有试运行收入成本,《解释15号》规定需要追溯调整,请问,(1)股东权益变动表作为会计政策变更只要在19年度列示对吗?(2)需要在19年考虑递延所得税资产吗?(3)报告附注会计政策变更处需要披露22年6月30日数据吗?谢谢!


视野版主chenyiwei:

1、是;

2、在2008年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颁布的税务文件中,对在建工程试运行收入和成本的税务处理无明确规定。但在原先的内资企业所得税体系下,根据《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94)国税发第132号)规定:“企业在建工程发生的试运行收入、应并入总收入予以征税,而不能直接冲减在建工程成本。”如果一直按此规定进行税务处理,则会计上此前将试运行净收入冲减在建工程成本的做法会造成暂时性差异,在预计未来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内可产生足够多应纳税所得额的前提下,可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而解释15号的处理规定恰恰是与上述税务规定一致的,即解释15号实施后,这方面不应有暂时性差异。

3、IPO报告一般不单独披露会计政策变更,除了此前因执行新收入、金融工具、租赁准则导致的变更以外。因执行解释15号导致的会计政策变更在IPO三年一期报表中也不需要单独作为会计政策变更披露。但如果发行人此前在新三板挂牌或者作为债券发行人,其以前年度的财务数据已经对外披露过的,则仍需披露会计政策变更相关信息,但只需要披露首次执行日影响数,并不需要披露2022年6月30日的影响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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