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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商家收取的会员费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打印本页]

作者: 欧凯财税    时间: 2022-10-30 23:18
标题: 商家收取的会员费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商家收取的会员费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来源:税屋 作者:李霄羽 人气:7565 时间:2022-10-27

摘要:对于商家收取的会员费,在实务中,有的商家申报缴税,有的商家不申报不缴税,还有的商家只缴纳所得税,不缴纳增值税。

  现在有很多商家,比如:商场、饭店、美容美发、健身,等等消费场所,他们鼓励消费者办理会员卡,当成为商家的会员之后,在购买某些商品,或者接受某些服务项目时会在价格上给予优惠。而消费者办理会员卡时有的商家是免费办理,也有的商家是要收费的,收费标准少则要交纳十元,多则要交纳上百元的会员费。对于商家收取的会员费,在实务中,有的商家申报缴税,有的商家不申报不缴税,还有的商家只缴纳所得税,不缴纳增值税。现对商家收取的会员费,如何进行税务处理进行分析。

  一、增值税的处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二条销售无形资产规定,销售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

  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包括基础设施资产经营权、公共事业特许权、配额、经营权(包括特许经营权、连锁经营权、其他经营权)、经销权、分销权、代理权、会员权、席位权、网络游戏虚拟道具、域名、名称权、肖像权、冠名权、转会费等。

  根据上面的政策规定可知,商家收取消费者的会员费,有缴纳增值税的义务,应按“销售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会员权”项目缴纳增值税。

  另外,在这里再做两点特别提示:

  一是有些纳税人认为商家收取的会员费不缴纳增值税。政策依据为《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第十三关于会员费收入规定,对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会员费收入不征收增值税。那么,会员费收入到底应不应该征收增值税呢?

  再看一看下面的这个税收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76号)第三条关于会员费、席位费和资格保证金征税问题规定,对俱乐部、交易所或类似的会员制经济、文化、体育组织(以下筒称会员组织),在会员入会时收取的会员费、席位费、资格保证金和其他类似费用,应按营业税有关法规确定适用税目征收营业税。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会员组织收讫会员费、席位费、资格保证金和其他类似费用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这些费用款项凭据的当天。

  其实,在增值税和营业税并存的时代,纳税人取得的某一项收入,有可能既有增值税应税收入的特征,又有营业税应税收入的特征,对于这种情况,一般来说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都会做出是征收增值税,还是征收营业税的明确规定。对于会员费收入,从上面的政策规定可知,国家早在1995年就明确了应当征收营业税,只不过是后来有些以增值税为主体税种的“增值税纳税人”,在取得的会员费收入后按照增值税申报纳税了。国家为了避免误缴税款情况的发生,在2005年又明确强调一下“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会员费收入不征收增值税,这言外之意就是要说应当征收营业税。但随着“营改增”税收制度的改革,原来征收营业税的经营业务都改为征收增值税了,因此,“营改增”之后,会员费自然应当征收增值税了。

  二是非经济实体取得的会员费不征收增值税。政策依据为《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 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68号)第五条规定,各党派、共青团、工会、妇联、中科协、青联、台联、侨联收取党费、团费、会费,以及政府间国际组织收取会费,属于非经营活动,不征收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第八条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免征增值税。本通知下发前已征的增值税,可抵减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或办理退税。

  社会团体,是指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并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非营利法人。会费,是指社会团体在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许可的范围内,依照社团章程的规定,收取的个人会员、单位会员和团体会员的会费。

  社会团体开展经营服务性活动取得的其他收入,一律照章缴纳增值税。

  二、所得税的处理

  (一)企业所得税的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一)销售货物收入;(二)提供劳务收入;(三)转让财产收入;(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五)利息收入;(六)租金收入;(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八)接受捐赠收入;(九)其他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二条第(四)项第6点规定,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只允许取得会籍,所有其他服务或商品都要另行收费的,在取得该会员费时确认收入。

  从上面的政策规定可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法人经济实体,其取得的会员费属于其他收入,有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义务。

  (二)个人所得税的处理

  在实际经营活动中,鼓励消费者办理会员卡的经济实体还有很多是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等这些经营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七)财产租赁所得;(八)财产转让所得;(九)偶然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五)项规定,经营所得,是指:

  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

  2.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4.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附件1:《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第四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劳务服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第八条规定,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取得的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的各项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前款所称其他收入包括个体工商户资产溢余收入、逾期一年以上的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从上面的政策规定可知,无论是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还是个体工商户,取得的会员费属于其他收入,有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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